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共分緒論、總論、各論三篇二十一章,以刑事訴訟基本原理以及刑事訴訟法律文本規(guī)定為兩個基本維度展開,一方面緊密追蹤當今世界以及我國刑事訴訟理論的最新發(fā)展,致力于對刑事訴訟法律知識進行系統(tǒng)、科學地闡釋,另一方面密切關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對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運行狀態(tài)以及應然改革方向進行客觀地描述與展望!缎淌略V訟法學》編排形式獨具一格,以期能夠達到以活潑新穎的結構形式為閱讀者提供海量的刑事訴訟法學知識的效果! 缎淌略V訟法學》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師,也可作為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者、參加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社會人士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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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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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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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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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葉能海販毒案①
【案例介紹】
被告人葉能海,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農(nóng)民,初中文化。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葉能海攜帶從外地購買的毒品(海洛因)到定安縣龍門墟販賣。當天中午1時許,被告人葉能海在龍門鎮(zhèn)衛(wèi)生院內被定安縣公安局龍門派出所民警抓獲。公安民警當場繳獲葉能海逃跑時拋在地上的毒品(海洛因)13包共計39.523克,并從其身上繳獲毒資人民幣447元以及販毒通訊工具愛立信手機一部和摩托羅拉傳呼機一部、廈門中橋傳呼機一部。
法院認定被告人葉能海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因其屬于累犯,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未上訴。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主要有被告人承認販毒事實的供述、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的證明、檢驗毒品成分及重量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從被告人身上繳獲的販毒用通訊工具——手機和傳呼機以及能證明被告人系累犯的生效判決書和監(jiān)獄釋放證明書。該案人贓俱獲、鐵證如山,被告人始終供認不諱,判決作出后也未上訴,這些均表明該案的證明已經(jīng)達到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除上述被認定的犯罪事實外,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葉能海分別將毒品(海洛因)賣給吸毒人員陳長崖、林奮、陳業(yè)剛、馮賢桂、陳德山、尹齊洲和“孬燈”等。法院經(jīng)查認為,雖然公訴機關提供了上述購毒人員的證言和辨認筆錄作為證據(jù),但被告人葉能海自始至終予以否認,且沒有繳獲到物證(毒品),又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認定的證據(jù)明顯不足,因此上述指控不予支持。這說明在販毒案件中,物證至關重要,只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仍然無法達到認定販毒罪成立的證明標準。
案例8:英國上議院對相似事實的判例②
【案例介紹】
P被判犯有強奸他的兩個女兒和亂倫罪,犯罪的時候兩個女兒都不滿13歲。在審理中被告人P申請將對兩個女兒的罪行分開審理。該申請被駁回。法官準許其中一個女孩的證言來支持另外一個女孩提出的直接證據(jù),因為沒有跡象表明兩個證人相互串通。法官認為該證據(jù)有三個特征使其具有“驚人地相似”性,即家庭生活、安排流產(chǎn)以及妻子的默許,因而是可采的。
1990年7月23日,上訴法院準許了其向上議院上訴的申請,同時撤銷了原定罪。上訴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這種案件不應當合并審理,除非在分別審理時,一個女孩提供的證言能夠在另一個女孩作為被害人的審判中被采納為證據(jù)。在本案中,兩個女孩提出的證言,雖然包含三個重要特征,但是并沒有達到“驚人地相似”的程度。本案中提出的論據(jù)是:①被告人P對兩個女孩實施嚴厲的紀律約束。事實上他對整個家庭都是這樣的。②兩個女孩的母親反復地默許父親的行為。③被告人P為兩個女孩安排了人工流產(chǎn)。這些并不被認為是不正常的現(xiàn)象。這些特征不能構成上訴人“犯罪模式”。因此,法院裁決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女孩提供的證言對于另一個女孩來說不具有可采性。將這兩個罪狀合并審理是不正確的。
對于上訴法院的判決,控方繼續(xù)向上議院提出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