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政策與融資原則》探討了公共部門在考慮是否采用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簡稱PPP)采購時可能產生的普遍性的政策問題,以及這些政策在PPP合同中是如何具體應用的!豆膊块T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政策與融資原則》也對在公共政策的框架之內如何進行PPP融資進行了系統(tǒng)性的全面的探討。在PPP項目中,政策和融資問題是不可避免地交織在一起的,所以公共部門在發(fā)展PPP政策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融資上的限制,并且要小心避免所作出的PPP安排在融資上造成的影響被人誤解或者根本不被理解并因此破壞了PPP所能產生的益處。類似地,公共部門決策的政策背景和驅動力對于私營部門的投資者和貸款方來講也不是十分清楚!豆膊块T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政策與融資原則》反映了作者本身從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兩方面的經(jīng)驗,旨在為那些PPP項目談判中難點的普遍性的政策原理和相關的融資問題提供一些指南。
引言
第一章 什么是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 PPP)
§1.1 引言
§1.2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營部門
§1.3 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
§1.3.1 含義
§1.3.2 “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與公共部門采購相比較
§1.3.3 專用術語
§1.4 PPP的發(fā)展與各種模式
§1.4.1 特許權經(jīng)營和專營權
§1.4.2 購電協(xié)議
§1.4.3 BOO-BOT-BTO-DBFO
§1.4.4 特許權經(jīng)營的項目融資
§1.4.5 PFI模式
§1.5 PPP和公共基礎設施
§1.6 PPP的類型
§1.6.1 以實際使用為基礎的PPP
§1.6.2 以提供膳宿為基礎的PPP
§1.6.3 以設備、系統(tǒng)或網(wǎng)絡為基礎的PPP
§1.6.4 以加工廠為基礎的PPP
第二章 支持和反對PPP的觀點
§2.1 引言
§2.2 “新公共部門管理”運動、私有化和PPP
§2.3 為預算帶來的益處
§2.4 額外性
§2.5 融資成本和風險轉移
§2.6 風險轉移與物有所值
§2.6.1 建設風險
§2.6.2 使用風險
§2.6.3 可供使用性和使用效果風險
§2.6.4 運營和維護成本
§2.6.5 風險轉移的現(xiàn)實情況
§2.7 規(guī)模經(jīng)濟
§2.8 全生命期成本核算和維護的好處
§2.9 私營部門的技能
§2.9.1 項目選擇
§2.9.2 項目管理
§2.9.3 單點責任
§2.9.4 效率
§2.9.5 革新
§2.9.6 第三方收入
§2.9.7 風險資本
§2.9.8 第三方的盡職調查
§2.9.9 委托代理問題
§2.10 公共部門改革
§2.10.1 透明度與問責制
§2.10.2 采購技能
§2.10.3 管理
§2.10.4 競逐
§2.11 PPP的復雜性
§2.12 PPP的靈活性
§2.12.1 PPP鳥政治
第三章 世界范圍內的PPP
§3.1 引言
§3.2 發(fā)展PPP項目群
……
第四章 現(xiàn)金流和投資分析
第五章 公共部門如何進行投資決策
第六章 公共部門采購和合同管理
第七章 私營部門投資者的角度
第八章 項目融資和PPP
第九章 私營部門融資——渠道與程序
第十章 融資結構
第十一章 金融對沖
第十二章 貸款方對現(xiàn)金流的控制、擔保的設立與執(zhí)行
第十三章 服務費機制
第十四章 風險評估與轉移
第十五章 情勢變更和終止合同
第十六章 融資競標、債務再融資和股權出售
第十七章 其他模式
Bibliography
詞匯表與縮寫
第一章 什么是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PPP)
§1.1 引言
在本章中,我們將考察私營部門介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原因(§1.2 ),定義什么是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PPP)(§1.3 ),并回顧該模式的發(fā)展歷史及現(xiàn)狀(§1.4 )。我們還將討論PPP會在哪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中出現(xiàn)(§1.5 ),并對主要的PPP類型進行總結(§1.6 )。
§1.2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營部門
公共基礎設施可以定義為經(jīng)濟與社會正常運作所必需的各種設施,它們是支持一個國家的經(jīng)濟和社會活動的手段;公共基礎設施還包括為實現(xiàn)經(jīng)濟與社會正常運作所附帶的設施,例如政府部門的辦公機構或者便利設施。從廣義上來講,公共基礎設施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經(jīng)濟性基礎設施,諸如公共交通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網(wǎng)絡(供水、排水、供電,等等),即那些被視為保證日常經(jīng)濟生活正常運行所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
·社會性基礎設施,諸如學校、醫(yī)院、圖書館、監(jiān)獄,等等,即那些保證社會制度正常運行所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
公共基礎設施還可以區(qū)分為“硬性的”基礎設施和“軟性的”基礎設施。“硬性的”基礎設施主要是指為進行經(jīng)濟活動或社會活動而建設的建筑物或其他有形的設施;“軟性的”基砌設施主要是指為經(jīng)濟性基礎設施(如清掃街道)或社會性基礎設施(如教育、培訓、社會服務)而提供的各種服務。
政府應該在提供公共基礎設施方面發(fā)揮作用,這大概已經(jīng)達成一種普遍性共識,其主要原因如下:
·私營部門不會考慮“外部經(jīng)濟效應”——即為經(jīng)濟與社會整體帶來的益處——因此就需要公共部門進行干預(參見§5.2.1 )。
·基礎設施應該是免費提供給所有人的(公共產品),如果沒有公共部門的這種干預,基礎設施不可能得以修建,尤其是在涉及網(wǎng)絡(如公路)或者各種服務(如街道照明)的時候。
·通過競爭的方式來提供公共基礎設施可能是沒有效率的,但是通過壟斷來提供公共基礎設施需要公共部門進行一定形式的控制。
·即使是在有可能進行競爭的情況下,公共部門還是應該提供“有益品”,即那些不然就無法滿足社會需要的產品(例如學校,因為有錢人支付得起私立學校,而窮人就無法得到教育)。
·基礎設施建設在最初的時候需要大筆的投資,而獲得回報卻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如果缺乏公共部門的支持,可能比較難以募集到私營部門的投資。
有的觀點認為,如果通過競爭性的市場定價可能會扭曲經(jīng)濟行為或者導致社會經(jīng)濟效益的喪失,在這種情況下基礎設施就應該由公共部門來提供。但是歷史表明,國家的介入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直接提供服務或者引導私營部門提供服務(通過制定法規(guī)、提供稅收補貼或類似的激勵機制、或通過簽訂合同)。正如我們在下畫將要討論到的,使用私營部門的資金來建設經(jīng)濟性的基礎設施(例如交通運輸)是有著長期歷史的。同樣地,大概只是到了19世紀和20世紀,政府才從宗教性的或私人性的慈善機構手中承擔下了大量社會性基礎設施的提供(如醫(yī)院和學校)。實際上,可以這樣講,由私營部門來提供大部分的公共基礎設施是歷史上的標準做法,只是到了最近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變;但是在過去的幾個世紀中,什么是“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這一顯然被擴大了。因而,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yè)合作模式可以認為是一種為了滿足不斷高漲的對于公共基礎設施的需要而引導、協(xié)助私營部門來提供這些基礎設施的現(xiàn)代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