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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案件的審理指南》理解與適用 讀者對象:法律相關研究人員
本書對工程總承包案件實踐審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如項目招標投標、合同效力、計價方式、變更與索賠、“發(fā)包人要求”的適用、聯(lián)合體的復雜法律問題、竣工驗收及試驗、竣工結算、合同解除、司法鑒定、獨立保函、優(yōu)先權、爭議評審機制等進行了裁判規(guī)則指引。
住建部和國家發(fā)改委頒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及住建部和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頒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來,工程總承包仲裁案件逐步增多,已成為建設領域疑難復雜的新類型糾紛案件。結合這類新案件已能總結的仲裁實踐,研究制定案件仲裁的裁處規(guī)則,已成為準確裁處工程總承包案件的當務之急。據此,本書正式出版,對于進一步研究、制定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的統(tǒng)一裁判規(guī)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朱樹英 總結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指南刻不容緩 撰寫這本書是受已正式施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案件的審理指南(試行)》的贛江新區(qū)國際仲裁院的授權委托。而作這篇序基于我的三個身份:贛江新區(qū)國際仲裁院副院長兼工程總承包仲裁中心主任;國家住建部《完善工程組織實施方式研究》課題組組長以及國家發(fā)改委《政府投資項目事中和事后監(jiān)管制度研究》課題組組長;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建緯研究院院長。在此之前,2020年3月1日,由我負責起草的、住建部和發(fā)改委印發(f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實施當天,我的專著《工程總承包實務問答》一書正式出版;我擔任主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理解與適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適用指南》《工程總承包“發(fā)包人要求”編寫指南》《工程總承包(EPC/DB)訴訟實務:基于裁判文書網之大數據檢索研析》《工程總承包全過程法律風險管理實務》也先后出版。這六本有關工程總承包的專業(yè)著作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從我國目前工程總承包發(fā)展的制度背景和司法裁判現狀來看,系統(tǒng)總結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的司法審理規(guī)則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F階段我國能否盡快總結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規(guī)則,并經系統(tǒng)、深化論證后固化為具有司法效力的司法解釋,將決定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我國能否健康發(fā)展、行穩(wěn)致遠,以及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我國推行的廣度和上限?梢哉f這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fā)。 一、總結工程總承包案件的審理規(guī)則日漸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工程總承包爭議案件種類眾多,包括真假工程總承包、合同性質與效力、主體資質、工期爭議、固定價款結算爭議、質量缺陷爭議、聯(lián)合體爭議、合同解除、發(fā)包人指定分包、優(yōu)先受償權等相關爭議。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檢索載體,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案由,以“工程總承包”為關鍵字,以“民事案件”為審理程序,檢索到2009年至2023年4月這15年間共12,563篇法律文書,其中判決書10,899份,裁定書1634份,反映出工程總承包類型糾紛案件的整體體量已逐年增多,數量也比較龐大。在上述案件中,2017~2022年這6年間共10,508件,約占案件總量的83%,可見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的存量規(guī)模已經開始顯現,并逐漸進入司法審判領域,總結工程總承包案件審理規(guī)則的重要性也日漸凸顯。 二、現階段司法裁判標準不統(tǒng)一、不規(guī)范的現象出現并日趨嚴重 以工程總承包模式發(fā)承包的工程建設項目,其設計、設備采購和工程施工是個完整的過程,由于各類建設項目各不相同的設計標準和適用規(guī)范,整個建設過程中疑難復雜的專業(yè)問題層出不窮。解決這些專業(yè)的技術問題目前尚不是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強項,也不是目前解決傳統(tǒng)施工合同質量、工期和造價爭議的專業(yè)鑒定機構的強項,眾多案件由于無法確定司法鑒定單位致案件審理曠日持久。如果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在較短時間內或主動或被動地完善工程總承包的知識論體系,仍舊以審判傳統(tǒng)施工總承包案件的方法論處理工程總承包案件,勢必會進一步擴大司法裁判標準不統(tǒng)一、不規(guī)范的現象,這種裁判確定性的真空必然使市場主體無所適從,亦會阻礙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推行過程中的不斷優(yōu)化。 在筆者看來,工程總承包裁判標準不統(tǒng)一、不規(guī)范的現象與兩大矛盾直接相關。一是審判機構傾向于通過司法鑒定解決爭議問題與目前尚無工程設計和設備爭議鑒定機構之間的矛盾。大多數法官、仲裁員對工程總承包合同并不熟悉,有關案件專門性問題的認定一般需依賴專業(yè)鑒定機構的意見。工程總承包模式設計、采購、施工等多個階段的專門性問題的難度和復雜性呈指數級上升,目前各級法院和仲裁機構尚未建立相應的司法鑒定單位和名錄,尤其是針對工程設計、設備采購爭議的司法鑒定。二是工程總承包爭議數量不斷增加、爭議類型日趨復雜的趨勢與當前我國并無工程總承包審判、仲裁實踐的裁判規(guī)則之間的矛盾。我國現行各層級工程總承包法規(guī)制度主要集中于行政領域,且偏于某些具體建設領域或某一地域,尚無專門統(tǒng)一適用工程總承包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審理規(guī)則或者司法解釋,這也導致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被不當擴大,工程總承包案件審理過程類案不同判的情況也日益嚴重。 三、按現有經驗能夠歸納總結初步的案件審理指南用以指導司法實踐 為使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設領域全面、有序、穩(wěn)定地鋪開,從長遠看,可以考慮制定一部“工程總承包法”,以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規(guī),橫向以工程總承包模式為中心,連接業(yè)界各種商業(yè)運作模式;縱向貫通自政府、建設單位到總承包人再到建設工人等各個參與方的權責體系劃分。從近期看,國務院應盡快制定“工程總承包管理條例”,這是我國工程總承包發(fā)展的必需,也符合黨中央依法治國的客觀需求。 “上山問樵,下水問漁。”我國已經有足夠肥沃的市場土壤和足夠完備的司法運行體系來推行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我們可以嘗試將更多的目光投入到實務界,以此更深入地了解建設市場的核心需求,通過廣泛征求工程總承包領域學者、法官、律師、造價師及其他市場從業(yè)人員的意見,先行形成一部能夠被審判機構和建設市場主體初步認可的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如果能進一步被吸收、演化為工程總承包司法解釋,則能夠實現“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為市場主體處理工程總承包糾紛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則將進一步打通工程總承包“執(zhí)法”和“立法”之間的障礙,進一步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制度的立法進程。希望本書的正式出版能對此有所助益和推進。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案件的審理指南》課題組負責人 朱樹英 2023年5月1日
朱樹英,建緯研究院院長,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xié)會常務理事兼專家委員會副主任、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筑市場監(jiān)管司法律顧問、贛江新區(qū)國際仲裁院副主任,曾任上海市政協(xié)第十屆、第十一屆常委、獲評上海市首屆“東方大律師”。先后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修訂工作,以“中國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奠基人和建設全過程法律咨詢服務首創(chuàng)者”的名義入選中國工程博物館“名人堂”。
韓如波,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研究分會副理事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爭議評審專家,橫琴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建筑業(yè)協(xié)會法律服務工作委員會調解員,深圳國際仲裁院、贛江新區(qū)國際仲裁院、珠海國際仲裁院等仲裁機構仲裁員,常州大學非訴訟研究院專家兼實踐基地主任,2013-2021年度美國工程新聞紀錄/建筑時報“最值得推薦的60位中國工程法律專業(yè)律師”,2017年度“中國建筑業(yè)年度人物”,連續(xù)榮獲2022、2023年度Benchmark Litigation亞太/中國地區(qū)榜單建筑工程領域“訴訟之星”,錢伯斯大中華區(qū)2023建筑工程領域入榜律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課題組副組長。
邵萬權,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黃浦區(qū)第二屆、第三屆人大代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筑市場監(jiān)管司法律顧問,兼任中國房地產業(yè)協(xié)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房產經濟學會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榮獲過多項榮譽獎項,其中包括: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先進個人;錢伯斯“房地產”領域第一等;LEGAL-BAND中國頂級律師排行榜“房地產與建筑工程”領域第一梯隊、“基礎設施與項目融資”領域第一梯隊;美國工程新聞紀錄/建筑時報“最值得推薦的60位中國工程法律專業(yè)律師”。
宋仲春,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兼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設行業(yè)分會副會長、智庫專家,中國房地產業(yè)協(xié)會資產證券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仲裁與調解專業(yè)委員會專家委員,上海市國際股權基金投資協(xié)會理事會聯(lián)席理事兼不動產分會副會長。受聘上海、杭州、長沙等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2021、2022年度《商法》“100位中國業(yè)務精英律師”,2020-2023年度錢伯斯榜單推薦律師,2022、2023年度Benchmark Litigation中國爭議解決榜單建筑工程與房地產領域“訴訟之星”,蟬聯(lián)多屆美國工程新聞紀錄/建筑時報“最值得推薦的60位中國工程法律專業(yè)律師”。 目錄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案件的審理指南》及課題組各組人員名單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案件的審理指南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案件的審理指南》課題組各組人員名單 第二部分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案件的審理指南》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與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區(qū)分認定 裁決指引 一、工程總承包的工作內容至少同時包含“施工圖設計、施工”階段 二、工程總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是按發(fā)包人要求提供最終產品而非施工總承包中的按圖施工 三、工程總承包模式中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包括設計工作,由此承擔更多的風險 四、工程總承包要求承包人具備“設計、施工雙資質”,相較施工總承包對資質要求更高 五、裁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上訴人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吉林協(xié)合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中冶焦耐(大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黑龍江龍盛達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二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承包范圍的認定 裁決指引 一、施工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在承包范圍方面的區(qū)別 二、工程總承包合同承包范圍,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重要意義 三、工程總承包合同承包范圍,屬于工程總承包合同實質性內容 四、工程總承包合同承包范圍是確定工程總承包單位資質要求的依據 五、承包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結合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招標文件(含“發(fā)包人要求”)、投標文件等相關文件認定 六、裁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新煤化工設計院(上海)有限公司、中鋁礦業(yè)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三條 工程師的合同地位及權責認定 裁決指引 一、工程師合同地位的認定 二、工程師的權責認定 三、工程師在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變化 四、對本條第一款“授權不明”的理解 五、對本條第二款“指示錯誤或延誤”的理解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吉林民融投資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廣州寶天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廣州致合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 第四條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發(fā)包人的職責認定 裁決指引 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工程總承包模式概述 二、關于PPP模式發(fā)包人主體的理解 三、項目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承擔發(fā)包人責任的具體表現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江西贛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賀某群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五條 建設項目不符合發(fā)包條件的過錯責任認定 裁決指引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人應當在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后再進行發(fā)包 二、不符合發(fā)包條件而進行發(fā)包的過錯責任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建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夏津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六條 招標文件所列“發(fā)包人要求”不明確的處理原則 裁決指引 一、“發(fā)包人要求”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二、“發(fā)包人要求”應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 三、“發(fā)包人要求”不明確時如何認定 四、仲裁實務中應注意的事項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上訴人上海數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七條 項目招標時前期基礎資料真實性準確性的責任范圍 裁決指引 一、前期基礎資料的界定 二、基礎資料或數據錯誤的風險由發(fā)包人承擔 參考依據 一、前期基礎資料或數據范圍的界定 二、發(fā)包人負責向承包人提供真實準確的前期基礎資料或數據,未按期限提供、變更計劃、提供有誤將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北京國電富通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與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 第八條 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的認定 裁決指引 一、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辦理階段、手續(xù)等相關問題 二、未取得工程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會導致傳統(tǒng)施工總承包合同無效 三、工程總承包工程發(fā)包時,客觀上或不具備辦理工程規(guī)劃許可條件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山東水泊梁山影視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九條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認定 裁決指引 一、承包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導致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 二、承包人借用資質導致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日立工程建設(中國)有限公司與竹本油脂(上海)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 裁決指引 一、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工程總承包合同模式下,分包合同無效需要重點強調的兩種情形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電建集團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宏源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一條 設計和施工專業(yè)業(yè)務除暫估價外允許直接發(fā)包 裁決指引 參考依據 一、法律法規(guī) 二、國務院文件和部門規(guī)章 三、地方性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 四、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案例分析 江油市科達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案 第十二條 分包合同“背靠背”條款爭議的處理 裁決指引 一、條文主旨 二、條文理解 三、“背靠背”條款的定義 四、“背靠背”條款的性質 五、審理實務注意事項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沈陽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三條 發(fā)包人指定分包的過錯責任處理 裁決指引 一、指定分包在我國立法層面缺乏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制,導致實踐中問題不斷 二、指定分包模式下,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質量方面均承擔過錯責任 三、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寧夏華瑞豐地產有限公司、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四條 發(fā)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引起質量缺陷的責任 裁決指引 一、“合理工期”的規(guī)定 二、“發(fā)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情形應重在審查發(fā)包人的“任意壓縮” 三、如何判別發(fā)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時承包人的過錯 四、發(fā)、承包雙方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產生的質量缺陷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竣工試驗、竣工驗收不符合發(fā)包人要求的質量責任 裁決指引 一、竣工試驗、竣工驗收不合格構成違約,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竣工試驗、竣工驗收未能通過的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冶焦耐(大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黑龍江龍盛達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山西能投光伏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國葛洲壩集團機電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六條 竣工后試驗不符合發(fā)包人要求的質量責任 裁決指引 一、總承包人應承擔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的修復責任 二、未能實現發(fā)包人要求,構成根本違約的,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竣工后試驗不合格情況下,承包人承擔責任的方式 四、本條適用應當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前提 五、竣工后試驗與缺陷責任期、工程款支付的關聯(lián)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醫(yī)藥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中輕國際控股公司承攬合同糾紛 明澤節(jié)能環(huán)?萍加邢薰尽⑵监l(xiāng)萍鋼安源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七條 合同開始工作時間的認定 裁決指引 一、開始工作時間概述 二、當事人對工程總承包實際開始工作時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當事人對工程總承包開始工作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分別認定 四、仲裁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東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建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主張以竣工后試驗通過日為竣工日期的不宜支持 裁決指引 一、現行各有關工程總承包合同參考示范文本對竣工日期及竣工后試驗的規(guī)定 二、工程總承包項目被發(fā)包人接收的,以接收證書載明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三、發(fā)包人拖延接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有關的竣工驗收申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四、工程總承包項目未辦理竣工驗收工程接收手續(xù),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五、上述認定規(guī)則在仲裁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武漢國機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十九條 固定價格合同的結算 裁決指引 一、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以不調為原則,調整為例外 二、工程總承包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不應以行政審計或財政評審作為結算依據 三、行政審計、財政評審欠拖不決或有錯誤,當事人有權申請委托鑒定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四川協(xié)鑫硅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四川省西點電力設計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 第二十條 固定價格的工程總承包合同解除后的價款結算 裁決指引 一、合同解除后的價款結算問題為審理工程總承包案件的難點 二、當事人解除合同后,達成結算協(xié)議的按結算協(xié)議執(zhí)行 三、承包人就已履約部分主張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 四、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履約部分工程價款的確定 五、工程價款結算是否考慮違約責任的理論分析 六、仲裁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與牡丹江佳日熱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二十一條 變更的處理原則 裁決指引 一、如何理解“承包人僅以設計發(fā)生變更為由要求順延工期的,建議不予支持” 二、“發(fā)包人要求”錯誤、變更等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應進行調整 三、雖未經簽證確認,但承包人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申請過且事由符合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建議予以支持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電建集團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原貴州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貴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二十二條 變更估價的認定 裁決指引 一、條文主旨 二、條文解析 三、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敦煌市清潔能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天津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二十三條 未按約定程序索賠的后果 裁決指引 一、條文主旨 二、條文解析 三、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瀘州市高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昆明煤炭設計研究院、云南先鋒煤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二十四條 超過約定期限的索賠建議不予支持 裁決指引 一、條文主旨 二、條文解析 三、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冊亨縣陽光天然氣發(fā)展有限公司、四川杰瑞恒日天然氣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對專家輔助人意見的采信 裁決指引 一、專家輔助人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專家輔助人意見的證據能力與證明能力 三、專家輔助人意見的采信標準與認證規(guī)則 四、專家輔助人意見被采信后的處理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湖南中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衡陽天弘置業(yè)有限公司等返還原物糾紛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 裁決指引 一、概述 二、施工合同工程價款項目組成 三、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組成 四、仲裁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北京京誠瑞信長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首鋼伊犁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保修責任 裁決指引 一、承包人以分包為由拒絕承擔保修責任的,建議不予支持 二、承包人以聯(lián)合體分工為由拒絕承擔保修責任的,建議不予支持 三、質量問題責任主體存在爭議的,可通過質量鑒定方式來確定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唐山國華科技有限公司、寧夏煤炭基本建設公司與輝意有限公司、輝惠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二十八條 合同約定低于或高于法定最D保修期限的處理原則 裁決指引 一、保修期限約定與法定不一致情況下的認定 二、工程總承包項目保修期限的起算點原則上應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三、實踐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山東鑫達魯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北方空間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遼寧新風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二十九條 缺陷責任調查的費用處理 裁決指引 一、缺陷責任歸屬是發(fā)承包雙方及仲裁程序確定缺陷修復費用負擔的基礎,故項目存在質量缺陷、發(fā)承包雙方對缺陷責任歸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有必要對質量缺陷責任進行調查,確認責任歸屬 二、缺陷調查費用的承擔,應以合同約定為基礎確定,以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工程總承包合同未對缺陷調查費用的承擔予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建議缺陷調查費用由責任方(均有責任的按比例)承擔 四、本條缺陷調查費用承擔規(guī)則,參考了FIDIC合同文本關于缺陷調查費用的約定 五、質量缺陷調查費用合理性的把握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山東省倪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威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利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三十條 發(fā)包人委托他人維修費用的處理原則 裁決指引 一、發(fā)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拒絕維修或維修后不滿足“發(fā)包人要求”等情形 二、發(fā)包人所主張的質量問題應屬于承包人的保修范圍 三、發(fā)包人所主張的第三方費用具有合理性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西安國中星城置業(yè)有限公司與陜西建工第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三十一條 質保金返還期限約定不明時的處理 裁決指引 一、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概述 二、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一般規(guī)定或約定 三、缺陷責任期的一般規(guī)定或約定 四、發(fā)包人要求的承包范圍包括竣工后試驗的,缺陷責任期應從何時起算 五、關于本條文的理解和適用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武漢國機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三十二條 合同解除后質保金返還 裁決指引 一、關于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辨析 二、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返還質保金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當事人對質量保證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因發(fā)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發(fā)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四、仲裁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天津萬炬電子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三十三條 聯(lián)合體一方的仲裁主體資格 裁決指引 一、聯(lián)合體的法律性質 二、工程總承包中的聯(lián)合體是否可作為民事主體,是否具備仲裁主體資格 三、聯(lián)合體成員中的一方是否有權申請仲裁,是否有權作為被申請人進行仲裁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四川三岔湖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第三十四條 聯(lián)合體資質及其等級要求的認定 裁決指引 一、對“承包人聯(lián)合體成員不具備與其承包或分工范圍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或施工資質的,建議認定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的理解 二、對“承包人聯(lián)合體成員有勘察、設計或施工同類資質的,且按照聯(lián)合體分工承擔相同性質工作的,按照較低的資質等級確定聯(lián)合體的資質等級”的解讀 三、聯(lián)合體資質現狀分析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貴州省冶金建設公司、四川省冶金設計研究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日照華生資源有限公司與鋼研晟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工業(yè)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三十五條 承包人為聯(lián)合體的主體責任 裁決指引 一、從法律規(guī)定角度看,承包人聯(lián)合體各方成員應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聯(lián)合體連帶責任免除條款的效力 三、承包人聯(lián)合體成員的連帶責任范圍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淮安市金湖交通投資有限公司、廣東龍浩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第三十六條 聯(lián)合體成員對外簽訂合同的連帶責任認定 裁決指引 一、聯(lián)合體一方成員是否對其他成員對外簽訂的分包、采購、租賃等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一直是裁判的爭議點 二、本條確定了“除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外,聯(lián)合體一方成員對其他成員對外簽訂的分包、采購、租賃等合同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則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電建集團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公司)、中國電建集團貴州電力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李某、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三十七條 獨立保函在工程總承包聯(lián)合體的適用 裁決指引 一、條文的延伸理解 二、聯(lián)合體各方或者一方申請為發(fā)包人開立了獨立保函,應認定為聯(lián)合體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提供獨立保函的擔保義務 三、裁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與麗江五郎河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信用證欺詐糾紛 第三十八條 聯(lián)合體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裁決指引 一、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制度沿革 二、承包人聯(lián)合體中的優(yōu)先受償權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四川華西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盤水市鐘山區(qū)勵礪旅游文化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四川奧地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三十九條 中標后聯(lián)合體一方退出的合同解除 裁決指引 一、聯(lián)合體一方退出或將其分工范圍內工作轉給其他成員實施的情形 二、發(fā)包人的解除權 三、發(fā)包人行使解除權的例外情形 四、聯(lián)合體違約責任的承擔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石家莊龍翔礦業(yè)有限公司與甘肅省工商建筑工程總公司、甘肅榮欣偉業(yè)建筑拆遷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第四十條 爭議評審結論在仲裁審理中的效力 裁決指引 一、爭議評審程序 二、通過爭議評審程序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三、爭議評審結果的證據地位 四、不予執(zhí)行爭議評審決定的損失賠償 五、爭議評審結果確認后申請鑒定的不予支持 參考依據 案例分析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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