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與司法解釋關聯(lián)理解與適用
定 價:78 元
- 作者:龍衛(wèi)球 ,周友軍
- 出版時間:2022/5/7
- ISBN:9787521626247
-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3.15
- 頁碼:332
- 紙張:膠版紙/730*1030/80g
- 版次:1
- 開本:16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22年2月24日公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釋共39條,細化和補充了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有序銜接新舊法,總結既往經驗,回應實踐需要,對實施民法典,維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為準確理解總則編司法解釋,本書對該司法解釋進行逐條解讀,通過分析民法典總則編施行后亟待明確的法律適用問題,全面闡釋該解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與條文內涵。同時梳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司法文件中的相關規(guī)定,并輔以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和相關案例索引,從關鍵詞、裁判摘要、基本案情等角度出發(fā),為該解釋在審判實踐中的正確適用提供指導。本書為理論學者研究法律、實務人員適用法律、在校師生學習法律、社會大眾遵守法律提供了指引,是更好地學習民法典總則編及其司法解釋的推薦參考用書。
專家解讀:立法專家組織編寫,滿足學習研究、實務應用多層次需要
條文釋義:將民法典總則編與其司法解釋條文進行對照,逐條釋義
關聯(lián)規(guī)定:梳理與總則編司法解釋相關的重要規(guī)定,方便查閱
典型案例:精心挑選相關案例,為總則編司法解釋的適用提供實務指引
龍衛(wèi)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教育狀況》編委。撰寫和出版《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超越》、《法學的日常思維》、《法政學思:從撤退開始》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總論》(專著)(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獲中國首屆法律圖書獎;發(fā)表《超越現(xiàn)代國際法的盲點:尋求一種歷史型解決——獸首拍賣事案評論》(2009)、《中國民商經濟法治30年:市場經濟與規(guī)則嬗變》(2009)、《法治進程中的中國民法:紀念施行20周年》(2007)、《物權立法的合憲性問題》(2007)、《中國物權法制的變遷與展望》(2007)、《物權立法政策之辨》(2005)、《債的本質研究》(2005)、《自然人人格權及其當代進路》(2003)、《法律主體概念的基礎性分析》(2000)、《中國知識產權要論》(1999)、《法人本質及其構造研究》(1998)、《法律實在性討論》(1998)、《羅馬法的傳統(tǒng)性及其法律方法》(1994)、《企業(yè)制度現(xiàn)代化問題:所有權實現(xiàn)第三種方式:》(1995)、《民事救濟權簡論》(1993)、《中國著作權目的及其均衡思想》(1993)等百余篇論文,刊于《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中國法律》(香港)、《月旦民商法雜志》(臺灣)、St.Mary’s Law Journal(美國)等高水平法學期刊。周友軍,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民商法學專業(yè)碩士學位;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民商法學專業(yè)博士學位。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獲得德國Hermann-Hesse獎學金資助,在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律系進修一年。2006年7月進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任教,2008年7月晉升副教授。
一、一般規(guī)定
【司法解釋條文】
第1條【《民法典》內部各分編的適用關系;《民法典》與其他民事法律的適用關系】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張某與潘某昌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2條【習慣的認定和適用】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練某龍與周某骨灰安置糾紛案
二、左某與網絡運營公司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指導案例】
王某永與服飾公司、百貨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典型案例】
一、李某與馮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二、常某富與物業(yè)管理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司法解釋條文】
第4條【胎兒利益的保護】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翟某孟與財產保險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王某生、陳某花與陳某華共有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信托公司、李某平等借款及擔保合同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林某森與劉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三、監(jiān)護
【司法解釋條文】
第6條【監(jiān)護能力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張某與某村村民委員會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糾紛案
二、王某、張某監(jiān)護權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7條【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的效力】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徐某、王某等監(jiān)護權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8條【協(xié)議監(jiān)護、共同監(jiān)護】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徐某、康某與李某、棗莊市某區(qū)民政局監(jiān)護權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9條【人民法院指定監(jiān)護的原則及參考因素】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史某與何某申請變更監(jiān)護人特別程序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10條【指定監(jiān)護的爭議解決】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宋某有與宋某明申請變更監(jiān)護人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11條【意定監(jiān)護協(xié)議的解除及監(jiān)督】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高某1與李某監(jiān)護權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12條【監(jiān)護的終止與變更】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于某榮申請變更監(jiān)護人特別程序案
二、藺某竹申請變更監(jiān)護人特別程序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13條【監(jiān)護人再委托他人監(jiān)護的效力】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李某與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糾紛案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司法解釋條文】
第14條【有權申請宣告失蹤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趙某祥申請宣告符某忠失蹤案
二、李某革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15條【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周某與劉某杰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
二、張某等與楊某等交通肇事罪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16條【有權申請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鄭某珍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二、張某銘等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17條【因戰(zhàn)爭下落不明申請宣告死亡的前提條件】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五、民事法律行為
【司法解釋條文】
第18條【以“其他形式”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某商貿公司與某實業(yè)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一、某工程公司與某農業(yè)公司合同糾紛案
二、曹某與某休閑中心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19條【重大誤解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朱某萍與某信息技術公司、某酒店管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二、易某偉與王某志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20條【轉達錯誤適用重大誤解的規(guī)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司法解釋條文】
第21條【欺詐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張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二、鄧某華與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一、鄧某金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二、李某玉與甲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乙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三、謝某盛與甲汽車銷售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22條【脅迫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胡某與成某軍、成某祥保證合同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祁某云、吳某菊與謝某立、吳某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23條【法律行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吳某瀾與某生物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某餐飲公司與某投資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24條【附不可能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某寢飾公司與甲家紡公司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一、楊某1與白某、董某繼承糾紛案
二、張某才與某房屋開發(fā)公司、住房管理辦公室合同糾紛案
六、代理
【司法解釋條文】
第25條【共同代理中部分代理人行使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袁某梁等與胡甲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勞務公司與礦業(yè)公司、趙某峰承攬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26條【復代理下緊急情況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范某安與汽車服務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27條【無權代理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司法解釋條文】
第28條【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認定及舉證責任分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原水公司、環(huán)保公司與曾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29條【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為未成年人文身案
二、孫某榮與楊某香、房地產公司增資糾紛案
三、吳某潔與科技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七、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條文】
第30條【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劉某與李某等健康權糾紛案
二、唐某生與王某侵犯人身權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一、冉甲、冉乙健康權糾紛案
二、譚某星、楊某健康權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1條【防衛(wèi)過當?shù)恼J定及責任范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王某根與許某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王某忠與林某明防衛(wèi)過當損害責任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2條【緊急避險的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王某偉與保險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等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案
二、許某濤與客運公司等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案
【相關案例索引】
保險公司蘇仙支公司與鄧某輝等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3條【避險不當?shù)恼J定及責任范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一、周某安與王某元、李某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二、張某明與工程公司等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4條【見義勇為受益人的補償義務范圍】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徐某志等與徐某彩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八、訴訟時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5條【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對普通時效、最長時效的適用】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陳某元與工程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6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侵害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陳某研與張志某撫養(yǎng)費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法定代理人侵害時訴訟時效的起算】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蔡某霞與蔡某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38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商業(yè)銀行瓦房店復州支行與李某騫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九、附則
【司法解釋條文】
第39條【本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關聯(lián)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典型案例】
黨某防與趙某洪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司法解釋條文】
第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標的、數(shù)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
【關聯(lián)規(guī)定】
《民法典》
第1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22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23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guī)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yī)療機構、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14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條文釋義】
一、本條主旨
本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是如何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法典》條文釋義以及有待細化的問題
該條司法解釋對應的是《民法典》第19條及第22條。自然人是權利主體資格者,但并不能自動創(chuàng)設相關民事法律關系,而是需根據當事人的理性能力自主創(chuàng)設,也即民法中的行為能力制度,而具有不同程度理智的人所擁有的行為自由范圍也是不同的。(龍衛(wèi)球:《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頁;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80頁;費安玲等:《民法總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頁。)從立法政策上講,民事行為能力制度主要在于如何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應如何作出規(guī)定則取決于立法者如何看待限制或剝奪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這個相當重要的法律問題。(朱廣新:《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為分析對象》,載《法學評論》2016年第6期。)理性能力各有不同,最準確的方法是個案審查,但這一做法不具有技術上的可操作性且可能會給法律交往帶來極大的不安定,因此,法律只是消極宣示欠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頁。)而自然人的理性能力又通常依賴于其生理發(fā)育和智力變化,因此法律根據自然人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的不同,將自然人區(qū)分為不同類型,賦予不同程序的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所受限制,既不同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同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是介于二者之間。《民法典》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含兩類:其一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二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而雖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能力受限,但其單獨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并不當然無效,《民法典》除規(guī)定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外,還通過“但書”的形式,規(guī)定了兩類例外行為:其一為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二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只是顯示意思能力狀況的外在與內在標識,所以所謂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即說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確立的是一種極其寬泛的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標準。(朱廣新:《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體系性解讀》,載《中外法學》2017年第3期。)
其中,關于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沿襲的是《民法通則》第12條前段的規(guī)定。但對于如何認定何種行為屬于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則沒有給出明確標準。由于單純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將在適用中導致較大的彈性,進而削弱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且可能因其極端不確定而傷害交易安全,因此,確有必要進一步細化認定要素!睹裢ㄒ庖姟吩诘3條提供了一種判斷依據: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方面認定,本條司法解釋在部分借鑒該條的基礎上,完善了具體的認定要素,對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將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
三、司法解釋條文釋義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作為一種中間性的行為能力狀態(tài),具有緩沖全有與全無之極端性的規(guī)范功能。(朱廣新:《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體系性解讀》,載《中外法學》2017年第3期。)“限制”相對于“無”,意味著法律承認這一類自然人可以有限地獨立實施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相對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意味著法律仍然施加了一定限制,有賴于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對行為效力的認定。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除列舉規(guī)定“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外,還作出了“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概括規(guī)定,本質上還是要求從認識力、理解力、辨識力等能力方面全面分析,限制民事行為人能否認識法律行為的性質、理解其內容與后果并對相關交易風險有所辨識。由于《民法典》相關條文沒有具體規(guī)定應當從何種角度或通過何種要素來進行分析,本條司法解釋具體規(guī)定了三個方面,彌補了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一是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若一個10歲兒童簽訂一份額度為100萬元的借款合同,顯然不屬于與其生活有關聯(lián)。二是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這一點,對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而言,尤顯關鍵。
【相關案例索引】
林某森與劉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京02民終1606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關鍵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追認 法定代理
裁判摘要: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被申請人劉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2021年6月28日,該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某2017年因患有腦血管性癡呆,已是精神殘疾人。2020年7月1日處于病期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22條的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一審已查明的事實,劉某在與林某森簽訂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林某森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劉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對案涉《房屋買賣合同》進行追認,劉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本案訴訟,應被視為拒絕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