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立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它以情報工作實踐為基礎,在情報執(zhí)法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fā)展,并形成一個符合國家情報工作現(xiàn)狀的相對完備的情報法律制度體系。不難理解,一個國家的情報法制往往受到其政治、經濟、文化、地理環(huán)境以及面臨的威脅等因素的影響?v覽國內關于情報法制研究的學術論文和著作,大抵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情報法治化過程的簡單陳述和描述,如情報法律的產生、形成、發(fā)展等;另一類是各國情報法制的簡單羅列,一般都是美國、俄國、法國、德國、日本、以色列的介紹性排列,至于其中“各自滋味”,全憑讀者自己理解。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fā)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重要保障。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情報工作旨在通過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參考,為防范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支持,以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提出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對包括國家情報在內的國家安全立法工作進行了總體謀劃和戰(zhàn)略部署.并適時將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志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國家情報法》的頒布實施,開辟了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境界,開啟了情報工作法治化的新時代。一、《國家情報法》的戰(zhàn)略意義
《國家情報法》承載總體國家安全觀,是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戰(zhàn)略布局的重要體現(xiàn),是新形勢下維護和塑造中國特色大國安全的強大法律武器和情報工作指南.充分體現(xiàn)了我黨奮力開拓國家情報工作新局面的戰(zhàn)略智慧和使命擔當,具有重要的戰(zhàn)略意義。
第一,《國家情報法》承載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歷史使命,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我國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當代中國正處于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這是中華民族的一個重要歷史機遇,我們必須牢牢抓住,決不能同這樣的歷史機遇失之交臂!眻猿挚傮w國家安全觀、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和延長我國發(fā)展重要戰(zhàn)略機遇期,確保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不被滯緩或打斷。在這一重要當口,我們要充分發(fā)揮情報工作的決策依據(jù)、行動支持和效果評估作用.時刻準備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的風險挑戰(zhàn)!秶仪閳蠓ā芬钥傮w國家安全觀為指引.立足全球秩序大變局把握國家安全規(guī)律,著眼防范風險謀劃情報工作大局,突出現(xiàn)實需要設計體制機制,反映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特點,揭示了中國特色情報工作的本質特征,是維護中國特色大國安全的有力保障。
第二,《國家情報法》是全面依法治國戰(zhàn)略布局的重要體現(xiàn),彰顯我們黨更加注重法治在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國家情報具有隱蔽性,是“不能說的秘密”。自人類文明開始以來.世界各地均開展著這項工作。對它進行公開立法,卻是法治成為世界主流之后晚近才發(fā)生的事情。為順應時代變化新趨勢,回應人民發(fā)展新期待.我們黨提出并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戰(zhàn)略。全面依法治國既是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抓手,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重要組成。在新時期,將情報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昭示我們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zhàn)略的決心與信心,體現(xiàn)我們黨對情報工作規(guī)律的認識達到了新高度。《國家情報法》以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向各界表達傳遞我國情報工作的體系框架和制度內容,不留下一處死角,不放過一個漏洞,不忽略一處盲點.彰顯我們黨更加注重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國戰(zhàn)略的縱深推進.是確保國家情報工作沿著正確方向發(fā)展的可靠保證。
第三,《國家情報法》凝練我國國家情報工作的成功經驗,是開展中國特色情報工作的行動指南.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在黨領導人民取得革命、建設、改革偉大勝利的歷史進程中,經過實踐和理論的艱辛探索,我們黨積累了豐富的情報工作經驗,亟須凝練歸納、系統(tǒng)總結、發(fā)展完善,形成立足我國國情、體現(xiàn)時代特點,系統(tǒng)完備、科學規(guī)范、運行有效的國家情報工作法律制度體系,以適應新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戰(zhàn)略需要!秶仪閳蠓ā反罱酥袊厣珖仪閳蠊ぷ黧w系的“四梁八柱”,明確了國家情報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任務、體制機制、職責權限、制度保障和規(guī)范監(jiān)督,繪制了路線圖,按下了“快進鍵”,標志著我們國家情報工作從理論到實踐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為我國情報工作提供了行為指南,是當前和今后開展情報工作的根本遵循。
導論
第一章 美國情報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美國情報法制建設研究
第二節(jié) 美國情報法制建設評價及啟示
第二章 俄羅斯情報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俄羅斯情報法制建設研究
第二節(jié) 俄羅斯情報法制建設評價及啟示
第三章 英國情報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英國情報法制建設研究
第二節(jié) 英國情報法制建設評價及啟示
第四章 加拿大情報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加拿大情報法制建設研究
第二節(jié) 加拿大情報法制建設評價及啟示
第五章 日本情報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日本情報法制建設研究
第二節(jié) 日本情報法制建設評價及啟示
第六章 澳大利亞情報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澳大利亞情報法制建設研究
第二節(jié) 澳大利亞情報法制建設評價及啟示
結論:對我國情報法制的若干思考
參考文獻
后記
《域外情報法制比較研究》:
一、英國情報立法(一)英國情報立法溯源英國情報活動的歷史悠久,從公元9世紀開始就可以找到英國情報活動的影子,歷史上第一個有記載的情報活動是阿爾弗雷德大帝親自對丹麥大軍的情況開展的情報收集活動。此后,英國對情報活動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在與其他國家的斗爭中,英國人逐漸形成了情報思想,認識到情報收集活動在戰(zhàn)爭中的重要性。自都鐸時期起,英國開始著手開展了一系列有組織的域外情報活動。亨利七世非常重視情報活動的作用,但由于其缺乏經驗導致情報工作的開展效率十分低下。到了亨利八世統(tǒng)治的時期,由于其對情報活動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因此這段時期英國的情報活動幾乎沒有進展。在此期間。英國國家內部的政治和軍事形勢并不復雜,對情報活動的需求不高。在伊麗莎白統(tǒng)治時期,英國的社會矛盾突出,由原先的國內政權穩(wěn)定問題升級為整個歐洲大陸國家之間的沖突,每個國家都擁有多支軍隊,伴隨著政治、經濟等問題的矛盾日益加劇,英國重新對情報工作引起了重視.伊麗莎白一世開始重用弗朗西斯·沃爾辛厄姆及其情報機構,但在詹姆斯一世繼位后.由于其對情報工作了解得不甚徹底,導致斯圖亞特王朝期間英國的情報工作再次衰落。在早期階段,英國的情報工作還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且最終以情報工作的失敗而結束,因此在這段時期英國的情報立法活動還處于空白階段,并沒有形成相關的情報法律。
到了17世紀中期,英國于1640年爆發(fā)了資產階級革命,最終克倫威爾在1653年成為英國的統(tǒng)治者。在此期間,英國面臨著內憂外患。然而此時由于英國的情報工作還處于萌芽階段,克倫威爾在這種形勢下對英國的情報工作進行了一次改革。在改革過程中,克倫威爾對約翰·瑟羅委以重任,同時,克倫威爾針對情報活動的經費提出了新的標準,即以效果論價,這是克倫威爾在英國情報活動中史無前例的舉措,此項措施使得英國情報工作的效率加快.成為歐洲大陸的情報強國之一。在克倫威爾執(zhí)政期間,英國沒有針對情報活動進行立法,對于情報的獲取手段可以稱得上是無所不用其極,只要能夠獲得有效用的情報,克倫威爾認可瑟羅的一切活動。在當時的年代,大多通過人力的手段獲取情報,瑟羅利用威逼利誘等手段對情報進行采集,并通過這種方式組建了嚴密的情報網絡。除此以外,密碼技術和郵遞也是瑟羅獲取情報的重要途徑,瑟羅在倫敦設立了專門破譯密碼的機構,并發(fā)明了“豬圈式密碼系統(tǒng)”。這種密碼技術在美國內戰(zhàn)時期也仍在使用。在這段時期內,英國于1657年通過了用于規(guī)范情報獲取手段的《郵務章程》,該章程中明確指出并賦予了政府擁有拆閱公民私人信件的權力,這也是英國歷史上可考的第一部有關于情報的法律。在克倫威爾于1658年去世后,查理二世復辟成功.但查理二世對情報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情報工作的經費投入大幅度縮水。因此,查理二世執(zhí)政期間,英國的情報工作再次走向衰落,這段時期的情報工作只是國王用于鞏固自己統(tǒng)治地位的工具,卻沒有將情報工作的力量拓展至域外。不僅如此,在克倫威爾當政時期形成的密碼技術和郵檢技術也在王朝復辟時期沒有任何發(fā)展。當威廉三世即位后,英國一直處于國內政治內亂。因此在這段期間,英國情報部門的主要任務都是與保王黨的情報機構進行斗爭,雖然在這段時期內英國的情報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這些成績都是針對國內的政治斗爭,忽略了對其他國家的情報收集工作。此外.這段時期的英國情報工作相對比較混亂,各個情報機構之間溝通機制不順暢.對情報工作的思路也是一頭霧水,大部分情報都是靠金錢收買,效率極其低下。
英國是一個世界霸權國家,從17世紀末到18世紀中期,英國與法國進行了多次斗爭,在英國擊敗法國稱霸世界的五次戰(zhàn)爭中,英國情報工作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得到了相當大的發(fā)展,自此,英國的情報工作走向成熟。18世紀中期,英國首相皮特對情報工作尤其重視,親自指導情報工作的開展,同時賦予外交部門截獲外交信件的權力,以此來獲取情報。而說到截獲信件則不得不提到英國第一部有關信件截收的成文法律——《1985年信號截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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