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吳經(jīng)熊先生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于美國的西東大學教書時,所寫成的可以謂為吳先生最為集中而純粹地論及他的法哲學思想的專門學術著作,體系嚴謹、法哲思紊密、內容生動活潑,法律哲學和司法哲學、基督宗教思想兼及中世紀經(jīng)院哲學思想的自然法學論證、美國司法文化理解和中國哲學文化理解,都達到了一個糅合、大同和通匯的氣質與旨趣的高度。全書文筆妙曼、生動詼諧、真摯坦白,在法哲學探討之中滲透出人生和靈修境界,亦可為宗教和哲學學術界參考。
吳經(jīng)熊先生在本書中,以阿奎那的經(jīng)院法哲學和基督教教理為根基,將正義的自然法基礎,作一番追根溯源之法哲學探究?梢哉f,相信耶穌、相信上主,與吳先生同時相信的自然法和正義的源泉,乃是一體的、一統(tǒng)的。全書且以英美普通法的理解脈絡、從圣經(jīng)文字,映照到正義與自然法的實在,而將自然法理解為一種法的正義觀,都可從倫理、良心、衡平、公正、真善美等維度,以及心理學、司法哲學與普通法史等角度予以檢驗和論證之。
讀者可從全書正文內容中的自序,即吳經(jīng)熊先生之于自己的法哲學之總括描述,第一部分普通法法史的自然法正義觀念的梳理,第二部分圣經(jīng)經(jīng)文的映證,尾聲部分的正義與真善美之關系,得到一個全面的觀感與體會。
《正義之源泉》能代表吳經(jīng)熊*成熟的法律哲學思想。以一個中國人的心和很活潑的時代意識他體會西方大的傳統(tǒng)的精神,與這精神為法律、為道德、為社會生活的重要性。從法律哲學來講,重點好像是吳經(jīng)熊對自然法理念的詮釋,實際上中心的問題是我們對生命,特別對人的一種體驗。
序言一些基本之概念對于一種法哲學之需要004
作為自然法與實證法混合之人法008
法之定義014
永恒法016
自然法024
人法037
法學中的自然與藝術043
人法之淵源046
唯理主義、唯意志論與唯實論051
個人主義、集體主義與人格主義065
第一部分自然法與我們的普通法vii小引
第一篇普通法在其故鄉(xiāng)第一章普通法:搖籃中的小基督徒
第二章大憲章
第三章布拉克頓時代
第四章從《年鑒》到托馬斯·莫爾
第五章克里斯托弗·圣杰曼
第六章莎翁筆下之自然法
第七章柯克
第八章霍特
第九章曼斯菲爾德
第十章自然法之逍遁
第二篇普通法在新大陸第十一章美國對于普通法之繼受
第十二章建國國父們的自然法哲學
第十三章十九世紀之個人主義
第十四章于理性主義與個體主義之反擊
viii第十五章朝向人格主義
第二部分在基督的學園第十六章基督與法
第十七章法官中的法官
第十八章法律智慧之本源
第十九章辭與意
第二十章價值之序階
第二十一章自然法與實證法
第二十二章法與衡平
第二十三章源頭與終了
第二十四章邏各斯邏輯
第二十五章自然與恩典尾聲法之藝正義與真
正義與善
正義與美
附錄
ix索引
譯后記
我的父親,吳經(jīng)熊先生(1899—1986),一個年方二十二弱冠之中國法律學生從巴黎寫給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1841—1935)的信箋,筆端洋溢著理想主義的熱情,對這位將自己歸為羽翼憐惜的八十多歲的老人說道:
我將在巴黎盡力而為;盡我所能地讀與寫;盡可能深刻地觀察和思考。作為一名中國人,我有一個祖國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啟蒙,我有一個種族要高舉,我有一個文明要現(xiàn)代化。吳經(jīng)熊先生的英文自傳Beyond East and West,Sheed and Ward, 1951,第91頁。吳樹德先生之序自英文寫就,相關引用處也乃直接從吳經(jīng)熊先生之英文自傳中所出。其之中譯本《超越東西方》(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由國內宗教學和哲學學者周偉馳先生以博雅而自由靈動的中文譯出,參見中譯本,第95~96頁。——譯者注
的確,一封青春的、熱情洋溢的信,卻蘊藉著他理想主義情結的內核,描摹出吾父的杰出的頭腦(卓越的心智),特別是博大的胸臆。不管過去幾十年所有那些可怖的事情在席卷、吞噬他自己的國家和世界,他從未離棄的首先是他對于學習的天然情愫,還有隨之深沉的宗教信仰,這兩者都在他胸襟中點燃了不可熄滅的火光,極大地燃起和澆鑄了他的靈智。就在這封給霍姆斯大法官的信里,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這一個萌發(fā)生長的法律心愫,其主要關注點是要堅定不移地找尋普適真理,直到發(fā)現(xiàn)真正的正義與仁慈——而所有都如此令人震驚與詫異的——正在耶穌基督的偉大心靈里。
假如國家主義的到來有助消除家族之間的血仇,國際主義結束國家之間的戰(zhàn)爭是否還是不可能的呢?而這種戰(zhàn)爭在我看來無異于大規(guī)模的血仇。吳經(jīng)熊先生的英文自傳Beyond East and West,Sheed and Ward, 1951,第92頁!冻綎|西方》,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頁。——譯者注
作為實用主義者和現(xiàn)實主義者的霍姆斯,他經(jīng)見了許多戰(zhàn)爭,并未分享家父這般的理想主義情結,而且可能已經(jīng)讓自己習慣了作為年長者的那些核心法律哲學,他知道他會不得不去什么地方追尋靈感(inspiration),在一個迂回的路上,他稍后會發(fā)覺,已經(jīng)完全被“實踐的、理性的、人性的和進步類型的圣托馬斯(阿奎那)和蘇亞雷斯(Suarez)所主張的自然法哲學”所證實,以及為教皇列奧十三和庇護十一在十九世紀晚期的那些通諭所體現(xiàn)了。吳經(jīng)熊: 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142頁及以下。
認識到霍姆斯批判自然法則(the law of nature)的片面性,年輕的吳經(jīng)熊,他雖然很清楚霍姆斯從未成為自然法的倡導者,然而他還是熱忱期望并大膽地嘗試將其美國導師與朋友帶入自己的思考路徑,正如一個二十多歲的青年振翅欲飛但還停留在雛鷹階段;仡欉@段歷史,令人詫異的是,在這位年長者的影響下,這位年輕人并沒有落入霍姆斯追隨者之列;另一方面,由于被賦予了強大的意志力與獨立人格,每一種跡象都表明,他會循自己所思所想去開拓新路。1922年1月8日,仍在巴黎的父親大膽地寫道:
法學者,一般講來,他們在運用術語方面傾向于保守,他們不會放下他們自己的“自然法”,除非我們讓他們知道,他們只是看到了自然法的背影——正如摩西僅僅看到上帝的背影——而我們對于自然法的視野,正如天主的面容,是一直閃亮的、生動的、充滿內心情感的表達,回應外在變化的,且關注著人類之福祉(the welfare of Humanity),這是更為真實的自然法的視景。同上書,第142~143頁。
在這里,我父親加上了一條有啟發(fā)性的評論:“我這么寫當時覺得是對自然法的新觀點。但當三十年后,我開始學習圣托馬斯的法律哲學,我感到仿佛一顆小小的橡子,在我心中驀然間長成了一棵輝煌的橡樹!”吳經(jīng)熊: 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143頁。
他如此敬愛并尊重他的老朋友,也深深珍惜他們之間廣泛的通信對話——這跨越十二個年頭的一百一十多封信箋;然而,當我還在大學時,我父親一次曾私底下跟我說,他并不認為霍姆斯擁有最一流的頭腦。這聽來是非同小可的震驚。在家里,霍姆斯的名字被我們孩子們賦以極大的尊敬,并且在我們幼年童心里,我們認為他不可能犯錯。起初我并不知道是什么使我父親這么談及霍姆斯以及這位老人思維上的什么方面令他發(fā)現(xiàn)了貧瘠。后來,當我坐在他中國哲學的講堂,我漸漸開始對他可能所意味的有了更好的理解。無論在家里或在聽他講的任何一門課上——其內容涵蓋孔孟儒家、老莊、佛禪或中國詩——當說到祖先的智慧與思想時,乃父喜歡用“浸潤通透”(penetrating)來描述祖先智慧的一些面相。甚至作為一名年輕法學者,他不能容忍任何缺乏思想與情感深度的事物。對他而言,一個杰出的心靈應當是如此浸潤而通達的——它預設了一種智慧,即能從那不可言說之神秘源頭來發(fā)現(xiàn)理念的那種智慧。
這個本源,我們可能將之視為永恒之道或上帝(Eternal Tao or God),從終極上“無法被言說”,然而若沒有這個源,所有的理念(ideas)都會沒有方向、沒有錨地,四散漂去。從霍姆斯那里,雖然他找到了盎格魯—美利堅傳統(tǒng)中的杰出的導師和專家,但他(霍姆斯)所缺的正是心靈的某種深度以及真正地能視人性為整一(而不分離)的一種普適眼光。對于我的父親來說,法律并非僅是一種功用或是警察國家(police state)之鷹隼(treacherous arm)——其主要功能是為了維持一個極權的社會秩序,或是強權政府迫切地要保存其權力的強有力的武器;對家父來說,法律既是藝術又是科學,兩者緊緊地聯(lián)結于一個位格(human person)的心靈,一個不僅僅是協(xié)助去制約,而更是為了讓社會和人變得更好或甚至臻于完善的準則或綱領。換言之,法——如同任何其他的風紀教養(yǎng)(discipline)——在教化整個民族、民人上充當了至關重要的角色。
可能在中國的思想里,沒有什么比這種不容置疑的信奉(belief)更為重要:任何事物都根植于一種無法探知的源頭,它也正是一個真正統(tǒng)一的人的生活或社會和諧的基礎。由中國至上的經(jīng)典教育(a superb classical Chinese education)所培養(yǎng)大,家父甚至在選擇修習法律之前能有幸汲取到亞洲所能提供的最好資源——而這些以及他出眾的心智在一起極大地奉獻于一個非同尋常的法律頭腦(the exceptional legal mind)的形成,且更為重要的是,一個整全人格的養(yǎng)成(the complete person he matured into)想起了東吳大學之校訓:“養(yǎng)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今存于蘇州大學校內之二校門上。——譯者注。只有這個才能解釋心智的成熟以及心靈的溫存與深邃,而依賴于此他能使自己勇于面對并評價偉大的霍姆斯。從青年至老年,這種道德與精神的力量從未離棄過他。
甚至是作為一個在法律如何運作方面受訓的年輕人,他擁有罕見的少小嶄露的沉思氣質——較少為外在動機和目的所驅使,而是遵從內在生命——那是由生命的完整視景所奔涌而來的。如同所有真正的不拘于職業(yè)的思考者,他天然地被指引去找尋任何地方他所能找到的根脈與滋養(yǎng)。有人懷疑是因為他那相當?shù)莫氁粺o二的精神和心理構造,使他脫離于他的時代——生養(yǎng)他并使他心智成熟的時代。所有的實證主義者、功利主義者、實用主義的、心理分析的、理性主義者和個人主義的思想流派,包括各種各樣的政治上的極權主義思潮,充斥于十九世紀晚期以及二十世紀的大部分歲月,持續(xù)地要吞噬掉幾乎所有領域——甚至當我們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的第二個十年亦復如是。雖然他悉心審視過并很好地理解了每一理論的作用、優(yōu)勢與局限,但它們對于他的天性來說依然是異質的——他清楚它們的無法避免之困境(culdesac),并最終會逐漸消隕其智慧之能量。
最使我吃驚的甚或是他最初寫給霍姆斯的那些信中,他從未在觀念里表現(xiàn)出稚氣。他天賦有能力直覺地抓住那些有用的教益:法律不能僅僅建立于達爾文主義或斯賓塞主義“適者生存”的原則上——它對他來說,都不過是叢林規(guī)則里的所有人性被拽入到我們現(xiàn)時代而已,特別目睹了在一些國家暗中實施的、丑惡的種族滅絕作為政府政策的一部分。我相信,如若我的父親活到今天,他會說,人性對“神圣的”誤用或錯置,將不可避免地失卻或遺棄所有在自然的和世俗層面(生活維度)中好的事物。深深根植于自己本國的傳統(tǒng)——特別是自然法如它在《孟子》中所廣泛、大量地推導的,以及在托馬斯主義傳統(tǒng)和教皇通諭的核心思想里,父親總結出一個主要觀點——雖然在我們的時代已經(jīng)褪色、黯淡如一種普遍的法律模型——而“一種天主教的法律哲學,其既非集體主義的,亦非是完全個人主義的”。吳經(jīng)熊: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150頁。
對于人和法之間關系的至為重要的問題,他把它置于人格和法的議題的共同尊嚴的籠罩之下,這會防止法律僅僅淪為服務于社會機器的壓迫的和墮落的人類的工具。在這里,他有關手段與目的立場以及使用批判原則的方法之邏輯說服力,再明白也不為過了:
法律是為人所制定,而非人為了法律如何。所以,最終法律的目的不能缺失了人這個目的。什么是人之終極目的?正如圣·托馬斯的觀點,它是三重的:對于美德的實踐、人與人之間的友誼以及成就神的美意(the enjoyment of God)——“人類生活與社會的終極目的是上帝”。法的作用是雙重的。積極地看,它最有效的是要獲得那些能導向目的實現(xiàn)的外在條件。消極地講,它必須給人以自由去追尋構成他的正當幸福的三重目的。同上書,第149~150頁。
甚至在法律里,矛盾在于法律是一種不整全的和危險的工具——尤其在一些頭腦強硬的政府的手中——如果(將法)從所有人法與倫理所源出之處的目的論或背景中分離出來。因為正如我父親所說的,“所有人法必然注定是要愛上帝與愛鄰人。”吳經(jīng)熊: 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150頁。而對于基督徒而言,這歸根結底地構成了兩個最大的猶太-基督教的誡命。(對于我們來說)有意思的是,或者說關鍵是在于能夠實現(xiàn)它們(如我們上述所引用的話)——它們也能被很好地運用到孔、孟中去。
我父親是一個文藝復興式的人,他從不讓自己成為這樣一個人——其生命與信仰只是讓他成為一個過程(a matter of course)。他所有的卷軼浩繁的著作和他的友情過從——他細致、悉心呵護的——無誤地導向一個整全而普遍的人性、遠離二十世紀所流行的那些主義,如我們已經(jīng)在上文所提到的。有一些已經(jīng)在反烏托邦的事業(yè)(dystopian enterprises)里導致了無聲的人間悲劇,甚至制約了人類那些最基本的潛能。
霍—吳的友誼告訴我們很多他們兩人的事。在我父親這里,盡管他們深摯的友誼跨越了代際、文化與傳統(tǒng),以及并非最不重要的語言文化方面的差異,然而,讓我最為訝異的是,他能一直保持某種客觀中立和不偏不倚,不讓霍姆斯引導他去完全接受主要是霍姆斯主義式的法律命題——一種主要根源于實用主義、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的法律體系。這有很多的原因:一個原因可能在于父親既從功能上又從形而上的角度理解理性,通過這個他分別看到,法律科學的演化以及圣靈的造化(very operations)。本能上他覺得,沒有超驗與神的基礎的法律——讓人吃驚的是,擁有這種洞見是在他轉向天主教之前的幾乎二十年間——會成為軟弱的為最壞國家機器所掌控濫用的工具。
他知道這種危險在于混淆了目的與手段,結果是退化為完全不尊重人,并進而不尊重社會。我們不必沉湎于上個世紀的許多浩劫、大屠殺(holocaustic events)——這個世紀,在漢娜·阿倫特(Hannah Arendt)的言辭里,是黑暗年代(dark times),而不幸的是,它繼續(xù)著并沒有削弱——從那里我們經(jīng)見了對于人性之大肆伐撻、遍布在這個受苦的地球上。我們繼續(xù)去攀爬、匍匐著去尋找生活的任何一方面微小的優(yōu)越感或特權,而并非由一些寬宏的理性與普世的價值所引導,卻深深地為“血族復仇”所影響,它不間斷地威脅、撕裂我們的身心。我的父親于二十三年前在臺灣逝世,在法律荒漠化的現(xiàn)狀里,他的聲音是孤獨的。
讓我們去看這同一封信,它提供給我們這么多乃父如青年人一般的沖勁(élan)。他或許看起來似一個英雄崇拜者,雖然事實上他對他的英雄以極大的熱忱的言辭——而我相信若再回顧去看,卻不乏悲劇性與預言。讓我們注意,在他寫作的那個時候——不論霍姆斯其年高德劭,事實上已真正地被視為西方世界的一顆最有影響力的法律心智——“我懇求您,閣下,為了您的更年輕的后輩們以及為了人性的利益——給我們一個證據(jù),一個遺贈非為金錢所能衡量的——有助于拯救無數(shù)的人的生命和靈魂免于不必要的毀滅。”它寫于“一戰(zhàn)”以后的僅僅四年里——一場很多人相信是會“終結所有戰(zhàn)爭”的戰(zhàn)爭——而少有人懷疑大規(guī)模的武械沖突,在范圍上會不可想象地席卷整個地球,且僅僅在短短幾年之后又長出它鄙陋荒誕的觸須。
這封偉大的有啟發(fā)性的信件之最后一段,捕捉了他的善感的心并預見到吳在其三十多歲接近四十歲時為深沉的宗教信念所引使。他無甚羞怯地對霍姆斯說——如同對待一位平等地位的、有胸懷的朋友——“我們年齡相差懸殊,但永恒(Eternity)與年月流逝又有何干呢?我們出生之地相隔萬里,然而對于寰宇(Universality)來說洲和洋又算得了什么呢?我切望著閣下您的友誼,因為天意使我們心意相親;閣下您是天賦童心不減的老人,我則是生有老人之心的少年。”吳經(jīng)熊先生的英文自傳Beyond East and West(Sheed and Ward, 1951),第92~93頁。參見吳經(jīng)熊:《超越東西方》,周偉馳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頁。——譯者注
0在《正義之源泉》(Fountain of Justice)中能發(fā)現(xiàn)這么多豐盛的智慧,是他宗教轉向(religious conversion)后之特別豐碩的果實,這真是一次根本性的轉向(metanoia)——一種靈魂上的精神與道德的轉變——集中體現(xiàn)在他本初直覺的最深處——他從經(jīng)典的根基所學到的,特別是在中國傳統(tǒng)經(jīng)典那里學到的;對他而言所反映得最為豐富的本國傳統(tǒng)那里,得到了最高的肯定和確證。在成為一名天主徒后,如他在他精神性的自傳《超越東西方》(Beyond East and West)中所寫的,他將自己本國傳統(tǒng)資源中的精華部分,帶到他所受洗的宗教以及普遍性道德里,這就幫助他豐富和復活了新的與舊的,并綜合了對他來說構成東方和西方所能給予對方的那些最好的方面。
法律,可否為詩?它應該能而且確實當如是,如果你是吳經(jīng)熊的話你會發(fā)現(xiàn)——他總會不可避免地從有機的、動態(tài)的和普適的視角看待事物。從《正義之源泉》中最生動可愛的段落之一發(fā)現(xiàn),一個人僅僅需要通過檢驗他關于普通法的說法就能確信:對他來說,法律并非如我們大多數(shù)人所體察的那樣,僅僅是法律。接下來是一段詩性的史詩(rhapsody),并不像是在任何東方的或西方的法律文獻中所能找到的;從某種精神看來,這段話可能正適用于法律職業(yè)——如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 oath)曾經(jīng)長期地對于醫(yī)師職業(yè)的意義那樣;然而,這段話在語言和純潔意象(Edenic images)上之美感可能超越了后者。這段話很長,但我愿意在整體感的實現(xiàn)上去引用它——這難道不像是英文的羅曼詩、威廉·霍茲華斯(William Wordsworth),或者中國詩人藝術家王維,在他們各自描摹大自然時所可能描寫或摹畫的嗎?
在普通法的神秘園(enchanted garden)里,有許多隱藏的小叢林雀躍著您的心靈、煥發(fā)著您的精神,而同時也會誘使走到一些新的路上去。它并非一個封閉的園地,而是一個一邊不斷地有野地、山丘和河流,而另一邊則會引到街道和集市上去。起初,除了迷失于迷宮似的路與小徑,你感覺不到什么;你希冀去發(fā)現(xiàn)一些路標,但是你無功而返。然而日日徜徉于園中,讓你開始逐漸地熟悉一些地方的興味以及園子里始終變幻著的情致,結果你不可避免地越來越為其所著迷。你開始去神化一些模糊的標記,然而好奇的因子從未消失,因為它看起來隨著天氣變化并且隨著新季節(jié)的來臨呈現(xiàn)出新的景致?赡苣銜l(fā)現(xiàn)一些人為設計的痕跡在這里或那里,但是你沒有能力確切說出:在哪兒自然中止而藝術發(fā)生。你沒能找到一個普遍的設計,除非它可能來自自然的或神秘的天意(Providence)的規(guī)劃。你所發(fā)現(xiàn)的并非立即而整體地邏輯一貫,而是一個不停息的有機的變遷,日復一日地更生。吳經(jīng)熊: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96~97頁。
置于一個合適視角之下,《正義之源泉》確是一部愛的杰作;它于20世紀50年代中葉、我父親生命的鼎盛之年首次在美國印行出版,它在我的心里——是一部試圖去拯救那些對于當代世界具有攸關所需的嘗試;一種激進地看待人生陰暗面的眼光——對那黯淡的而失去榮光的法律界與法律職業(yè),并疾呼要從給予根與新葉以生命的本源(Source)處去理解。如果這部書最終將會在他出生的祖國和自己的同胞那里被讀到和討論;我親愛的父親,他知道將會多么高興。更為重要的是,作為一個為中國傳統(tǒng)經(jīng)典所滋育成長的人,對于父親他的生命和記憶來說,我們所做的將是榮耀的——并滿懷憧憬地,如果在不遠的將來——他與中國智慧的男男女女所深切地分享的人文主義之夢想,能夠充分地付諸實踐。
當父親作為一名年方二十二歲的青年人在巴黎給霍姆斯大法官寫信的時候,他毫不懷疑地認為,作為蘊藉于一個偉大的個體生命,他所預見和熱切期望的大的志向——去拯救、啟蒙、提升和現(xiàn)代化——會在某一天被熱烈地接受,并成為一種非常的先鋒和鼓聲來驅策我們這個民族前進。
吳樹德中國文化大學(臺灣) 榮休教授
序二
一座文化孤城的靈性自白
先生大著,成書于異國他鄉(xiāng)漂游歲月,適值故國新舊鼎革之際,則其內心之憂戚孤苦,遙望文化神州之蒼茫獨立,可想而知。乘桴浮于海,天宇海疆,苦度余生,是那一輩華夏學人中年以后,不少人的被迫選擇,而造成一波文化難民現(xiàn)象。當年西東大學法學院同事回憶,彼時“約翰·吳”身著中式長衫,時常踽踽獨行于校園,沉默寡言,一意徘徊,可為其寫照。 是啊,區(qū)區(qū)之地,暫寄萍蹤,一腔心事,寧與誰說!因而,仿佛落拓不羈的形貌,看似格格不入之舉止,展露的實乃郁郁乎之人格,一座文化孤城的蒼蒼冥冥,豈惟衣冠,豈在身外。今日捧讀大著,時空懸隔,究跡原形,猶聞心聲,真所謂時間無情,而歷史有意,仿佛間,先生魂魄回歸故里,華夏文脈又接上了頭。
抑或,縱便人事阻隔,斧鉞交加,而一脈如縷,精神不屈,寧能斷乎!
此時此刻,冥想先生異國他鄉(xiāng)飄零歲月,不禁感念世間黃土,予書生一席之地,好歹落腳,倒為我華夏神州保留下讀書種子。
其實,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