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如今已出版至第12版,它提供了一個簡單易懂而又能激起頭腦風暴的信托法基礎知識。本書的結構反映了普通法學生的學習場景,鼓勵讀者通過現(xiàn)實生活中的例子、重要的學術知識以及包括相關的商業(yè)環(huán)境在內(nèi)的當下背景和理論觀點,批判性地參與到書本的內(nèi)容中來。
作者簡介
莎拉·威爾遜,斯旺西大學博士,研究金融犯罪的法律應對與社會構建,F(xiàn)任英國約克大學的法律講師,同時擔任《勞埃德判例匯編》編委會成員。著有《英國現(xiàn)代金融犯罪的起源:歷史基礎和當前問題》(勞特利奇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各大期刊發(fā)表過20余篇學術文章。
譯者簡介
孫林,國民信托博士后工作站顧問,F(xiàn)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外語學院,法學博士,法律英語翻譯,已完成國家社科外譯項目譯著四部,英譯漢譯著多部,翻譯文字總量逾千萬。
田磊,法學博士,律蟻語言服務社創(chuàng)始人,長期從事法律咨詢與語言服務工作。
目錄
致謝
前言
第1章普通法、衡平法以及信托簡介
1.1信托及普通法簡介
1.1.1英國法中財產(chǎn)所有權的意義
1.2理解信托:從WestdeutscheLandesbankGirozentralevIslingtonLondonBoroughCouncil案理解衡平法所有權與普通法所有權的特點
1.2.1財產(chǎn)所有權:普通法上的權益與衡平法上的權益
1.2.2財產(chǎn)所有權被分割成不同的所有權:信托和設立有效財產(chǎn)信托必須滿足的“更多”要求
1.2.3信托協(xié)議中可識別之當事人
1.2.4設立信托的原因:信托替代完全贈與
1.3信托將什么歸功于衡平法管轄權,以及究竟什么是衡平法管轄權?
1.3.1大法官的權力及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衡平法是如何產(chǎn)生的
1.3.2從臨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到更形式化的衡平法“體系”
1.4對目前衡平法救濟的簡要介紹——導入信托在衡平法上的發(fā)展
1.4.1對人之訴外:衡平法如何從本源中發(fā)展及早期原理
1.4.2受益人的信托財產(chǎn)所有權
1.5無普通法權利的財產(chǎn)物權在衡平法上的發(fā)展
1.5.1對物的“衡平法權利”和“普通法權利”一樣好嗎?
1.5.2對知悉理論要求重要性的解釋
1.5.3通知原則的附加條件:衡平法和“支付對價的買方”
1.5.4善意買方原則:為什么發(fā)展物權會受到如此(確實很大)的限制?
1.5.5普通法權利、衡平法和非法行為:TinsleyvMiHigan案和RowanvDann案
1.6現(xiàn)代信托和現(xiàn)代“信托法”的產(chǎn)生:第2章簡介
第2章信托的性質(zhì):在社會和經(jīng)濟領域的運行和應用
2.1信托的基本屬性和主要特點簡介
2.221世紀經(jīng)濟和社會領域的信托
2.2.1信托源自傳統(tǒng)用益制度:與家庭協(xié)議有關的信托,以及與死亡和繼承有關的信托
2.2.2因死亡而產(chǎn)生的家庭授產(chǎn)協(xié)議和信托之外:社會其他領域的信托
2.2.3了解與股份持有相關信托的重要性,以便理解信托法
2.3不同類型信托的介紹:對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歸復信托以及推定信托的解釋
2.3.1明示私益信托意義簡介
2.3.2非明示私益信托簡介
2.3.3“固定”和“自由裁量”明示信托的參考解釋
182.4不同于普通法中利用其他方式提供財產(chǎn)權利的信托
2.4.1利用財產(chǎn)提供權益:“付對價”的財產(chǎn)轉移
2.4.2利用財產(chǎn)提供權益:從一方到另一方的財產(chǎn)貸款
2.4.3利用財產(chǎn)提供權益:創(chuàng)設權力以賦予他人財產(chǎn)權
2.4.4利用合同為第三方提供權益
2.4.5利用財產(chǎn)提供權益:為他人創(chuàng)設贈與
2.5從信托介紹到信托實體法以及由“所有權”提供的最初關聯(lián)
2.5.1實體法引入和核心分析
2.5.2從理解“所有權”導入信托實體法
第3章三個確定性和“受益人原則”的重要性
第Ⅰ部分:確定性和有效信托的設立
3.1確定性要求:一般概述
3.2意圖的確定性
3.3與意圖確定性相關的現(xiàn)代法律
3.4滿足意圖確定性的核心要求
3.5關于懇求性用語的現(xiàn)代法律和意圖的重要性
3.6現(xiàn)代法律對意圖確定性的批判
3.7標的物的確定性
3.7.1標的物的確定性的第一要素:財產(chǎn)必須被認定為“信托財產(chǎn)”
3.7.2標的物的確定性的第二要素:確定“信托財產(chǎn)”受益份額的規(guī)模
3.7.3Hunter案的潛在困難以及Goldcorp案的重要性
3.8受益對象的確定性要求
3.8.1信托關系中受益對象確定性介紹:信托的類型以及確定性的類型
3.8.2固定信托中確定對象確定性的方法
3.8.3自由裁量信托中,對象確定性的方法
3.9滿足受益對象確定性的要求之外:對自由裁量信托有效性而言,“行政不易操作性”的重要性
3.1結論:理解有效信托的確定性要求
第Ⅱ部分受益人原則
3.11為目的而設立的私益信托的有效性
3.12設立有效非慈善目的信托的其他問題
3.13嘗試設立避免所有合法“陷阱”的私益信托
3.14“受益人原則”、現(xiàn)代信托及現(xiàn)代信托法
第4章有效信托的法律手續(xù)和設立
4.1信托財產(chǎn)授予時涉及的法律手續(xù)是什么?
4.2用于聲明納入信托財產(chǎn)的規(guī)定方式:法律手續(xù)聲明
4.3信托設立中出現(xiàn)的一般財產(chǎn)處置手續(xù):財產(chǎn)轉讓法律手續(xù)
4.3.1衡平法和不完整財產(chǎn)轉讓
4.3.2MilroyvLord案的“最后行為”原則在明示信托設立中的適用
4.4衡平法權益處置所需的法律手續(xù)
4.4.1重要的普通法規(guī)定:《1925年財產(chǎn)法》第53條第1款(c)項
4.5源自“處置”方式的訴訟:GreyvIRC案
194.6法律手續(xù)、處置和稅收:Vandervell案
4.7OughtredvIRC案:處置和具體可執(zhí)行的用于轉讓衡平法權益的口頭合同
4.7.1從Oughtred案到法律手續(xù)要求的某些總結要點
4.8法律手續(xù)的最后行為:臨終捐贈產(chǎn)生的贈與和StrongvBird案中的規(guī)則
4.9StrongvBird一案中的裁定
第5章有效信托的構成要件
5.1實現(xiàn)有效的信托構成
第Ⅰ部分向受托人轉移普通法所有權:滿足Milroy案的第一步
5.2Rose案的闡述:“最后行為”的基本原理及其應用
5.3“最后行為”原則的適用及其所揭露的困難
5.4Rose案中的規(guī)則與尋找指導原則
5.5“最后行為”原則
5.6PenningtonvWaine案:衡平法承認新財產(chǎn)所有人的替代方式
5.7關注傳統(tǒng)方式的新方向與價值
5.8PenningtonvWaine案之后的司法路徑
5.9未來發(fā)展的“藍圖”?
第Ⅱ部分信托創(chuàng)立人必須聲明自己是財產(chǎn)受托人:滿足Milroy案的第二個要素
5.1法院所關注的內(nèi)容:滿足Milroy案,聲明自己是受托人,以及“不成立的贈與”
5.11滿足MilroyvLord案:自我聲明為受托人與“不成立的贈與”
5.12RichardsvDelbridge案:滿足MilroyvLord案需要什么條件?
5.13適用RichardsvDelbridge案:為滿足Milroy案,什么是必須的,并且是被允許的?
5.14適用RichardsvDelbridge案:要件范圍
5.15RichardsvDelbridge案與商業(yè)交易:在商業(yè)背景下的聲明信托
第6章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簡介
6.1默示信托簡介:默示信托的重要性及其基本原理
6.2歸復信托簡介
6.2.1歸復信托從何處來,在何種情況下產(chǎn)生?
6.2.2歸復信托如何分類
6.2.3歸復信托與Westdeutsche案的重新分類
6.3B類歸復信托:由于未成功設立信托與日后“返還”衡平法利益的默示信托
6.3.1衡平法利益瑕疵轉讓
6.4A類歸復信托:源自“無償轉讓”的默示信托
6.4.1歸復信托推定與對照預贈推定
6.4.2贈與、意圖和現(xiàn)代化與平等
6.5一個不同類型的歸復信托?對歸復信托與賠償?shù)淖詈笏伎?
6.6歸復信托與反駁推定意圖
6.7推定信托簡介
6.8推定信托已成立的情況
26.8.1推定信托適用家庭同居房屋默示信托的意義
6.8.2源自于設立“相互遺囑”的推定信托
6.8.3源自于犯罪行為的推定信托
6.8.4托管與違反信托的責任
6.8.5產(chǎn)生推定信托的其他情況
6.9推定信托是否太靈活適應性太強?
6.9.1英國法中救濟性推定信托的位置?
6.9.2信托、良心以及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的“重疊”
第7章歸復信托、對非慈善性質(zhì)非法人團體的贈與、養(yǎng)老基金
7.1所有權問題:誰可以“擁有”財產(chǎn)?
7.2合同分析的重要性
7.3解散非法人團體
7.4剩余出資與歸復信托的運行
7.4.1合同分析vs歸復信托分析:最終解決之路?
7.4.2結論:非法人團體的一般地位以及支持以合同為基礎計算份額
7.5歸復信托與養(yǎng)老基金
7.5.1信托行為人與養(yǎng)老金情況
7.6訴訟中的歸復信托:AirJamaicavCharlton案
7.6.1AirJamaica案與常見問題:由被分配的基金產(chǎn)生的爭議
第8章家庭房屋的受益權:案例研究
8.1推定信托與歸復信托運行中的案例研究
8.2了解家庭房屋的重要性以便探究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案例研究和假設模型
8.3理解不公平本身:它們?nèi)绾萎a(chǎn)生以及如何體現(xiàn)的?
8.4爭議的背景與正式伴侶關系的重要性
8.5假設模型和當前政策走向的潛在原因
8.6一般法律中的主要爭端及關注點簡介
8.7法律的不確定性、不適用性與LloydsBankplcvRosse案的重要性
8.7.1推定信托運用的發(fā)展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問題
8.7.2將推定信托適用于有爭議的房產(chǎn)所有者時的困難:分裂的判例法與Rosset案的背景
8.8Rosset案背景:澄清與重述——普通法上的終結?
8.9LloydsBankvRosset案:相互連貫的兩種不同案例的確定性與重述
8.1Rosset案與共享住宅受益所有權的“合意”
8.11依據(jù)Rosset案認定家庭住宅上的權益
8.11.1像Rosset第1類案件的原告一樣主張權益
8.11.2“協(xié)議”的重要性以及推定信托是如何由此產(chǎn)生的
8.12Rosset案第2類:成立通過認定具有合意的推定信托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衡平法權益
8.12.1能夠推斷出所有權的貢獻
8.12.2依據(jù)Rosset案絕對屬于第2類案件之外的貢獻
218.13定量的傳統(tǒng)方法:根據(jù)Rosset第2類設想的定量
8.13.1作為對所作貢獻和共享所有權之協(xié)議的相對重要性的反映的Rosset案第1類的定量方法
8.13.2第2類案件的定量方式:在沒有協(xié)議的情況下貢獻的(持續(xù))重要性
8.14Rosset案后來命運:1991年之后發(fā)生了什么?
8.15恰恰出現(xiàn)在OxleyvHiscock案之后的定量方法
8.16Oxley案之后法律的立場
8.17StackvDowden案作為法律的清晰陳述:那么它是當時的Rosset案嗎?
8.17.1對共有房屋普通法所有權案件的受益權定量
8.17.2JonesvKernott案中闡釋的StackvDowden案所采用的定量方法
8.17.3共享房屋所有權的首要的問題:Jones案以及產(chǎn)生受益權
8.17.4JonesvKernott案:變化中的公正觀以及成立受益權
8.18同居、法律改革以及從蘇格蘭得到的教訓
第9章秘密信托與半秘密信托(與推定信托和歸復信托)
9.1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是什么?
9.1.1遺囑人希望規(guī)避法律形式要件的原因
9.1.2規(guī)避有關法律形式的《遺囑法》規(guī)定的方法
9.2完全秘密信托的實施
9.2.1欺詐理論
9.2.2為什么歸復信托不行?
9.2.3McCormickyGrogan案之后的發(fā)展
9.3實施秘密信托的局限性
9.3.1WallgravevTebbs案
9.3.2Boyes案
9.4半秘密信托
9.4.1欺詐理論
9.5半秘密信托在實施上的局限性
9.5.1Keen案
9.5.2Keen案的合理性
9.5.3遺囑附件
9.6秘密信托與半秘密信托獨立于遺囑生效
9.7明示信托或者推定信托:它重要嗎?
第1章慈善和慈善法簡介
1.1英國慈善法的出現(xiàn)以及信托的重要性
1.1.1慈善信托與其他類型的信托對比
1.1.2慈善信托以及其他“慈善形式的選擇”
1.2慈善組織的法律規(guī)定:慈善身份的后果
1.2.1慈善身份的財政優(yōu)勢以及稅收的重要性
1.2.2慈善身份的類似原則的財政優(yōu)勢
1.3慈善委員會的規(guī)定
1.3.1通過管理慈善身份來管理慈善活動
1.3.2《26年慈善法》、慈善委員會的設立以及《211年慈善法》
1.3.3保留慈善組織登記冊的要求以及慈善委員會的新功能
1.4現(xiàn)代慈善法及其當前的發(fā)展的歷史基礎
1.4.1慈善法出現(xiàn)于伊麗莎白時期至18世紀
1.4.2慈善目的的現(xiàn)代分類及其廣泛意義
1.4.321世紀的慈善法:《26年慈善法》與《211年慈善法》
1.4.421世紀的慈善法:《211年慈善法》——及其以后
22第11章“慈善”的法律定義
11.1根據(jù)“傳統(tǒng)法”的特征制定《26年慈善法》(現(xiàn)已修訂為《211年慈善法》)
第Ⅰ部分傳統(tǒng)英國慈善法
11.2傳統(tǒng)法下的慈善目的
11.2.1第一類慈善目的——“救濟貧窮”
11.2.2慈善目的——“推動教育進步”
11.3第三類慈善目的——“促進宗教發(fā)展”
11.4第四類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區(qū)的其他目的”
11.5分類目的后的法律定義:公共利益要求
11.5.1公益和教育慈善機構:Oppenheim個人關系測試
11.5.2第四類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區(qū)的其他目的”
11.5.3公共利益和救濟貧窮
11.5.4公共利益和促進宗教發(fā)展
11.6對任何慈善目的造成影響的目的:取消其慈善資格
11.6.1目的必須具有純粹的慈善性質(zhì)
11.6.2慈善機構不得以牟利為目的
11.6.3由政治目的引起的問題
第Ⅱ部分《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
11.7《26年慈善法》的“出發(fā)點”:“慈善”的含義
11.7.1《211年慈善法》下的公共利益
11.7.2公共利益受到攻擊:現(xiàn)行政策以及當前公共利益法律手段的終結?
第12章類似原則
12.1無法實現(xiàn)捐贈者的愿望的應對方法——在普通法中引入“類似原則”
12.1.1普通法下類似原則的發(fā)展,以及《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下的成文法方式
12.2普通法下的“類似原則”
12.2.1“初次失效”和最重要的籠統(tǒng)慈善意圖
12.2.2“后續(xù)失效”
12.3“不可能”和“不切實際”的局限性:拋開“失效”不管,使用“類似原則”改變慈善目的
12.3.1“類似原則”不適用的案例
12.4“類似原則”和《196年慈善法》
12.4.1對第13條進行說明
12.4.2區(qū)分實質(zhì)性目的與行政事務
12.5第13條和《1993年慈善法》《26年慈善法》及之后的法案
12.5.1《211年慈善法》、無法識別或在慈善捐贈的背景下拒絕主張贈與“其”財產(chǎn)的捐贈人
12.6《211年慈善法》,并對適用于21世紀目的且與“類似原則”有關的現(xiàn)代法律進行評估
第13章托管和“受托人職責”簡介
13.121世紀的托管——背景和現(xiàn)狀
13.1.1與托管有關的現(xiàn)代法律的出現(xiàn)
13.1.2重點關注與托管有關的現(xiàn)代法律的出現(xiàn)
13.1.321世紀的托管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