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賦予了法學教育新的時代重任,更加凸顯了法學教育的社會責任,特別是把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要求擺在了我們每一個法律人的面前,不容回避。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強調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唯有把理論落實到實踐,才能彰顯法學的社會價值,F實中,我們受各種條件的限制,法學學生不可能全方位地參與到真實的審判實踐中,作為一種替代,模擬法庭就成了一個不二選擇,它是高校法學教育走向司法審判實踐的一個橋梁,是一種重要的實踐教學形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狀態(tài)下,通過模擬訓練,使學生置身于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各個角色,從開庭前的各種準備到審理中的現場應變,學生在“親身,親歷”中鍛煉實務操作能力;谶@種想法,我們編寫了這套模擬法庭訓練用書,旨在提供一種逼真的模擬,一是通過理論闡述使學生了解模擬法庭的基本理論、各角色各環(huán)節(jié)的基本常識,二是通過案例導引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培養(yǎng)其自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本套書不以案例分析為目的,而是期望通過庭審劇本的示范和“真實”案例的導引,使學生自主完成模擬法庭的真實演練,因而這不是一本一般的案例分析書!赌M刑事法庭理論與案例解析》特別適用于法律碩士研究生模擬法庭課程實踐教學之用,也可用于法學本科模擬法庭訓練參考。
上編 模擬刑事法庭基本理論
第一章 模擬刑事法庭概述
第一節(jié) 刑事法庭
第二節(jié) 模擬刑事法庭
第二章 刑事實體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
第一節(jié) 刑法規(guī)范的結構
第二節(jié) 刑法解釋論
第三節(jié) 刑法規(guī)范的發(fā)現和甄選
第三章 犯罪事實的判斷
第一節(jié) 刑事審判的證明對象
第二節(jié) 刑事審判的證明責任
第三節(jié) 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審判階段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
第四章 刑事庭審程序
第一節(jié) 庭審的參加主體
第二節(jié) 庭審過程
第三節(jié) 庭審過程中的證明環(huán)節(jié)
第五章 定罪(罪名的司法認定)
第一節(jié) 定罪概述
第二節(jié) 定罪情節(jié)
第三節(jié)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與定罪
第四節(jié) 罪數形態(tài)與定罪
第五節(jié) 刑法分則的注意規(guī)定或法律擬制與定罪
第六章 宣告刑的確定
第一節(jié) 刑事責任概論
第二節(jié) 量刑原則
第三節(jié) 量刑程序
中編 模擬刑事法庭腳本
第一章 雷某、王某某傷害案模擬刑事法庭腳本
第二章 張某搶劫案模擬刑事法庭腳本
第三章 李某貪污案模擬刑事法庭腳本
第四章 魏某某非法拘禁模擬刑事法庭腳本
下編 案例導引
案例一 冒充警察騙搶財物應如何認定
案例二 小學教師一巴掌打瞎學生一只眼睛案
案例三 唆使服務員勾引顧客進行性行為后強索巨額餐飲服務費案
案例四 黃某阻止哨兵執(zhí)行職務并奪槍案
案例五 周某綁架案
案例六 李某某盜竊案
案例七 孫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八 康某某受賄案
案例九 姜某貪污挪用案
案例十 蔡某受賄案
案例十一 晏某某故意殺人、搶劫案
案例十二 王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十三 王某某強奸案
案例十四 姜某某盜竊案
案例十五 嚴某收購贓物案
案例十六 寧某某非法證據排除案
主要參考文獻
《模擬刑事法庭理論與案例解析》:
1.對屬于不同犯罪構成要件的對象認識錯誤。例如,有人為了盜竊財物,從火車上掀下幾個包裝箱,以為是財物,而實際上包裝箱里裝的是炮彈。盜竊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盜竊槍支、彈藥罪的對象是槍支、彈藥。這種對象的不同也反映了客體的不同。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對象的認識錯誤,應按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對象定罪,不按實際侵犯的對象定罪。因此,本案應以盜竊罪論處,不按盜竊槍支、彈藥罪論處。
2.對屬于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的對象的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又稱為目標認識錯誤。其特點是所要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雖然不同,但對侵犯的客體并無差別。如某人欲殺甲,卻誤殺了乙,由于甲、乙的生命同樣受到刑法的保護,他們所體現的社會關系是一樣的,并不因為行為人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而改變其行為的性質,因此對行為人仍然按照故意殺人罪論處。
。ㄈ⿲π袨榈恼J識錯誤
對行為的認識錯誤,包括對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和對行為手段的認識錯誤。
1.對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質與否存在錯誤理解,主要表現為行為并非合法,但行為人誤認為合法,如假想防衛(wèi)。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有過失,就認定為過失犯罪;如果沒有過失.則認定為無罪。
2.對行為手段的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所使用的手段是否會發(fā)生危害結果有不正確的認識。對行為手段的認識錯誤包括兩種情況:第一,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來會發(fā)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不會發(fā)生危害結果。例如,誤將毒藥當作食品給人食用,致使他人中毒身亡。對這種認識錯誤,行為人由于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如果有過失,則認定為過失犯罪,如果沒有過失,則認定為無罪。第二,行為人誤認為自己所使用的手段能夠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但實際上這種手段不能產生危害結果。例如行為人誤將白糖當作砒霜而投毒,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有意識地實施該行為,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只是由于認識錯誤而沒有發(fā)生危害結果,故應按故意犯罪未遂論處。因此,這種對行為手段的認識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還應注意,應將這種認識錯誤與手段絕對不能犯的情況區(qū)別開來。手段絕對不能犯是指行為人所使用的行為手段,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如利用迷信手段殺人,由于其手段根本不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ㄋ模⿲σ蚬P系的認識錯誤
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發(fā)展情況的認識,與行為和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發(fā)展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應該按照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要求,分析和解決這種認識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里僅討論以下幾種情況:
1.實際未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卻誤認為已發(fā)生。例如,甲欲殺乙,用木棒將乙擊昏,以為已經致乙死亡而離去,后來乙蘇醒過來。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并未發(fā)生認識錯誤,只是對危害結果是否發(fā)生有不正確的認識,這種結果的未發(fā)生是違背其意志的,因此,以犯罪未遂論處。
2.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卻誤認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這種情況由于原來的因果關系因其他原因的介入而中斷,行為人仍然只負犯罪未遂刑事責任。
3.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他預想的方向發(fā)展或者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fā)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目的以外的結果。例如,甲想傷害乙,用刀子捅乙的大腿,隨即便走,不料正好扎住了乙的動脈血管,后來乙因流血過多而死亡,這種情況,只能認定甲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再如,甲為了致乙死亡,把乙推人井中,意圖溺死,但是井中無水,乙是被摔死的,這種情況下,甲意圖殺害乙,實施了若干行為,現實所發(fā)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因此應認定甲為故意殺人罪既遂。
(五)對主體身份的認識錯誤
對主體身份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是否具有法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特定身份具有不正確的認識。對主體身份的認識錯誤分為兩種情況:
1.不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行為人誤認為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主體的欠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構成特殊身份的犯罪,如果刑法規(guī)定一般主體的相同行為成立其他犯罪,則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某位領導的司機(外聘人員),利用自己和領導的親近關系,收受其他人的好處費,為他人辦事。在嚴打期間,這名司機向司法機關自首,稱自己犯了受賄罪。該司機由于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因此就不能以受賄罪論處。當然,如果他不僅自己收了其他人的好處費,而且將他人介紹給領導,領導也收了好處費,則他的行為將構成介紹賄賂罪。
2.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人,誤認為自己不具有法定特殊身份,而實施特定行為。這涉及故意的成立是否包括對主體自身情況的認識的問題,如果認為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認識到主體自身情況,則上述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如果故意的成立要求認識到主體自身的情況,當行為主體沒有認識到自身的特殊身份,從而沒有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質與危害結果時,則上述認識錯誤影響定罪,不成立故意犯罪。例如,患有嚴重性病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去賣淫或者嫖娼。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特殊身份,也就沒有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質與危害結果,不具有傳播性病的故意,不能以傳播性病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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