《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出與執(zhí)行》是《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法律出扳社2006年版)的姐妹篇。本冊既是前冊的延續(xù)和深入,又著重針對不同課題展開論述,并補充了近三四年間國際仲裁的新發(fā)展。結(jié)合閱讀,讀者便可透過制度成熟、影響廣泛的英國商務仲裁制度,完整地了解聞際商務仲裁領(lǐng)域法律制度的全貌和精髓。
全書共十五章,主要涉及仲裁費用、利息、禁令與仲裁的父系、仲裁員受到當事人攻擊的應對、開庭準備與開庭程序、裁決書的書寫、裁決書原因、就不滿意的裁決書尋求法院救濟、裁決書執(zhí)行之一事不再審、裁決書執(zhí)行之《紐約公約》、裁決書執(zhí)行之公共政策、裁決書執(zhí)行之實質(zhì)執(zhí)行、國際仲裁的最新發(fā)展等內(nèi)容。
相比前冊,作者保持了一貫的寫作水準和風格,內(nèi)容依然豐富、實用,以英國1996年《仲裁法》為主線,于大最先例和真實案例中見微知著,著墨于法律條文在實踐中的體現(xiàn)和運用。同時,本冊側(cè)重于裁決書的執(zhí)行及對國際仲裁的展望,所以較多探討英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與做法。
《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出與執(zhí)行》不僅對中國法律工作者參與國際仲裁、掌握仲裁規(guī)則大有助益,更可為廣大法律研習者提供有關(guān)國際商務仲裁的清晰脈絡(luò)和全新思維。
本書是《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稱前冊)的姐妹篇,兩者出版相隔差不多三四年。兩冊針對的課題不同,并且本冊本來想等香港新的仲裁條例生效后再作詳細的介紹,可惜時間上來不及。
以下介紹本書的若干內(nèi)容,希望能夠引起讀者的興趣進一步鉆研。
一是由于內(nèi)容豐富,本冊也無辦法增加附錄,英國立法小組對1996年《仲裁法》報告(Depart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Arbitration Law,Report on the Arbitration Bill,簡稱DAC報告)是唯一的附錄了。其他的資料讀者只有通過網(wǎng)絡(luò)查找,如1996年《英國仲裁法》、1978年《英國主權(quán)豁免法》等。
楊良宜,1948年生于上海,5歲時移居香港。從事國際航運及貿(mào)易業(yè)務超過三十年,熟悉中國香港地區(qū)、亞洲地區(qū)及國際仲裁實務,現(xiàn)為香港專業(yè)海商及國際貿(mào)易業(yè)務全職仲裁員。曾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亞太仲裁組織主席。現(xiàn)任波羅地國際海事協(xié)會(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員會成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協(xié)會(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主要專業(yè)資格有: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許仲裁員(Chartered Arbitrator);英國特許船舶經(jīng)紀學會(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hrokers)高級會員(FICS);英國特許保險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會員(ACII)。長期擔任香港城市大學、香港大學兼職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發(fā)表多篇學術(shù)文章。
莫世杰,1970年生于香港。1991年畢業(yè)于香港理工學院(現(xiàn)稱香港理工大學)航海學系,修讀船務學。曾于一間香港的獨立船舶管理公司當練習生。1992年受聘于華珠國際有限公司至今,負責合約、保險、訴訟及仲裁事宜,F(xiàn)為英國特許仲裁學會(MCIArb)會員、英國特許保險學會(ACII)會員、英國特許船舶經(jīng)紀人學會(MICS)會員及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支持性會員(supporting memher)。自2001年起兼職仲裁員,接受香港及倫敦仲裁的委任。
楊大明,1977年生于香港。1995至1998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v College London)修讀法律。在英國以律師(Solicitor)身份執(zhí)業(yè)多年,并獲得上庭辯護資格(Solicitor Advocate),處理大量國際仲裁和英國法院訴訟案件。2005年底從倫敦回到香港執(zhí)業(yè),繼續(xù)處理國際海事、貿(mào)易和商務仲裁(包括倫敦及中國香港地區(qū))及英國/香港地區(qū)法院訴訟案件,F(xiàn)任歐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著作包括:《期租合同》(獨著,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禁令》(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國際商務游戲規(guī)則:英美證據(jù)法》(合著,法律出版社)及《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合著,法律出版社)。在多份法律刊物發(fā)表文章,如《中國海商法年刊》、《大連海事大學學報》、Journal of Business Law、Arbitration(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hitrators)、Maritime Advocate、Asian Dispute Review等。在2001年(紐約)、2004年(倫敦)、2007年(新加坡)及2009年(漢堡)舉行的國際海事仲裁員大會(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Maritime Arbitrators)均發(fā)表文章,且在2007年及2009年的大會上擔任論題與議程委員會:(Topics and Agenda Committee)成員之一。
第一章 仲裁費用
1. 仲裁費用高昂的情況
2. 仲裁的主要費用(1996年《英國仲裁法》Section 59)
3. 仲裁費用之一:仲裁員的收費
3.1 仲裁員收費的基礎(chǔ)與內(nèi)容
3.2 仲裁員收費的權(quán)力來源
3.2.1 委任合約的明示條文
3.2.2 委任合約的默示條文
3.3 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員的費用負有共同與連帶責任
3.4 仲裁員收費的核算/厘定與管制
3.4.1 由誰來“核算”(assess)/“厘定”(determine)?
3.4.2 立法管制
3.5 特定情況下仲裁員的收費
3.5.1 “后備”公斷人與公斷人接管后的當事人仲裁員
3.5.2 仲裁員辭職的情況
3.5.3 仲裁員被趕走的情況
3.5.4 當事人要求“追加裁決書”(additional award)或?qū)Σ脹Q書作“修改”(correction)
3.5.5 因裁決書被“發(fā)回重審”(remit)或法院參與或干預引起的仲裁員費用
3.5.6 仲裁員沒有管轄權(quán)裁決下的收費
3.5.7 仲裁員出門/出差的時間
3.5.8 仲裁員開庭或閱讀/書寫的工作
3.5.9 獨任或首席仲裁員與當事人委任仲裁員的收費
3.5.10 不同案件與仲裁地點的收費
3.6 仲裁員記錄時間
3.7 仲裁員收費的擔保/預付、收取取消開庭費用與分期支付
3.7.1 擔保/預付(security,/deposit)
3.7.2 “取消開庭費用”(cancellation and commitment fee)與分期支付
4. 仲裁費用之二:仲裁機構(gòu)的收費
5. 仲裁費用之三:仲裁方的訴訟/律師費用
5.1 有關(guān)分攤訴訟/律師費用的法律大原則
5.2 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
5.2.1 費用擔保是要索賠的原告提供
5.2.2 原告要提供費用擔保的原因與歷史
5.2.3 仲裁庭命令提供費用擔保的權(quán)力與理由
5.2.4 費用擔保的做法與考慮因素
5.2.5 擔保的形式
5.2.6 原告不提供費用擔保的制裁
5.3 仲裁員應依從的分攤費用大原則與他的裁量權(quán)
5.3.1 1996年《英國仲裁法》Section 61的規(guī)定
5.3.2 什么是“爭議事項”(event)?
5.3.3 仲裁員偏離大原則的裁量權(quán)
5.3.3.1 偏離大原則要在裁決書中說明理由
5.3.3.2 偏離大原則不能考慮一些無關(guān)或法律上站不住腳的理由
5.3.3.2.1 不能考慮理由之一:道德上的對錯
5.3.3.2.2 不能考慮理由之二:爭議或索賠金額不多的情況
5.3.3.2.3 不能考慮理由之三:測試案例(Test Case)
5.3.3.2.4 不能考慮理由之四:當事人沒有提供的事實
5.3.3.2.5 不能考慮理由之五:仲裁是由勝訴方引起的不明確地位
5.3.3.2.6 不能考慮理由之六:法律下認為不恰當?shù)睦碛?br />
5.3.3.3 可以偏離大原則的理由
5.3.3.3.1 偏離理由之一:費用過高或不需要
5.3.3.3.2 偏離理由之二:提出有關(guān)爭議或行為不合理與不恰當
5.3.3.3.3 偏離理由之三:提出的有關(guān)爭端不被接受并花費了大量時間與訴訟費用
5.3.3.3.4 偏離理由之四:索賠金額(quantum)只成功小部分
5.3.3.3.5偏離理由之五:按比例(proportionality)
5.3.3.3.6 偏離理由之六:當事人有作出過和解提議
5.3.3.3.7 偏離理由之七:勝訴方?jīng)]有努力進行調(diào)解
5.3.3.4 有關(guān)偏離大原則的案件介紹
5.3.3.4.1 案件之一:筆者一個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的案件
5.3.3.4.2 案件之二: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案例之The“Kastor Too”
5.3.3.4.3 案件之三: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的談判
5.3.3.4.4 案件之四:Johnsey Estates v.Enviroment Secretary (2001)EWCA Civ.535
5.3.3.4.5 案件之五:Summit Property v.Pitmans(2001)EWCA Civ.2020
5.3.3.4.6案件之六:Quomm v.Sehramm(2002)2 Lloyds Rep.72
5.3.3.4.7案件之七:Barnes v.Time Talk(2003)EWCA Civ 402
5.3.3.4.8 案件之八:.Painting v.University of Oxford(2005) EWCA Civ 161
5.3.3.4.9 案件之九:Burchell v.Bullard(2005)EWCA Civ.358
5.3.3.4.10 案件之十:National Westminister Bank Plc v Kotonou(2007)EWCA Civ.223
5.3.3.4.11 案件之十一:Aspin v.Metric Group Ltd(2007)EWCA Civ.922
5.3.3.4.12 案件之十二:Straker v.Tudor Rose(2007)EWCACiv.368
5.3.3.4.13 案件之十三:Caver v.BAA Hc(2008)EWCA Civ.412
5.3.3.4.14 案件之十四:Multiplex Constructions(UK)Ltdv.Cleveland Bridge UK Ltd(2008)EWHC 2280
5.3.3.4.15 船舶碰撞案件中訴訟費用的分攤
5.3.4 仲裁庭分攤訴訟費用所作出的各種指令
5.3.5 仲裁庭一早限制勝訴方能取回的訴訟費用的裁量權(quán)
5.3.5.1 英國與香港的相關(guān)立法條文
5.3.5.2 限制訴訟費用的申請不常見的可能原因
5.3.5.3 仲裁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5.3.5.4 限制訴訟費用與Part 36提議的沖突
5.3.6 中間程序的費用命令
5.3.7 預先裁決(preliminary issue)的費用裁量權(quán)
5.3.8 修改請求書(amendment to pleadings)的費用裁量權(quán)
5.3.9 要求承認事實的通知(notice to admit facts)的費用裁量權(quán)
5.4 訴訟費用的核算/厘定(taxation of costs)
5.4.1 仲裁員核算/厘定訴訟費用的權(quán)力
5.4.2 仲裁員核算/厘定訴訟費用的好處
5.4.3 訴訟費用核算/厘定的大原則與基礎(chǔ)
5.4.3.1 大原則
5.4.3.2 兩種基礎(chǔ):標準基礎(chǔ)與補償基礎(chǔ)
5.4.3.3 核算的兩種做法
5.4.3.3.1 簡易核算
5.4.3.3.2 詳細的核算
5.4.3.4 何謂“合理訴訟費用”
5.4.3.4.1 律師的收費
5.4.3.4.2 互保協(xié)會的收費
5.4.3.4.3 合理訴訟費用的類別
5.4.3.5 核算不包括的費用
5.4.3.5.1 向法院作出各種申請的費用
5.4.3.5.2 沒有時間記錄的工作
5.4.3.5.3 一般當?shù)氐能囻R費
5.4.3.5.4 一般性郵電、本地快遞、電話、傳真等費用
5.4.3.5.5 一般性文件復印費用
5.4.3.5.6 資助訴訟的融資費用與利息的損失
5.4.3.5.7 過早做了的工作所產(chǎn)生的費用
5.4.3.6 特殊考慮項目
5.4.3.6.1 起訴前費用(pre-action costs)
5.4.3.6.2 裁決后費用(post judgment or post award costs)
5.4.3.6.3 對訴訟費用投買保險的保費
5.4.3.7 香港法院對核算費用的一些適用原則
5.4.4 法院與仲裁核算/厘定做法上的程序/步驟
5.4.4.1 法院做法的簡單介紹
5.4.4.1.1 法院有權(quán)要求勝訴方披露或提供資料
5.4.4.1.2 針對特權(quán)文件的處理
5.4.4.1.3 有條件收費安排的披露
5.4.4.2 仲裁的簡單做法
5.4.5 證據(jù)的處理
5.4.6 仲裁敗訴方攻擊勝訴方費用不合理的有效做法
5.4.7 核算費用所帶來的費用誰負責
6. 有關(guān)英國特許仲裁協(xié)會在2003年有關(guān)訴訟費用的指引
7. 有關(guān)節(jié)省仲裁費用的探討
7.1 仲裁條文要訂得簡單(keep clauses simple)
7.2 有能力的當事人與有經(jīng)驗/能力的法律代表
……
第二章 利息
第三章 禁令與仲裁的關(guān)系
第四章 仲裁員受到當事人攻擊的應對
第五章 開庭的準備與開庭的程序
第六章 裁決書的書寫
第七章 裁決書原因
第八章 向英國法院就不滿意的裁決書尋求救濟
第九章 對裁決書向法院申請救濟的時限問題與做法
第十章 裁決書的執(zhí)行之一:一事不再審
第十一章 裁決書執(zhí)行之二:《紐約公約》
第十二章 裁決書執(zhí)行之三:公共政策
第十三章 《紐約公約》以外的拒絕執(zhí)行裁決書的理由
第十四章 裁決書的執(zhí)行之五:實質(zhì)執(zhí)行的做法
第十五章 有關(guān)國際仲裁的一些最新發(fā)展
案例目錄
附錄
5.2 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
5.2. 費用擔保是要索賠的原告提供
費用擔保是國際仲裁中經(jīng)常面對的大問題,在1996年《英國仲裁法》中有了重大改變。已經(jīng)提過,大原則是敗訴方要補償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訴訟費用,所以為了保證被告如果勝訴可拿回自己合理的訴訟費用,被告可以要求原告給予費用擔保。一直以來,英國法院只是要求原告向被告提供費用擔保,作為其推進索賠的先決條件,但也不是所有案件的原告都需要提供費用擔保,要提供的僅限于原告身份不明、經(jīng)濟不穩(wěn)定以及居住在英國以外的原告。
費用擔保是一件大事,特別在訴訟費用高昂的情況下。筆者經(jīng)歷過無數(shù)次一作出費用擔保的命令,原告就不再推進,進而整個訴訟不了了之。這特別在原告財力不足、訴訟金額不高、原告自己對索賠的成功沒有太大把握或是原告對訴訟不了解與畏懼的情況下,所以一面對要提供費用擔保的命令就馬上打退堂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