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對作者的代表性著作,全面進行了全新的修訂,重新探討了合同的概念和分類、合同上的請求權與其他的債權請求權的關系、合同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當代合同法的新發(fā)展、合同的相對性與利他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合同內(nèi)容的解釋和合同的效力等重要問題。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jīng)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學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員,公安部特邀監(jiān)督員,建設部法律顧問,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專家咨詢員,福建省政府顧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副主任。
第一編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合同的分類
第三節(jié) 合同上的請求權與其他債權請求權
第二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節(jié)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jié) 我國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第三節(jié) 合同法與相關法律
第四節(jié) 合同法與債法的關系
第五節(jié) 合同法體系
第六節(jié) 我國合同法的淵源
第三章 當代合同法的新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從形式正義走向實質正義
第二節(jié) 對合同自由的限制趨勢
第三節(jié) 網(wǎng)絡技術的發(fā)展對合同法的挑戰(zhàn)
第四節(jié) 合同法與侵權法的相互交融
第五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地位凸顯
第六節(jié) 經(jīng)濟全球化對合同法的重大影響
第四章 合同的相對性與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一節(jié) 合同相對性原理
第二節(jié) 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合同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自由原則
第三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節(jié) 合同正義原則
第五節(jié) 鼓勵交易原則
第二編 合同的成立
第六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成立概述
第二節(jié) 要約
第三節(jié) 承諾
第四節(jié)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五節(jié) 強制締約
第六節(jié)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第七章 締約過失責任
第一節(jié) 締約上過失責任制度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締約過失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第三節(jié)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第四節(jié) 締約過失責任與相關責任
第五節(jié)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第八章 合同的內(nèi)容
第一節(jié) 合同內(nèi)容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條款和分類
第三節(jié) 合同權利
第四節(jié) 合同義務
第九章 格式條款
第一節(jié) 格式條款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jié) 格式條款的性質
第三節(jié) 格式條款訂入合同
第四節(jié) 格式條款的效力
第五節(jié) 格式條款的解釋
第十章 合同內(nèi)容的解釋
第一節(jié) 合同解釋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解釋與法律解釋
第三節(jié) 合同解釋的各種理論
第四節(jié) 合同解釋與合同漏洞的填補
第五節(jié) 合同解釋的規(guī)則
第十一章 合同的形式
第一節(jié) 合同的形式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形式的歷史發(fā)展
第三節(jié) 合同的具體形式
第四節(jié) 法定形式的效力
第五節(jié) 履行治愈規(guī)則
第三編 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條件
第一節(jié) 合同的生效與效力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三節(jié)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四節(jié)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十三章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一節(jié)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第三節(jié)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第四節(jié) 無權處分合同
第五節(jié) 無權代表合同
第十四章 無效合同
第一節(jié) 無效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無效合同的轉換和補正
第三節(jié) 無效合同的判斷標準
第四節(jié) 無效合同的種類
第五節(jié) 合同無效后的責任
第六節(jié) 合同無效與時效規(guī)則的適用
第十五章 可撤銷的合同
第一節(jié) 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jié)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比較
第三節(jié)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第四節(jié) 撤銷權的行使
第五節(jié)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后果
主要參考書目
第一版后記
修訂版后記
第三版后記
1974年,美國耶魯大學教授吉爾莫發(fā)表了《契約的死亡》一文。針對意思自治原則和約因原則的衰落、侵權法的擴張等現(xiàn)象,吉爾莫感嘆合同法已經(jīng)死亡。但是,他也不敢肯定合同法是否已經(jīng)真的死亡,所以,又自言自語道,“契約確實死了——但誰又能保證在這復活節(jié)的季節(jié),它不會復活呢?”①而日本東京大學內(nèi)田貴教授針對該文,撰寫了《契約的再生》一文,他認為古典契約法的原理正被新的合同法理論所替代②。應當說,吉爾莫教授和內(nèi)田貴教授的觀點在一定意義上都是有道理的。吉爾莫教授看到了古典合同法理論的衰落,以及現(xiàn)代交易形態(tài)對傳統(tǒng)合同法理論的巨大沖擊,但他沒有看到取而代之的新合同法理論的興起。而內(nèi)田貴教授認為,適應社會發(fā)展的新需要,合同法會實現(xiàn)其理論的轉型,合同法在現(xiàn)代社會仍然會煥發(fā)出新的生命力,而不會趨于死亡。在我看來,談論合同法的死亡也有些言過其實了。合同法中逐步消亡的只不過是違背社會發(fā)展需要的陳規(guī),而合同法本身永遠不會消亡,相反,其永遠會伴隨著社會演進而煥發(fā)活力。消亡論忽視了合同法在現(xiàn)代法制框架中乃至整個國家經(jīng)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合同法是整個國家的基本經(jīng)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著名經(jīng)濟學家熊彼特曾經(jīng)有一句名言:支撐西方世界的兩個支柱,一個是合同,一個是財產(chǎn)。其中,財產(chǎn)是靜態(tài)的財產(chǎn),合同是讓靜態(tài)的財產(chǎn)流轉的動態(tài)過程。亞當.斯密曾經(jīng)宣稱,合同自由將鼓勵個人發(fā)揮企業(yè)家冒險精神①。美國著名法學家Farnsworth認為,合同自由支撐著整個市場②,從法治的觀點來定義市場,則市場就是合同法③。任何社會只要實行市場經(jīng)濟,就必然要以合同法作為其經(jīng)濟制度的基石。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也毫無例外地應當以合同法作為市場經(jīng)濟運行的基本規(guī)則。另一方面,合同法是任何國家法律體系中起著支架性作用的基本法律。財產(chǎn)權是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獨立人格的基礎,而物權和債權是財產(chǎn)權的兩大最基本的形態(tài)。正如拉德布魯赫指出的,物權是目的,債權從來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權與債權的關系,就像自然界材料與力的關系,前者是靜的要素,后者是動的要素。在前者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里,法律生活呈靜態(tài);在后者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里,法律生活呈動態(tài)。 ④ 所以,規(guī)范合同債權的合同法就是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 既然契約已經(jīng)完全成為我們生活的主宰,為了促成契約高效、快捷的訂立,保障合同圓滿安全的履行,就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則加以調整。這些調整契約關系的法律規(guī)則就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目標就是使人們能實現(xiàn)其私人目的。為了實現(xiàn)我們的目的,我們的行動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賦予了我們的行動以合法的后果。承諾的強制履行由于使人們相互信賴并由此協(xié)調他們的行動從而有助于人們達到其私人目標。社會的一個內(nèi)容就是其自然人擁有達成自愿協(xié)議以實現(xiàn)其私人目標的權力! ① 美國學者羅伯特?考特與托馬斯?尤倫這一席話的確道出了合同法的真諦。試想如果沒有合同法,人們?yōu)榱诉_成交易將不知花費多大的人 力物力;交易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來安排他們未來的事務,允諾不能得到遵守和執(zhí)行,信用經(jīng)濟也不可能建立,市場經(jīng)濟賴以建立的基礎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一個成熟的市場經(jīng)濟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時圓滿的履行、因合同而產(chǎn)生爭議是否會被及時公正地解決作為標志的。雖然人們在締約過程中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法來締約,但“合同法是備用的安全閥! ② 在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有效安排其事務時,就需要合同法來規(guī)范當事人的交易行為。所以希爾曼指出,“人們應當牢記,一些斷言合同法讓位于其它法律或者存在諸多問題的理論,表現(xiàn)為一種不成熟的觀點,因為他們所關注的是描述非典型的合同糾紛和合同安排破裂的司法意見!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