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是一種有約束力的信念原則,在與政治、道德、法律等有關的實踐哲學中起規(guī)范和準則作用。對于法官而言,常識與理性同等重要。若司法判斷忤逆常識,譬如作出“火車非機動車”之判斷,那么司法權威將無從樹立。因此,中國的司法改革當回歸常識和理性,以實踐為全部基礎,遵循一種行動中的司法哲學——司法實踐主義。
當今中國司法所遭遇的種種困境,是社會轉型所引發(fā)的各種社會問題在司法領域的反映,具有某種程度的歷史必然性。欲化解這些困厄,絕非一步能到位,亦非司法自身的修修補補所能達成。這是一個長期的實踐過程,需要不斷的理論探索和時間摸索。唯有置身于整個社會綜合改革的大視野之中,司法改革才有可能成就自身
江國華,湖南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珞珈特聘教授,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研究中心首席科學家,“教育部新世紀人才支持計劃”學者,第七屆“全國十大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獲得者。代表著作有《憲法哲學導論》(2007年)、《立法:理想與變革》(2008年)《憲法與公民教育》(2010年)等,代表論文有《中國憲法的研究范式與向度》(《中國法學》2011年第1期)、《轉型中國的司法價值觀》(《法學研究》2014年第1期)、《實質合憲論:中國30年改革正當性檢視》(《中國法學》2013年第3期)等。
導論 司法立憲主義與中國司法改革 3
一 司法立憲主義的基本意味 4
二 司法立憲主義視野中的“司改問題” 15
三 司法立憲主義視野中的“司改理路” 27
第一章 法院的定位與職責 44
一 法院的審判者定位及其憲法依據 45
二 法院的治理者角色及其法理 51
三 司法之治——通過審判的社會治理 55
第二章 法官的角色與本位 63
一 重返常識:作為裁判員的法官 64
二 回縛理性:作為工程師的法官 70
三 規(guī)復本位:作為規(guī)則適用者的法官 76
第三章 司法權的謙抑與能動 82
一 本體論:謙抑的審判權 83
二 方法論:能動的審判官 91
三 原則與方法:走向能動的司法 97
第四章 司法的國家性與地方性 106
一 審判權的國家性 107
二 審判事務的地方性 110
三 司法的相對統(tǒng)一論 113
第五章 司法偏好的衡平與折中 122
一 司法之程序性偏好 123
二 司法之實體性偏好 128
三 司法之中庸性偏好 133
第六章 司法效果的客觀性與主觀性 141
一 法律效果:審判之客觀效果 141
二 社會效果:審判之主觀效果 149
三 在法律框架內謀求社會效果的最優(yōu)化 155
第七章 司法理性的邏輯與悖論 161
一 司法理性之邏輯 162
二 司法理性之悖論 166
三 走向包容性司法:司法改革的一個可能向度 171
第八章 司法裁判模式的困境與取向 180
一 職權主義之悖論 181
二 當事人主義之詰難 188
三 走向衡平的裁判模式 193
第九章 司法技術與司法政治 201
一 司法技術:司法過程的客觀構造 202
二 司法政治:司法過程的主觀構造 209
三 司法的政治性與技術性何以兼容 214
第十章 司法規(guī)律與司法改革 219
一 司法不是唯一的 220
二 法院不是萬能的 225
三 綜合的司法改革理念 229
代結語 轉型中國的司法價值觀 234
一 政治司法價值觀:為階級斗爭沖鋒陷陣 236
二 經濟司法價值觀: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247
三 社會司法價值觀:為社會穩(wěn)定排憂解難 260
四 走向衡平司法價值觀:為法治文明注譯導航 271
參考文獻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