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預防刑法為理論基礎,在刑法觀念層面以保障社會發(fā)展的消極自由為導向調節(jié)預防刑法觀,以比例原則作為信息網絡犯罪規(guī)制預防轉向的政策限度,以權利本位的法益概念作為其實質限度,以與法益具備規(guī)范連接、定型化的構成要件行為作為其形式限度,以消極責任原則指導下的刑事歸責路徑作為其責任限度,系統(tǒng)地回答了“如何化解‘法益侵害社會化與刑事責任個別化’間的沖突”這一時代理論命題,完成了“以類罪反思理論變更,以理論指導類罪適用”的學術嘗試。
敬力嘉,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博士后。
導言
一 研究背景與意義
二 研究現狀與發(fā)展趨勢
第一章 預防刑法的理論基礎與價值根基
第一節(jié) 預防刑法的理論基礎
一 作為刑法功能的犯罪預防
二 作為刑事政策的犯罪預防
三 作為刑罰目的的犯罪預防
四 預防刑法的規(guī)范表現與關鍵內涵
第二節(jié) 預防刑法的價值根基
一 預防刑法視域下安全與自由的沖突
二 核心矛盾:自由與秩序的關系
三 價值根基:社會發(fā)展的消極自由
第二章 網絡空間中的信息網絡犯罪
第一節(jié) 網絡空間的結構特征
一 流動性
二 多層次
三 去中心化
四 “雙層社會”及其否定
第二節(jié) 信息網絡犯罪的概念厘清
一 犯罪學視域的信息網絡犯罪
二 刑法學視域的信息網絡犯罪
第三節(jié) 信息網絡犯罪的主要類型與嚴峻現狀
一 域外國家信息網絡犯罪的主要類型與嚴峻現狀
二 我國信息網絡犯罪的主要類型與嚴峻現狀
第四節(jié) 信息網絡犯罪立法的特征
一 德國信息網絡犯罪立法的特征
二 美國信息網絡犯罪立法的特征
三 英國信息網絡犯罪立法的特征
四 我國信息網絡犯罪立法的現狀
第三章 信息網絡犯罪規(guī)制的預防轉向
第一節(jié) 刑事法治運行機制的轉變
一 企業(yè)與公民合作義務的增加
二 網絡空間監(jiān)管主體權力邊界的擴張
第二節(jié) 刑法功能邊界的擴張
一 預防轉向與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內在沖突
二 網絡時代對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質疑
三 對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堅持與重構
第四章 預防轉向的政策限度:比例原則的貫徹
第一節(jié) 比例原則:刑事政策的指導原則
一 比例原則的基本內涵
二 刑事政策的功能:風險管理權能的合比例分配
第二節(jié) 應然要求:作為義務、權限與法律責任合比例
一 作為義務與權限分配的合比例
二 法律責任分配的合比例
第五章 預防轉向的實質限度:信息法益的確立
第一節(jié) 法益政策化的困境
一 法益概念去實質化與法益功能的轉變
二 二元論法益觀與“一元人本法益觀”及其缺陷
第二節(jié) 法益的確定標準
一 法益的現實關聯與具體化
二 法益內涵與法益衡量的價值基準
第三節(jié) 對既有信息法益觀的反思
一 對“信息秩序”法益的反思
二 對“信息安全”法益的反思
三 網絡時代信息的公共性與信息主體身份的重構
第四節(jié) 信息權法益的確立
一 信息:刑法評價的行為對象
二 權利來源:作為憲法權利的信息自決權
三 中間進路:法定主體信息專有權的確立
四 信息專有權的具體權能
五 狹義信息網絡犯罪所保護法益
六 信息專有權的核心價值
第六章 預防轉向的形式限度:構成要件行為的定型化
第一節(jié) 信息網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定型化的困境
一 法益侵害社會化與刑事責任個別化的沖突
二 “網絡幫助行為正犯化”及其反思
三 “網絡預備行為實行化”及其反思
第二節(jié) 定型化困境的超越
一 客觀-目的與合憲的構成要件解釋方法
二 判斷集體法益適格性
三 法益侵害風險與危險的區(qū)分
四 法益侵害抽象危險規(guī)范內涵的重構
第七章 預防轉向的責任限度:刑事責任的認定
第一節(jié) 刑事責任的功能:刑事歸責的基準
一 責任原則的功能化
二 消極責任原則視域下刑事責任的功能
三 堅持消極責任原則的必要性
四 抽象危險犯的責任判斷需遵循消極責任原則
第二節(jié) 間接刑事責任的否定
一 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刑事責任的概念厘定
二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純正不作為刑事責任不是間接刑事責任
第三節(jié) 不純正不作為犯刑事責任的認定
一 刑事責任主體:網絡服務提供者
二 刑事責任根基: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義務
三 刑事責任認定: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展開
第四節(jié) 實質預備犯刑事責任的認定
一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斷
二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斷
三 正犯歸責模式的理論價值:行為不法的類型化
第五節(jié) 作為犯刑事責任的認定
一 保護集體法益的情節(jié)犯與抽象危險犯
二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
三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1款第(2)、(3)項刑事責任的認定
第六節(jié) 網絡化傳統(tǒng)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
一 網絡恐怖主義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
二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
三 智慧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資犯罪共犯刑事責任的認定
結語 刑法介入信息網絡犯罪治理的功能限度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