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因為一則批評性廣告,警察局長沙利文以誹謗為由,將《紐約時報》告上法庭,并申請巨額賠償。兩審失利后,幾乎被各地官員相繼提起的索賠逼至絕境的《紐約時報》,奮起上訴至聯(lián)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力挽狂瀾,宣布"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維護了媒體、公民批評官員的自由。《紐約時報》資深記者、兩度普利策獎得主安東尼·劉易斯以翔實史料、生動筆觸,系統(tǒng)回顧了這起新聞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為線,串接起美國民眾關于言論自由的司法抗爭歷史,完美展現(xiàn)了霍姆斯、布蘭代斯、漢德、沃倫、布倫南、布萊克、韋克斯勒等偉大法官、律師的形象。
看官員的誹謗訴訟如何扼住媒體的喉嚨,百年老店《紐約時報》面臨倒閉之險,奮而告上美國最高法院;看聯(lián)邦大法官如何甄別憲法真義,力挽狂瀾,力挺公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鑄就言論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杜u官員的尺度:《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在手,縱覽美國兩百余年言論自由的司法斗爭史,五味翻陳。海報:
批評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
——《國語·周語上》
“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作為當今世界最有影響力的媒體之一,《紐約時報》雖正經(jīng)受電子傳媒的挑戰(zhàn),發(fā)行量也有所下降,卻從未感受到生存威脅。但是,1960年,一個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長提起的一場誹謗訴訟,卻幾乎將《紐約時報》逼至絕境,如果不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瀾,這家百年老店或許早已關門大吉。由威廉·布倫南大法官撰寫的本案判決,不僅適時挽救了《紐約時報》,還推動美國新聞界真正擔負起監(jiān)督政府、評判官員的職能,躍升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權”。近半個世紀之后,這起名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Sullivan)的案件,仍影響著當代美國社會,與每一位普通美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新近發(fā)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證明。
2011年3月2日,聯(lián)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訴費爾普斯案”(Snyder v.Phelps)的判決結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對1票,判定極端反同性戀組織“韋斯特伯勒浸禮會教會”勝訴。消息傳出,有保守派團體擊掌相慶,也有自由派組織表示歡迎,報刊電視亦紛紛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樣的案件,能令左右兩派、傳媒大佬們皆大歡喜呢?“斯奈德案”觸及的,是美國憲法中的一項永恒議題:畝論自由。原審被告弗瑞德·費爾普斯來自堪薩斯州,是“韋斯特伯勒浸禮會教會”創(chuàng)始人。這個教會規(guī)模不大,成員多是費爾普斯的親友。二十年來,但凡有軍人下葬,費爾普斯都會率教眾奔赴現(xiàn)場,并在附近亮出標語。標語內(nèi)容相當令人反感,多是“感謝上帝,弄死士兵”、“為9·11感謝上帝”、“帝仇恨同性戀”、“你們會下地獄”、“美國應遭天譴”,等等。這些人極端仇視同性戀,在他們心目中,美國社會,尤其是美國軍方,因為對同性戀行為態(tài)度過于寬容,正承受上帝的責罰,那些戰(zhàn)死異鄉(xiāng)的軍人便是明證。
安東尼·劉易斯(Anthony Lewis),1927年3月生于紐約,畢業(yè)于哈佛學院。曾任《紐約時報》周日版編輯(1948-1952)、駐華盛頓司法事務報道記者(1955-1964)、倫敦記者站主任(1965-1972)、專欄作者(1969-2001),目前是《紐約書評》專欄作者。1955年、1963年兩度獲普利策獎。劉易斯曾在哈佛大學執(zhí)教(1974-1989),并自1982年起,擔任哥倫比亞大學"詹姆斯·麥迪遜講席"教授,講授第一修正案與新聞自由。著有《吉迪恩的號角》(Gideon's Trumpet)、《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ade: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言論的邊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簡史》(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劉易斯的妻子是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瑪格麗特·馬歇爾,兩人現(xiàn)居馬薩諸塞州坎布里奇。
批評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譯者序)
第一章 “關注他們的吶喊”
第二章 蒙哥馬利的反擊
第三章 南方的憂傷
第四章 初審失利
第五章 媒體噤聲
第六章 自由的含義
第七章 言者有罪
第八章 “人生就是一場實驗”
第九章 偉大的異議者
第十章 “三天過去了,共和國安然無恙!”
第十一章 向最高法院進軍
第十二章 “永遠都不是時候”
第十三章 最高司法殿堂上的交鋒
第十四章 批評官員的自由
第十五章 “這是值得當街起舞的時刻”
第十六章 判決背后的紛爭
第十七章 連鎖反應
第十八章 “舞已結束”
第十九章 重繪藍圖?
第二十章 樂觀主義者
第十章“三天過去了, 共和國安然無恙!”
1919年以來,最高法院內(nèi)部一直為如何界定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爭論不休,但是,卻沒有人提到過與之并列的“出版自由”話題!凹芈灏浮敝,多數(shù)方大法官贊同將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一并納入基本自由范疇,使之不得受聯(lián)邦及各州侵犯。然而,時至1930年,最高法院仍未審理過一起因報紙、雜志或書籍出版受限引起的案件。只有這類案件,才是檢驗出版自由的試金石。不過,1931年,最高法院終于迎來第一起重要的出版自由案件:“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十年后,法官們又就“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作出裁判,這也是一起關系到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重要判決。兩起案件的結果,均以5票對4票達成,而且都是維護表達自由一方獲勝。盡管多數(shù)方是靠“勉強多數(shù)”取勝,但是,兩起案件在憲法史上,都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對于正被警察局長沙利文提起的誹謗訴訟所困擾,并打算尋求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紐約時報》來說,這些案件包含的表達自由價值,顯得尤為重要!澳釥栐V明尼蘇達州案”的主人公杰伊·尼爾是名個性復雜的新聞人,熱衷揭露各類社會丑聞,俗稱“扒糞記者”。弗雷德·弗蘭德利在講述此案的《明尼蘇達小報》一書中,將尼爾描述成一個“反天主教,反猶太人,反黑人,反工會”的極端人士。1927年,尼爾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創(chuàng)辦周報《周六新聞》。這是份激進的反猶太報紙,指責腐敗的警察局長與“猶太匪幫”沆瀣一氣,“暗地操縱著明尼阿波利斯市的一切”。表面上看,尼爾是個不討人喜歡的角色,但弗蘭德利也發(fā)現(xiàn),此人疾惡如仇,常利用媒體的社會批判功能,挑戰(zhàn)大小權貴。弗蘭德利曾在福特基金會組織的一次餐會上,與朋友提到尼爾其人。鄰座的杜邦公司總裁歐文·夏皮羅湊巧聽到他們的談話,主動搭話說:“你們討論的是‘尼爾案’么?我認識尼爾先生!毕钠ち_的父親薩姆·夏皮羅,曾在明尼阿波利斯市經(jīng)營一家干洗店當?shù)貛蜁^目巴內(nèi)特要求他停止營業(yè),將干洗業(yè)務轉(zhuǎn)交他人處理。老夏皮羅拒不從命,巴內(nèi)特隨即派四個地痞闖進店里,在客戶衣物上肆意潑灑硫酸。歐文·夏皮羅當時才十一歲,躲在木制隔板后目睹了黑幫暴行。當?shù)貓蠹垐蟮懒诉@起襲擊事件,卻絕口不提巴內(nèi)特和他的無理要求。杰伊·尼爾從薩姆·夏皮羅那里得知此事后,在《周六新聞》上詳細披露了此事經(jīng)過。他不僅如實描述了巴內(nèi)特的所作所為,還痛斥其他報紙畏首畏尾,不敢點出黑幫頭目姓名。不久,巴內(nèi)特因這次襲擊事件被政府起訴,經(jīng)歐文·夏皮羅出庭指認,最終被送入大牢。尼爾選擇批判對象時,并非總是如此機敏。他最喜歡批評的官員之一,是明尼阿波利斯市海樂平郡檢察官弗洛依德·奧爾森。奧爾森其實是位自由派改革者,后來曾三度出任明尼蘇達州州長。但是,當尼爾用污穢、下流的文字,接連向他“潑臟水”時,奧爾森選擇了令自己日后追悔莫及的回應方式:提起誹謗訴訟。他根據(jù)一部名為《防治公共滋擾法》的法律,將《周六新聞》告上法庭!白虜_”其實是個法律術語,主要指騷擾鄰人行為,如亂丟垃圾、制造噪音等。但是,這部法律格外與眾不同,居然將一些特定行為納入滋擾范疇,即任何經(jīng)營“惡意誹謗、毀人清譽的報紙者”,均構成“滋擾罪”。法官審理此案后,根據(jù)《防治公共滋擾法》相關條款,判令《周六新聞》停止發(fā)行,永遠歇業(yè)。其實,州議會1925年制定《防治公共滋擾法》,就是為懲治一份名叫《德盧斯鋸報》的“扒糞類報紙”。不過,這部法律當時并未遭到其他報紙反對,因為大家普遍瞧不起那些借揭露丑聞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的小報。1927年11月,弗洛依德·奧爾森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勒令《周六新聞》停止營業(yè),法官立即批準。才發(fā)行了九期的《周六新聞》,就此關門大吉。尼爾上訴至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他的律師提出,《防治公共滋擾法》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州憲法中的出版自由條款,但是,州最高法院簡單、粗暴地駁回了尼爾的上訴。大法官們一致認為:“我們的憲法從未打算保護惡意誹謗、蓄意中傷他人的不實之詞,或者動機不良、別有用心的出版物。憲法只對誠信、審慎、盡責的報業(yè)提供保護。憲法規(guī)定出版自由,不是為放縱那些居心險惡者肆意妄為,正如它賦予人民集會權利,卻不容許非法集會或騷亂暴動。”這番說辭,難免讓人聯(lián)想起聯(lián)邦黨人當年為《防治煽動法》的辯護。與那部法律一樣,即使被告證明自己陳述、報道完全屬實,《防治公共滋擾法》一樣要求他們必須具有“善良動機、正當目的”。正如霍姆斯在“施維默案”中的異議意見所言,州政府在這里只支持“我們所贊同的思想”的自由。表面上看,“尼爾案”已塵埃落定,再無回旋余地。杰伊·尼爾已耗盡家財,沒有資力上訴至聯(lián)邦最高法院。然而,兩家立場有著天壤之別的機構,卻同時向他伸出援手,一家是大名鼎鼎的左翼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lián)盟”,一家是極右翼報紙《芝加哥論壇報》。該報發(fā)行人羅伯特·盧瑟福·麥考密克并不認同“美國公民自由聯(lián)盟”的所作所為,卻狂熱信奉新聞自由理念。麥考密克認為,《防治公共滋擾法》已嚴重威脅到出版自由。他極力游說,最終促成那些起初對尼爾的遭遇漠不關心的報業(yè)同行們團結一致,通過了一項譴責《防治公共滋擾法》的決議,將這部法律稱作“對人民自由最嚴重的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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