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對“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這一重要問題從行政主體義務一行政抗辯權的根本保障,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規(guī)定義務、尊重義務、促進義務,以及行政抗辯權保障與行政主體違反義務之救濟等方面展開了系統(tǒng)、深入之研究。由此試圖解決為什么行政主體義務是相對人行政抗辯權的根本保障,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應主要履行哪些義務保障相對人的行政抗辯權,以及當行政主體違反義務侵犯相對人的行政抗辯權時應如何予以有效救濟等問題,從而為行政抗辯權保障的實踐指導、理論與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開創(chuàng)了新的局面。
一 問題之緣起與研究意義
本書以“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研究”作為選題展開研究,主要歸因于現(xiàn)代行政法治時代實踐的呼喚、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理論的貧困以及制度的缺失。行政抗辯權作為一種核心的行政程序權利,既是行政程序的正當性與有效性的保障,也是參與行政、協(xié)商行政及合作行政等富有成效的關鍵,即“當事人可以對于自己不利的證據(jù)提出異議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證明,同時可以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證據(jù)。當事人通過這種參與、介入對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加以論證,防止了行政專橫和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平衡”①。
實踐表明,行政主體忽視或侵犯行政相對人行政抗辯權的情形頗多,比如,關于“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法院認為:“按退學處理,涉及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fā),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著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雹谶@就是一個相當?shù)湫偷男姓黧w忽視或侵犯行政相對人行政抗辯權的個案。雖然法院對當事人田永的行政實體權利與行政抗辯權給予了救濟,但這只是一種事后救濟,它以國家和個人付出一定的經(jīng)濟成本為代價。如果行政主體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決定之前履行了告知相對人享有的抗辯權的義務、聽取行政相對人抗辯意見的義務等,那么將有利于行政主體事前、事中糾錯,更好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顯然,從行政主體義務視角而非行政主體權力視角看待行政抗辯權的保障更有利于行政抗辯權的保障,因為行政主體義務直接淵源于并以相對人的行政抗辯權為目的,而行政主體權力需要通過行政主體義務的中介才能服務于相對人行政抗辯權,而且,從保障技術看,法律作為控制、規(guī)范社會的手段,要想達到行政抗辯權保障目的,主要通過義務性規(guī)范,而非權力性規(guī)范;從保障效果看,行政主體權力運用不當極易侵害相對人的行政抗辯權,而行政主體義務尤其是授益性的促進義務,不僅限定行政主體權力,而且直接保障相對人行政抗辯權。
然而,我國目前關于“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的理論探究和制度建設方面還很不成熟。就理論探究而言,目前學界對“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的研究還處于萌芽或幼稚之狀,既沒有以“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為專題研究的期刊論文,也沒有以“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為專題研究的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更沒有以“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為專題研究的專著。相關科研成果除了對行政抗辯權的概念、行政主體義務的概念、行政主體義務的意義等有諸多探討之外,對行政主體義務保障相對人行政抗辯權的意義、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義務構造與體系以及行政主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義務侵犯相對人行政抗辯權時的救濟等皆有失系統(tǒng)、深入之研究,而且對行政抗辯權概念本身的界定也是眾說紛紜,歧義叢生,較為混亂。對此,在下述的“研究現(xiàn)狀”中將做進一步的闡述。
龔向田,男,1970年10月生,湖南邵陽人,法學博士,F(xiàn)為湖南懷化學院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副院長,懷化市政府行政審批咨詢專家。主持承擔省社科規(guī)劃基金項目、教育廳項目及校級重點項目等4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及司法部重點項目等3項。獲省級學術論文獎多項。在《求索》、《前沿》、《時代法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20余篇。
前言
一 問題之緣起與研究意義
二 研究現(xiàn)狀與研究創(chuàng)新
三 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
第一章 行政主體義務:行政抗辯權的根本保障
第一節(jié)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之理論基礎
一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的法哲學基礎
二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的憲法哲學基礎
三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的行政法哲學基礎
第二節(jié)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之主要優(yōu)勢
一 更新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的行政觀念
二 塑造與彰顯行政相對方的主體性地位
三 理性界定行政主體權力目的與范圍
四 科學合理化構建行政責任與行政救濟制度
第三節(jié)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之結構形式
一 國家義務保障基本權利的結構形式理論簡評
二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相對方權利的結構形式理論簡評
三 行政主體義務保障行政抗辯權的結構形式之構建
第二章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規(guī)定義務
第一節(jié)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規(guī)定義務之緣由
一 法律的局限性促使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規(guī)定義務的生成
二 法律的具體化促使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規(guī)定義務的生成
三 法律的完善與發(fā)展促使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規(guī)定義務的生成
第二節(jié)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規(guī)定義務之內容
一 行政主體在行政立法領域中對行政抗辯權的規(guī)定
二 行政主體在行政決策領域中對行政抗辯權的規(guī)定
三 行政主體在行政執(zhí)法領域中對行政抗辯權的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規(guī)定義務之完善
一 行政立法領域中行政抗辯權規(guī)定的完善
二 行政決策領域中行政抗辯權規(guī)定的完善
三 行政執(zhí)法領域中行政抗辯權規(guī)定的完善
第三章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尊重義務
第一節(jié)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平等對待義務
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平等對待義務之內容構造
二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平等對待義務之法律價值
三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平等對待義務之實現(xiàn)途徑
第二節(jié)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告知義務
一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告知義務的法律意義
二 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享有行政抗辯權資格的義務
三 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抗辯對象的義務
四 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抗辯方式、時間與地點的義務
第三節(jié)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聽取義務
一 行政主體聽取行政抗辯權義務的法律意義
二 行政主體聽取行政抗辯權義務的基本方式
三 行政主體聽取行政抗辯權義務的具體要求
第四節(jié) 行政主體對行政抗辯權的回應義務
一 正確對待抗辯筆錄的義務
二 采納合理抗辯意見的義務
三 不采納抗辯意見的說明理由義務
四 抗辯禁止不利變更的義務
第四章 行政抗辯權保障的行政主體促進義務
第一節(jié) 培育相對人抗辯意識的義務
一 通過科學合理的教育以培育相對人抗辯意識
二 創(chuàng)新與完善抗辯渠道以培育相對人抗辯意識
第二節(jié) 提升相對人抗辯能力的義務
一 推動與完善相對人抗辯的代理或代表制度建設
二 推動與完善相對人抗辯的組織化制度建設
第三節(jié) 完善自身建設的義務
一 行政主體應塑造尊重相對人的主體性理念
二 行政主體應培養(yǎng)應對行政抗辯的能力
三 行政主體應針對行政公務人員構建合理的懲獎機制
第五章 行政抗辯權保障與行政主體違反義務之救濟
第一節(jié) 行政主體違反義務的立法監(jiān)督救濟
一 立法監(jiān)督救濟的主體與方式
二 立法監(jiān)督救濟的范圍與標準
第二節(jié) 行政主體違反義務的行政復議救濟
一 行政復議救濟的范圍
二 行政復議救濟的主要方式
第三節(jié) 行政主體違反義務的行政訴訟救濟
一 行政訴訟救濟的范圍與標準
二 行政訴訟救濟的主要方式
第四節(jié) 行政主體違反義務的行政賠償救濟
一 行政賠償救濟的范圍
二 行政賠償救濟的形式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