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法學文庫: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適用與探索》所選論文的作者分別來自法院、律師事務所、企業(yè)和高校,他們專注于實踐,也不乏對理論的研究,表現(xiàn)出較高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當然,囿于資料收集的困難和寫作經(jīng)驗的欠缺,對有些問題的分析論證難以做到盡善盡美,甚至存在一些缺憾和不足。但我們相信,本書的出版,對于豐富工程建設領域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推動理論創(chuàng)新,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的司法實務與立法完善都有著積極意義。
試析審判權與鑒定權的分配——以工程造價鑒定中“以鑒代審”現(xiàn)象為視角
試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眾主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質量問題初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墊資條款效力的探討認定
淺析建設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的運用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相關人員職務行為的認定
民房承建相關法律問題淺析
建設工程中途解除或無效的法律后果——試述建設工程中途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后的工程款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計價原則所涉法律問題淺析
實際施工人若干疑難問題探析——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具體適用為中心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工程款的結算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自行鑒定結論的司法審查與認定
自行鑒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應認定為證人證言及其制度構想——從民事訴訟證據(jù)角度的考察
掛靠協(xié)議和建筑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責任承擔
淺析建設工程合同守約方損失確定及違約金調整
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范圍的探討
情勢變更原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法律適用
論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時工程價款的結算
建設工程合同主體及合同效力的認定
論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認定及處理
從一則案例談發(fā)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付款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適格性——探析如何確定無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當事人
建設工程轉包和分包的界定
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對付款請求權抗辯及反訴的實踐分析
淺析情勢變更制度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適用
建筑施工合同糾紛產(chǎn)生的若干原因及對策
論實際施工人的保護與限制——兼論最高院法釋[2004]14號第26條
對于《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理解與適用
情勢(事)變更在固定價施工合同中的適用
淺析建筑企業(yè)掛靠經(jīng)營相關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法律責任的承擔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標合法性審查若干問題之分析
淺析掛靠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責任承擔
探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及相關問題
我國開征物業(yè)稅的法律思考
建設工程質保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不同質量責任期間之辨析
未招標的材料設備供應合同的效力分析
論情勢變更原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適用
新農(nóng)村建設中舊村改造工作初探
情勢變更原則在固定價款合同中的適用
建設工程的工期延誤及其索賠
關于資質對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性問題的研究
論判例中的“連帶責任”與合同相對性的沖突
關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若干問題的探析
施工企業(yè)工程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談建筑施工企業(y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現(xiàn)狀及完善
試論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情勢變更原則之適用
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現(xiàn)象的法律問題探究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實務探究
淺談項目施工合同中潛在的不平等現(xiàn)象
淺論建筑施工合同的訴訟主體及效力
后記
道德是人類最低要求的社會規(guī)范,“它是人類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光榮與恥辱等觀念以及同這些觀念相適應的由社會輿論、傳統(tǒng)習慣和內心信念來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①從古代的“德主刑輔”到現(xiàn)在的以德依法治國,無不表明德與法的關系,相輔相成,互相補充。區(qū)分法與德的關系形成了世界兩大法律體系:“良法”和“惡法”,現(xiàn)在人們的善惡觀念已經(jīng)增強,將保護不道德行為的法律統(tǒng)稱為惡法。因此,如果建筑隊伍善惡不分,每一支建筑隊伍均以墊資為條件去承包工程,甚至為了承包到工程去送禮、行賄,承包商不再去追求自己隊伍的施工資質和許可,也不再加強隊伍的技術素質要求和企業(yè)嚴格的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那么建筑工程質量如何保證?這必將助長承包商為追求高額利潤而生產(chǎn)出更多的“豆腐渣工程”,現(xiàn)實生活中將會發(fā)生更多的因建筑質量而引發(fā)的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chǎn)始終處于危難之中。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優(yōu)秀的符合條件的建筑商,將會因為沒有使發(fā)包方得到好處,而被拒之門外不能承包到工程,但他們也會因為建筑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承包工程行為而遺憾。在這種情況下何談公平競爭?又如何以法律的名義來認定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呢?
任何法律法規(guī)的完備均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在大量的實踐活動中得到證實和補充,法律審判也是一樣。對墊資條款的效力認定,本來就是人民法院審判實踐比較有爭議的焦點問題,從認定條款無效到現(xiàn)在認定條款有效的審理判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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