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宏揚中國傳統(tǒng)文化,也為了批判地繼承中國傳統(tǒng)文化,筆者趙嘉寧將徐樂吾研究子平學(xué)說的代表著作《子平粹言》做了點校和白話釋義工作,希望能呈獻(xiàn)給讀者一部原汁原味的徐氏經(jīng)典。《子平粹言(*編注白話全譯)》是“中國古代占卜經(jīng)典”系列之一。
《子平粹言》雖然幅面不長,卻成為了中國命理學(xué)界備受推崇的經(jīng)典著作之一;雖然年代不長,卻深深影響了中國幾代命理學(xué)大師。 《子平粹言 (**編注白話全譯)》是“中國古代占卜經(jīng)典”系列之一。
徐樂吾先生(1886---1949),生于光緒十二年三月初三申時,是年三月初二清明, 四月初二亥時立夏。其自評文中曰“六十二歲丁亥,沖命,火又被泄克,壽元至此而終,如六十一歲不死,當(dāng)至六十三歲戊子年,決不能延至六十四歲的己丑歲,因 戊子年申子辰乃大水局故!倍鞓肺嵯壬纳剑形吹玫絺饔洸榭,此文作于徐先生46—50歲之間,據(jù)韋千里先生作品里說:樂吾先生,以心臟病不治死于 六十三歲戊運戊子年。足證徐先生自評之準(zhǔn)確。
子平粹言卷一
第一編:子平學(xué)理
何謂陰陽
何謂五行
何謂十干(天元)
何謂十二支(地元)
何謂地支藏用(人元)
第二編:排演程式
六十甲子
月建
五鼠遁歌訣
五虎遁歌決
四柱
夜子時
六神
干支配合六神
推大運法
推小運法
流年
推命宮法
推胎元法
推小限法
第三編:會合變化
天干五合
地支六合
三合會局
地支四方
六沖
地支三刑(破附)
地支六害
祿刃
論旺衰強弱
論五行生克及反生克
論八法(生克制化會合刑沖)
子平粹言卷二(上)
第四編:明體立用(上)
辯體用
一、體性
四時之木體性
四時之火體性
四時之土體性
四時之金體性
四時之水體性
附釋:八正格
第四編:明體立用(中)
二、用神
(甲)用神之定義
四時之木宜忌
甲乙木性質(zhì)之分別
六甲造化
六乙造化
四時之火宜忌
丙丁火性質(zhì)之分別
六丙造化
六丁造化
四時之土宜忌
戊己土性質(zhì)之分別
四季月土性質(zhì)之分別
六戊造化
六己造化
四時之金宜忌
庚辛金性質(zhì)之分別
六庚造化
六辛造化
四時之水宜忌
壬癸水性質(zhì)之分別
六壬造化
六癸造化
子平粹言卷二(中)
第四編:明體立用(中)續(xù)二用神
(乙)十干選用法
甲木選用法
正月甲木(初春)
二月甲木(仲春)
三月甲木(暮春)
四月甲木
五六月甲木
七月甲木
八月甲木
九月甲木
十月甲木
十一月甲木
十二月甲木
乙木選用法
正月乙木
二月乙木
三月乙木
四月乙木
五月乙木
六月乙木
七月乙木
八月乙木
九月乙木
十月乙木
十一月乙木
十二月乙木
丙火選用法
正月丙火
二月丙火
三月丙火
四月丙火
五月丙火
六月丙火
七月丙火
八月丙火
九月丙火
十月丙火
十一月丙火
十二月丙火
丁火選用法
正月丁火
二月丁火
三月丁火
四月丁火
五月丁火
六月丁火
三秋丁火一例
三冬丁火一例
戊土選用法
正二三月戊土一例
四月戊土
五月戊土
六月戊土
七月戊土
八月戊土
九月戊土
三冬戊土一例
己土選用法
正月己土
二月己土
三月己土
四五六月己土一例
七八九月己土一例
十月十一十二月己土一例
庚金選用法
正月庚金
二月庚金
三月庚金
四月庚金
五月庚金
六月庚金
七月庚金
八月庚金
九月庚金
十月庚金
十一月庚金
十二月庚金
辛金選用法
正月辛金
二月辛金
三月辛金
四月辛金
五月辛金
六月辛金
七月辛金
八月辛金
九月辛金
十月辛金
十一月辛金
十二月辛金
壬水選用法
正月壬水
二月壬水
三月壬水
四月壬水
五月壬水
六月壬水
七月壬水
八月壬水
九月壬水
十月壬水
十一月壬水
十二月壬水
癸水選用法
正月癸水
二月癸水
三月癸水
四月癸水
五月癸水
六月癸水
七月癸水
八月癸水
九月癸水
十月癸水
十一月癸水
十二月癸水
子平粹言卷二(下)
第四編:明體立用(中)續(xù)二用神
(丙)取用之方式
一、扶抑日元之取用法
二、扶抑用神之取用法
三、通關(guān)之取用法
四、病藥之取用法
五、調(diào)候之取用法
第四編:明體立用(下)
三、體用之變
(甲)專旺
(乙)從旺
(丙)合化
子平粹言卷三
第五編:鑒別等差
論格局高低
(甲)真假
(乙)虛實
(丙)清濁
(丁)有力無力
(戊)有情無情
(己)團結(jié)
論征驗
富貴命
富命
清貴命(貴而貧)
貧困命
壽考命
殘疾命
夭殤命
盜賊命
論胎元重于命宮
論運歲上
(甲)大運
(乙)太歲
(丙)總論歲運
論歲運下
何謂戰(zhàn)
何謂沖
何謂和
何謂好
論人元用事多寡
論分野上
化分野下
子平粹言卷四
第六編:古法論命
一、引言
二、神煞起例
三、論命方式
四、戰(zhàn)斗伏降刑沖破合
五、流年月建
子平粹言卷四
附編
子平法與神煞
神煞看法與并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