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刑事案例三。內容包含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從各地2021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刑事案件。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實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jié)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zhí)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yè)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一
專業(yè)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xù)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guī)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guī)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guī)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指出,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增強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和能力。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把加強司法案例研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途徑,通過發(fā)布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吨袊ㄔ耗甓劝咐穮矔荚诳偨Y提煉典型案例的裁判規(guī)則和裁判方法,發(fā)揮司法規(guī)范、指導、評價、引領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yǎng),展現新時代我國法治建設新成就。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自2012年編輯出版以來,已連續(xù)出版11年,受到讀者廣泛好評。近年來,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國司法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發(fā)展進程,順應審判執(zhí)行實踐需要,響應讀者需求,叢書2014年度新增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3個分冊,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個分冊,2016年度新增知識產權糾紛分冊,2017年度新增執(zhí)行案例分冊,2018年度將刑事案例擴充為4個分冊。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叢書編委會現編輯出版《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叢書,共23冊。為助力實施環(huán)境資源審判專門化的司法政策,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與綠色發(fā)展,自今年起,叢書將土地糾紛(含林地糾紛)分冊改為土地糾紛(含環(huán)境資源糾紛)分冊。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以開放務實的態(tài)度、簡潔明快的風格,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努力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制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出爭議焦點,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力求引發(fā)讀者思考,為司法工作提供借鑒,為法學研究提供啟迪。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編輯工作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廣泛選編案例。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從全國各地法院匯集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近萬件,使該叢書有廣泛的精選基礎,優(yōu)中選優(yōu),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fā)生的全國各地多種類型的典型性案例。二是方便讀者檢索。為體現以讀者為本的宗旨,叢書分卷細化,每卷下還將案例主要根據案由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裁判規(guī)則、裁判思路或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標案例。
中國法制出版社始終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的出版,給了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2022年,叢書將繼續(xù)提供數據庫增值服務。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查閱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我們在此謹表謝忱,并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條編輯案例書籍、挖掘案例價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服務法治社會建設、服務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既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辦案參考和司法人員培訓的實用教材,也是社會大眾學法用法的經典案例讀本,同時是教學科研機構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難以一步到位實現最初的編寫愿望,客觀上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愿聽取各方建議,不斷擴寬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領域,立足新發(fā)展階段,實現中國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
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2年1月
國家法官學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屬事業(yè)單位,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的主要機構。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fā)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chuàng)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fā)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一)故意殺人罪
1持槍致非法入侵住宅者死亡的正當防衛(wèi)認定問題
——趙某庫故意殺人案
2尋釁滋事致被害人泅水溺亡如何定罪
——俞某鋒等故意殺人案
3故意殺人罪中主觀故意的認定
——嚴某某故意殺人案
4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區(qū)分定罪
——李某新故意殺人案
5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是否影響成立自首
——覃某勇故意殺人案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
6過失致人死亡中注意義務之評判
——任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7如何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名中的情節(jié)較輕
——潘某軍過失致人死亡案
(三)故意傷害罪
8親生父母“棍棒教育”致死如何量刑
——趙某生故意傷害案
9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實行過限情況下罪名的認定
——楊某故意傷害案
10共同故意傷害案件中部分共犯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其他共犯對被害人死亡是否應承擔責任
——趙某辛、劉某故意傷害案
11被告人致傷被害人的主觀故意與傷害行為性質的認定
——徐某學故意傷害案
12婚外情是否構成嚴重過錯
——李某某故意傷害案
13針對特定對象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翟某信故意傷害案
14對不法侵害反擊過當致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
——馬某軍故意傷害案
15“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如何界定
——吳某威故意傷害案
16正當防衛(wèi)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
——邱某某故意傷害案
17以防衛(wèi)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應認定為防衛(wèi)行為
——蔣某鴻故意傷害案
18正當防衛(wèi)中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xù)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認定
——徐某某、安某故意傷害案
19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審查分析
——付某順故意傷害案
(四)強奸罪
20二人共謀強奸,一人得逞是否構成輪奸
——石某松、尹某寧強奸案
21共同強奸犯罪中,被告人部分得逞部分未得逞,已著手未得逞的被告人亦構成強奸罪,并構成輪奸加重情節(jié)
——翟某深強奸案
22對幼女長期多次奸淫與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具體認定
——柴某峰強奸案
23利用特殊職責性侵未成年人應從嚴懲處
——冶某買強奸案
24強奸罪中違背被害人意志的認定
——尹某強奸案
25未成年人性侵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案件中違背婦女意志的判斷
——何某強奸案
26短暫的時間與場所的間隔不影響輪奸情節(jié)的成立
——閉某寶強奸案
27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問題
——黃某某強奸案
28強奸案中既未遂及輪奸的認定
——韋某某、黃某某強奸案
29非典型暴力強奸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
——郭某鑒強奸案
30強奸罪共犯的認定及綁架過程中搶劫的具體罪名適用
——許某某等綁架、強奸、強制猥褻案
31“網友見面”型強奸罪與非罪的認定思路
——付某某強奸案
(五)強制猥褻罪
32網絡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張某猥褻兒童案
33曖昧關系是否影響強制猥褻的認定
——杜某進強制猥褻案
34利用強制猥褻形成的心理強制后“借款”不必然構成搶劫罪
——欒某豪強制猥褻案
35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認定
——農某偉強制猥褻案
36關于疑罪從無的認定問題
——陳某生強制猥褻案
(六)非法拘禁罪
37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
——李某菲、李某民非法拘禁案
38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認定
——楊某朋非法拘禁案
(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39非法買賣QQ號、微信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林某強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40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素
——向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二、侵犯財產罪
(一)搶劫罪
41轉化型搶劫如何認定
——梁某忠搶劫案
42將為索回賭資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的先決條件
——梁某志搶劫,王某1等非法拘禁案
(二)盜竊罪
43多次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未遂行為的定性
——常某盜竊案
44將已出賣的銀行卡辦理的POS機內錢款秘密據為己有行為的認定
——衛(wèi)某盜竊案
(三)詐騙罪
45網絡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和主從犯
——陳某寧等詐騙案
46合同詐騙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王某紅合同詐騙案
47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法定代表人轉讓店鋪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周某武合同詐騙案
(四)職務侵占罪
48將個人名下銀行卡提供給公司使用,通過掛失
補卡手段將卡內錢款取走、消費行為的定性
——關某、趙某職務侵占案
(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49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標準
——某嵐公司、黃某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4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是否影響成立自首——李某新故意殺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刑終53號刑事裁定書
2.案由:故意殺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新與被害人呂某某均系同村村民,案發(fā)前雙方并無矛盾。2019年6月1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新酒后因經濟糾紛與他人發(fā)生口角,駕駛機動車行至村牌樓時,將由此經過的被害人呂某某撞倒后,駕車再次對呂某某進行碾壓。被害人呂某某被送到醫(yī)院后,因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新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82mg/100ml。2019年6月2日7時許,被告人李某新向公安機關投案。
【案件焦點】
被告人自動投案后對主觀心態(tài)提出辯解是否影響如實供述,進而影響成立自首。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某新犯罪后自動投案,當庭能夠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李某新自動投案、系初犯等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所提李某新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成立自首需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法定要件,李某新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未如實供述;所提李某新案發(fā)前大量飲酒,受酒精控制做出沖動行為,屬于激情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的辯護意見,經查,醉酒的人犯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激情犯罪亦并非法定從輕處罰的理由,且本案存在二次碾壓的行為,呂某某全身多部位受損嚴重,足見李某新犯罪時的主觀惡性大;所提本案起因系經濟糾紛引起的民間矛盾的辯護意見,與李某新殺害呂某某并無關聯性,上述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李某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未隨案移送的別克牌小型轎車一輛,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李某新以事實不清、量刑過重、對罪名有異議為由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新酒后駕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李某新犯罪后自動投案,能夠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所提未認定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成立自首需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法定要件,本案中,到案經過等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李某新在案發(fā)后第二天即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案發(fā)現場錄像、鑒定意見等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李某新酒后駕車兩次撞擊被害人呂某某,且造成呂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而李某新卻未能在司法機關掌握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予以如實供述。綜上所述,李某新的行為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條件,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李某新所提事實不清、量刑過重、對罪名有異議的辯解,經查,在案證據可以充分證實李某新駕車兩次撞擊并碾壓呂某某,造成呂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其犯罪后自動投案,能夠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在一審量刑時已予以充分考慮,故李某新的上述辯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被告人李某新酒后駕車兩次沖撞、碾壓呂某某,致呂某某死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自動投案后對主觀心態(tài)提出辯解是否影響如實供述,進而影響成立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包括兩個要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李某新于作案次日即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動投案不存在爭議。其到案后雖然始終承認人是其撞的客觀事實,但對于主觀方面卻歸責于大量飲酒,從而呈現出三種辯解:其一是喝多了不記得撞人的過程;其二是酒勁上來后車輛失控了;其三是想撞喬某某,但把呂某2當成喬某某了。前兩種辯解未承認故意撞人及撞錯人,否認其存在殺人的主觀故意。第三種辯解是當庭作出,而且是在證據已足夠顯示其系故意撞人的情況下才供述,價值較小,系先證后供,不能認定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1.如實供述要求對主客觀犯罪事實的全面供述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交代主要或基本的犯罪構成事實。何承斌:《自首應如實供述主觀心態(tài)》,載《中國審判》2008年第11期。犯罪構成事實是主客觀相結合的事實,包括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及客觀方面的事實。如果將犯罪構成事實僅限縮于客觀事實之內,將會擴大自首的認定范圍,無法有效起到鼓勵被告人悔過自新、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也將隨之喪失。犯罪的主觀心態(tài)屬于犯罪主觀方面的事實,對于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理應屬于主要犯罪事實。因此,如實供述犯罪時的主觀心態(tài)是自首成立的應有之義。
關于如何認定被告人對主觀心態(tài)的供述是否屬實?筆者認為,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以行為人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是否改變或者否定依照在案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為標準。若辯解具有合理根據能夠成立,或不能被在案證據排除,就屬于沒有改變或者否定案件事實,不影響如實供述的成立;反之,則屬于未如實供述。結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新在偵查階段始終否認存在殺人的故意,辯稱因飲酒而不記得撞人的過程或者車輛失控而撞人,雖然在案有證據證明其案發(fā)前曾大量飲酒,但綜合考慮全案證據,其客觀上實施了“駕車-撞人-倒車-撞人-停車-下車查看情況-下跪”等一系列動作,可見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不屬于因醉酒導致辨認、控制能力大幅下降的情況,其主觀上具有至少是放任被害人呂某某死亡的故意。被告人李某新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已經達到了否定案件事實的程度,屬于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
2.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不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辯解
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與對行為性質的辯解分屬兩個不同范疇,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此處“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指的是被告人在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對于自己行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等問題的辯解,屬于法律層面的評價;而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是指被告人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主觀心態(tài),即故意或過失進行辯解,其依然屬于犯罪構成事實層面的要件,是判斷其是否成立如實供述的重要標準之一。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新將駕車撞人的行為歸責于大量飲酒,有將故意推脫為過失之嫌,屬于對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是對犯罪構成事實的判斷,不應成立自首。
綜上,李某新于案發(fā)次日主動投案、當庭認罪態(tài)度好的情節(jié)可以在量刑時酌予考慮,但其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
編寫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李凱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