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復制是指最終消費者為了私人目的而在私人場所進行的、非商業(yè)用途的各種形式的復制。在傳統(tǒng)著作權制度下,作為對著作權的限制之一,私人復制是被允許的。模擬技術出現以后,特別是影印技術和錄音錄像技術的出現,私人復制對著作權人的累積影響在不斷增大,但由于私人復制所產生的復制件在質量上尚不足以與著作權人的權利構成競爭,只需法律做相應的調整,即能恢復原有的利益平衡。數字時代的到來使得作品的復制和傳播變得極為便捷,且保真性極好,這無疑構成了對權利人利益的極大威脅。如果繼續(xù)保持原有的私人復制制度,版權制度將茫然無存。私人復制制度的何去何從關系到版權制度的未來。
數字傳媒時代最風光的角色當屬于版權,私人復制的何去何從牽扯著每一個人的神經。
私人復制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事實上,無論是技術還是法律,抑或是技術加法律,都不可能保證著作權人對因其作品使用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均能“顆粒歸倉”。換言之,私人復制將會長期存在下去。法律只是有限的理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對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給予平衡,但是法律也不是無所作為。對比發(fā)達國家的立法,我國涉及私人復制的《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抽象,建議修改時予以細化,針對不同種類的私人復制分別作出規(guī)定。
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是產業(yè)界面臨新技術挑戰(zhàn)和與盜版做斗爭的同時亟需的應對策略。通過商業(yè)模式的創(chuàng)新,找到一條可資盈利的經營模式比絞盡腦汁地盤算如何與盜版做斗爭更為關鍵。
孫英偉,女,1969年生,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法博士,師從劉春田教授,F為石家莊學院政法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主持和參與國家、省、市級課題多項,發(fā)表論文共計20余篇。
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從復制的概念以及復制在著作權中的地位入手,界定了私人復制的概念。第二章從歷史角度對私人復制進行了分析,指出在印刷術出現之前,復制沒有獨立的經濟意義,直到印刷術的出現,才有了對復制進行法律保護的需要,著作權制度也才得以產生。但由于技術等多方面的限制,著作權法對私人復制選擇了放任。第三章以美國為例,以技術的發(fā)展為主線,介紹了人類進入到模擬技術時代之特別是數字時代后,私人復制對傳統(tǒng)著作權制度所造成的沖擊。第四章以臺灣流行音樂為例,剖析了受數字技術沖擊最大的流行音樂產業(yè)在新技術條件下產生的利益結構調整,并提出流行音樂未來可能的發(fā)展方向。第五章分析了私人復制爭議背后的原因和實質進行了分析。第六章對有關私人復制的理論及各派針對私人復制的分歧進行了介紹和評述,并梳理了國際、國內關于私人復制的立法。第七章在介紹了現有的幾種解決私人復制的設想后,提出了自己對私人復制問題解決的構想。
人類進入數字技術時代之后,數字作品的復制和傳播變得極為便捷,且保真性極好,這無疑構成了對權利人利益的極大威脅。特別是P2P技術的出現,使得權利人再也無法容忍了,Napster案的爆發(fā)顯示了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關系的緊張。美國法院在Napster案中建立了“幫助侵權”原則,通過追究作為中介的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達到了遏制私人復制的效果。至此,合理使用最終向私人復制關上了大門。在Grokster案中,美國法院通過“引誘侵權”原則再次通過追究網絡服務商的責任實現了對私人復制的遏制,但尚未殃及最終的個人用戶。但是,技術的發(fā)展最終使個人之間的文件傳輸脫離了作為中介的網絡服務商。于是,其后的一系列案件,包括荷蘭的海盜灣及其臺灣的Kuro、Epzeer案件則顯示了,著作權人開始將訴訟的矛頭對準了直接實施私人復制的最終消費者,并且動用了刑事責任。2005年10月出臺的芬蘭新著作權法則規(guī)定,任何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都不得復制,包括家庭使用在內,實可謂登峰造極!而在本書寫作過程中,美國正為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即《禁止網絡盜版法案》)和PIPA(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即《保護知識產權法案》)法案鬧得“戰(zhàn)火紛飛”。但是,另一方面,私人復制依然如火如荼。網絡環(huán)境下,面對的是多如牛毛的消費者,通過訴訟真的能消滅私人復制行為嗎?權利人固守其既得權利,私人復制也不會輕易低頭,加上深陷私人復制紛爭中的網絡服務商,這一劍拔弩張的緊張關系如何去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