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借鑒吸收國內外成果的基礎上,從基本概念的界定、基礎關系的構建、損害的發(fā)生及其樣態(tài)和利益保護方法四個方面對合同法上的信賴利益問題做了較為系統(tǒng)的研究,提出了若干對合同法學和司法實踐頗具參考價值的見解。本書作為一本學術著作,其觀點鮮明、用語專業(yè)嚴謹、表達明快精煉、適合作為高等學校法學類學生及研究者的專業(yè)參考書。
為訂立合同而相互進行接觸、磋商、談判時的雙方當事人,處于一種非比一般的特殊的對待關系中。其之所以特殊,就在于雙方并沒有形成真正的合同關系,即雙方之間沒有合同之債的“法鎖”,但是,此時雙方又的確有著各自甚至是針鋒相對的利益矛盾,如果不對這樣的利益作適當?shù)钠胶庹{整,勢必造成優(yōu)勢的一方依仗其優(yōu)勢而肆意欺凌對方,這里所講的強者與弱者,并非經(jīng)濟力量上的強弱之分,也不是指政治地位、社會地位上的高低之別,而是由于一方本著誠實信用、本著對對方的信賴行事而使自己陷入未來對方有可能不與自己訂約,或者未來的契約因對方的過錯而使其效力發(fā)生動搖時,自己將無法實現(xiàn)行事之時期望的因合同帶來的利益的不利和尷尬局面。如果在市場經(jīng)濟活動中的每一個民事主體都有這樣的擔憂,這將是一個非常不幸的社會問題,這樣的現(xiàn)象如不杜絕,誠實的人如果利益得不到妥善保護,不僅是鼓勵或放縱了不誠實、不守信的違法行為,而且是在打擊誠實守信的高尚品格。法律如不確認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將不符合人類社會生活基本道德準則,這樣的法律就不能稱為良法。我國剛剛完成從計劃經(jīng)濟向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轉型,在轉型期。舊有的道德規(guī)范被強烈地沖擊了,而適應市場經(jīng)濟要求的新的道德規(guī)范又沒有及時確立起來,導致在一個時期我們的經(jīng)濟生活中道德失范情況嚴重,甚至有人驚呼,素有禮儀之邦、謙謙君子美譽的中國人,竟變成了最不守信的猾狹之徒。這不能不令人警覺,我們必須有適當?shù)霓k法扭轉。中央大力開展的整頓市場經(jīng)濟秩序工作,可以說,正是順應現(xiàn)實的要求,重建中華民族誠實守信淳風美俗的一項重要舉措。
余立力,男,1974年生,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從事民商法學的教學科研工作。代表性作品有論文《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基礎理論重構》、《論一般保證期間的性質》、《論信賴利益損害的民法救濟》、《制定“民商法律總綱”、完善民商法律體系》等。
第一章 信賴利益界定論
一、信賴利益界定之目的
二、信賴利益概念界定諸說
三、信賴利益界定之我見
(一)信賴利益確認的法律價值——交易安全的維護
(二)信賴利益概念的獨立存在問題
(三)關于信賴利益質的界定標準
四、信賴利益與相關利益的比較
五、英美法上對信賴及信賴利益的界定
第二章 信賴關系論
一、法律關系概說
二、信賴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三、信賴關系的性質
四、信賴關系的內容
(一)信賴義務
(二)信賴權利
五、信賴關系與信賴利益的關系
(一)信賴關系是信賴利益存在的大環(huán)境
(二)信賴利益是固有利益進入信賴關系后的特定化
(三)信賴利益是在信賴關系中計算信賴義務違反責任的依據(jù)
第三章 信賴利益損害論
一、信賴利益損害概述
二、因意思表示所致的信賴利益損害
(一)因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發(fā)生的信賴利益損害
(二)因隨意撤回意思表示所致的信賴利益損害
(三)因不合意導致的信賴利益損害
三、預約合同所致信賴利益損害
(一)預約合同的法律意義及其與本合同的關系
(二)預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tài)與信賴利益損害的發(fā)生
四、合同失效所致信賴利益的損害
(一)合同原本的無效所致的信賴利益損害
(二)效力待定合同確定為無效所致的信賴利益損害
(三)合同解除與信賴利益損害的發(fā)生
五、關于自然之債與信賴利益損害的發(fā)生問題
第四章 信賴利益保護論
一、信賴利益保護立法與實踐的價值目標與法理基礎
(一)信賴利益保護的立法與實踐的價值目標
(二)信賴利益保護的法理基礎——外觀法理
二、信賴利益保護請求權的法理與立法
(一)大陸法系信賴利益保護的學說
(二)信賴利益保護請求權的基本法律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
(三)信賴利益保護立法與實務的比較法考察
三、信賴利益保護的基本方法——損害賠償
(一)損害賠償與損害賠償之債
(二)信賴利益損害賠償?shù)男再|
(三)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四)大陸法系內部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的關系
(五)關于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的幾個問題
四、受有信賴合同的強制締結
主要參考文獻
跋
處境變更說的代表性人物是美國法學家朗·富勒。富勒在其著名的論文《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中明確指出:“基于對被告允諾之信賴,原告改變了他的處境……我們可判給原告損害賠償,以消除他因信賴被告之允諾而遭受的損害,我們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復到與允諾作出前一樣的處境!雹
所謂的“代價說”則認為,信賴利益是指在因當事人合理信賴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有效成立而付出的必要的代價中所蘊含的利益,又稱消極利益和信任利益。該說指出,信賴利益首先是指一種利益、它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chǎn)生、它蘊含于因合理信賴而付出的必要代價中。②
不論如何具體表述,該說大體是站在“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的角度來敘述信賴利益,其基本立場:(1)信賴利益是一種損害;(2)這種損害發(fā)生在法律行為特別是契約行為之中;(3)它只發(fā)生在法律行為失效的狀態(tài)下,并且這里的失效,多指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無效而言。日本民法學者多持此種觀點,我國的學者特別是舊時期學者也基本接受這一見解。
損失說對于信賴利益的界定,具有兩個積極意義:第一是描述了信賴利益存在的場合,劃定了信賴利益基本的輪廓;第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表述了信賴利益構成的要件,為法律適用提供了參考的依據(jù)。但是,損失說有其根本性的缺陷,作為給信賴利益的基本定義,與其說是對信賴利益的定義,不如說是對信賴利益賠償?shù)亩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