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侵權法重述》于1923年——美國法律研究院在同年早些時候成立后不久——即開始編撰。因此,與《代理法重述》和《合同法重述》一道,《侵權法重述》是研究院最早的幾個項目之一。在隨后數(shù)年內全面負責該工作的報告人是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弗朗西斯·H·博倫教授,雖然起草該《重述》部分章節(jié)的助理報告人達7人之多。該《重述》的最后一卷(即第四卷)于1939年出版。
為利于進一步研究,對提及本書未能收入章節(jié)(以及已收入章節(jié))的引注予以保留。附錄A到C收入了本書所摘錄的三本《重述》的完整目錄。通過這些附錄,有興趣的研究者可以看到這些《重述》所包含內容的完整范圍;這些重述在圖書館和網(wǎng)上找到的還有研究院特別編制的對所有引用這些《重述》的案例的總結;這些總結均收入相關的《重述》的“附錄”卷,表明該《得述》已在多大程度上在美國的各轄區(qū)影響了侵權法。
許傳璽,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士(J.D.);美國耶魯大學社會文化人類學博士;北京大學英語文學專業(yè)學士、國際政治與國際組織專業(yè)碩士;現(xiàn)任中國政法大學中美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美國比較法學刊》(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編委;美國比較法學
前言
美國法律研究院簡介
侵權法重述第二版
第一編 對人身、土地和動產的故意侵害
第一章 侵權法重述常用詞語釋義
第二章 對人身權益的故意侵犯
第四章 對人身、土地和動產的防衛(wèi)——收復
第七章 對土地專有權益及保持土地現(xiàn)狀權益的侵犯
第八章 對土地的特權進入
第九章 對動產目前及未來占有權益的故意侵犯
第二編 過失
第十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三章 對土地的狀況及其使用的責任
第十四章 提供動產供他人使用者的責任
第十六章 過失責任所必需的因果關系
第三編 嚴格責任
第二十章 動物占有人和管理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章 異常危險活動
第四編 不當表述
第二十二章 造成金錢損失的不當表述與未披露
第五編 誹謗
第二十四章 侵犯名譽
第二十五章 誹謗訴訟的抗辯事由
第二十七章 誹謗訴訟中的賠償計算
第六A編 隱私
第二十八A章 侵犯隱私
第九編 對有益經濟關系的干擾
第三十七章 對合同或未來合同關系的干擾
第十編 以非侵入方式對土地權益的侵犯
第四十章 侵擾
第十三編 救濟
第四十七章 賠償
侵權法重述第三版 產品責任
第一章 商業(yè)產品銷售者基于產品銷售時的缺陷之責任
第四章 一般適用條款
侵權法重述第三版 責任的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