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對邊沁和經典普通法理論間的歷史論爭的哲學解讀。該論爭對法學思想是極其重要的,它塑造了關于法和裁判的性質、任務和限制的當代觀念。該書是牛津大學出版社著名的“Clarendon Law Series”之一,是法哲學和邊沁學領域的經典著作。
杰拉德 波斯特瑪,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及哲學教授,當代英語世界杰出的法哲學家、政治哲學家和觀念史學家。該書是他的代表作。 徐同遠,華東政法大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
目 錄
第一部分 法、習慣和理性
第一章 古典普通法理論要義
第一節(jié) 作為遠古習慣的法律
第二節(jié) 成文法的習慣基礎
第三節(jié) 普通法理論中的理性和原則
第二章 法、社會聯(lián)合和集體理智
第一節(jié) 權威、正義和協(xié)調
第二節(jié) 主權者命令和個體理性
第三節(jié) 普通法懷疑主義
第三章 休謨的法學:法、正義和人性
第一節(jié) 法和正義
第二節(jié) 人性和正義的技藝
第三節(jié) 正義的任務
第四章 休謨的法學:普通法慣習主義 目 錄
第一部分 法、習慣和理性
第一章 古典普通法理論要義
第一節(jié) 作為遠古習慣的法律
第二節(jié) 成文法的習慣基礎
第三節(jié) 普通法理論中的理性和原則
第二章 法、社會聯(lián)合和集體理智
第一節(jié) 權威、正義和協(xié)調
第二節(jié) 主權者命令和個體理性
第三節(jié) 普通法懷疑主義
第三章 休謨的法學:法、正義和人性
第一節(jié) 法和正義
第二節(jié) 人性和正義的技藝
第三節(jié) 正義的任務
第四章 休謨的法學:普通法慣習主義
第一節(jié) 正義的起源:休謨論證的結構
第二節(jié) 正義的起源:確立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回應狡詐的無賴
第二部分 邊沁對普通法的批評:實證主義的根源
第五章 功用主義正義和法的任務
第一節(jié) 正義、功用和預期
第二節(jié) 人性和法學的基礎
第三節(jié) 安全和法的基本任務
第四節(jié) 預期和法的起源
第六章 作為普通法修正主義者的邊沁
第一節(jié) 遵循先例的情形
第二節(jié) 慣習和法官造法的局限
第三節(jié) 功用與普通法裁判
第七章 習慣、規(guī)則與主權
第一節(jié) 習慣與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主權對實證主義法律理論的作用
第三節(jié) 邊沁主權學說的發(fā)展
第八章 扯下神秘性的面具
第一節(jié) 18世紀的英格蘭法
第二節(jié) 對普通法績效的批評
第三節(jié) 對普通法理論的批評
第九章 功用實證主義
第一節(jié) 闡釋者、審查者與普世性法學
第二節(jié) 法的新基礎
第三節(jié) 邊沁的實證主義的來源
第四節(jié) 法學的規(guī)范維度
第三部分 法、功用與裁判
第十章 作為家父的法官
第一節(jié) 無規(guī)則的程序
第二節(jié) 家庭式裁判
第十一章 法官德性與公共觀念的約制
第一節(jié) 法官德性與憲法結構
第二節(jié) 人民是我的凱撒
第三節(jié) 自愛與行善
第四節(jié) 策略性利己主義
第五節(jié) 法官德性與道德約制
第十二章 法典影響下的功用主義裁判
第一節(jié) 功用主義裁判:理論輪廓
第二節(jié) 功用主義裁判:原型
第三節(jié) 完備性與法典
附錄 法典的司法修正
第十三章 邊沁法律理論的融貫性
第一節(jié) 法庭上的法和市場上的法
第二節(jié) 對邊沁裁判理論的批評
前言
[邊沁的作品]就像爆炸了的炮彈,掩埋在其爆炸后的廢墟里。
Fitzjames Stephen, Digest of Law of Evidence.
在英美法學史上,邊沁是一位舉足輕重的人物。邊沁用英語第一次詳細地闡述和維護了功用主義與法實證主義,并促成了這兩種學說的復雜且微妙的(sophisticated)結合。但是,Fitzjames Stephen的貶抑之詞是很準確的。邊沁最重要的法學作品已經湮沒于一大片瓦礫之下了。在這片瓦礫中,我們發(fā)現有普通法系統(tǒng)(the Common Law system)大量的實踐與思想的遺跡,而普通法系統(tǒng)是邊沁毫不留情地、強有力地抨擊過的,也發(fā)現有大量不易理解的、多半未出版的手稿,即漫長而狂亂的寫作生涯的產物。毫無疑問,無用的彈殼被湮沒在這里了,具有巨大爆炸潛能的實彈也保留了下來。
邊沁早期對法律基礎與裁判基礎的思考,是可能最富有爆炸性的實彈之一。它們引導我們走向具有歷史維度與基本哲學意義的法學爭論。邊沁的著作及其推動的爭論傳統(tǒng)所提出的問題,不僅涉及法律的性質與任務,而且涉及規(guī)范性道德-政治理論(normative moral-political theory)在建構與維護關于法律本質的諸觀念的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這部作品是一項就哲學性法學(philosophical jurisprudence)的這些議題所展開的更大的研究的第一部分,這些議題仍在我們的法律實踐中居于中心地位。迪爾凱姆(Durkheim)嘗言道:在一種文化中,“法律再造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的主要形式”。 對此,我們可以再補充一句:一種文化中法律本質的現成觀念(conception)(或者,如同在我們的文化中,諸觀念[conceptions])塑造、掩蓋社會連帶的這些形式(社會秩序和共同體的諸形式與諸觀念),并與(第viii頁)它們相互作用。一個社會的歷史及其法律實踐的歷史,努力理解它們并將它們概念化的歷史,型塑“社會連帶”的當代形式,這些形式反過來又型塑那種實踐。英美哲學界和法律界近來對法律的本質與基礎、司法推理的形式與限度(以及憲法上的司法審查理論)所發(fā)生的爭議,受到我們法律實踐的歷史以及對理解它的努力的歷史的決定性影響。那種歷史的關鍵部分,寫成于其兩種主要的法律思想——法實證主義與普通法理論——產生與成熟之際的17和18世紀的不列顛(Britain)。這兩種思想之間的爭議,不僅具有歷史意義,而且在哲學上具有根本性。我們現在的爭論所用的術語、需要現在解決的理論問題與實踐問題的范圍與性質,均成型于那個時期。對這種影響之深度與廣度的最有力的見證,也許是, 那些術語與假定對我們來說極其自然。除了以這些假定為背景,否則我們現在很難理解法律。
本研究的目的是把這些假定置于其歷史情境之中,探究該爭議所用術語的演變,進而獲得某種有關它們的批判性認識。我堅信,在我們完全理解了型塑它們并賦予它們生命的這些假定?與認識之后,我們將能夠更充分地處理我們關心的一般哲學問題。為了獲得這樣一種理解,我們必須回到我們法律文化歷史中的這段形成時期。盡管我的終極目標是批判性的和哲學性的,本作品的直接目標是歷史性的和闡釋性的。因而,除了在第九章第四節(jié)與第十三章第二節(jié)中所做的一些粗淺的評論之外,我既未試圖直接處理由邊沁與普通法法律家(the Common lawyer)的之間爭議提出的哲學問題,也未試圖全方位地評價爭議本身。因此,第九章第四節(jié)與第十三章第二節(jié)中的評論,只是就一項系統(tǒng)的哲學研究也許會采取的方向所提出的嘗試性看法。
本研究的以不同形式所研究的首要主題,是權威與理性的關系,更具體地說,是個體的理性判斷與法律對權威的主張的關系。就這種關系,邊沁與普通法法律家所持的觀點完全不同,他們對(第ix頁)賦予該問題以直接的實踐緊迫性與政治緊迫性的社會問題所持的認識也完全不同。我們將看到,這些假定和認識是如何導致了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任務的相互對立的觀念的。
在邊沁的法律思想中,這一系列問題體現為實踐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的嚴格直接的功用主義理論(a strict direct-utilitarian theory)與法律的強實證主義(strongly positivist)觀念(即法律是以固定的文字表達出來的可為公眾所理解的、經驗上可識別的權威規(guī)則)之間的關系的問題。這個問題最明顯地集中體現在邊沁的裁判(adjudication)理論上;在他的裁判理論中,他的(“反規(guī)則主義的[antinomian]”)功用主義實踐哲學(practical philosophy)與他關于法律的實證主義觀念有所抵牾,需要調和。因此,邊沁的裁判理論是本研究的核心。
調和功用主義和實證主義的最顯然的路徑是順著間接(規(guī)則)功用主義[indirect-(rule-) utilitarian]的思路解釋邊沁的實踐推理理論。但是,我們將會看到,這與邊沁的某些最深層的的哲學信念沖突。我將論證,我們只有拋棄對他的實證主義及其哲學動機的通行解釋,才可理解他精心調和這兩種學說的努力。對其法律理論與司法推理理論的替代解釋,將在本書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予以詳述與辯護。
這種解釋,既很不同于標準教科書對邊沁的法學的敘述,也很不同于最近的一些學術作品,尤其是休姆(L?J?Hume)對邊沁的政治理論的出色討論。 這些差異可以歸結為重心的差異,盡管我猜想一些人事實上會抗拒任何簡單調和的努力。毫無疑問,這些差異是由于我們的解釋的極不相同的起點,與推動它們的不同的基本理論興趣造成的。休姆主要關注邊沁的政府結構理論,其注意力集中于邊沁的成熟的憲法作品。我更關心的是純粹的法學問題,尤其是邊沁關于法官和公民根據法律(under law)進行實踐推理的理論。盡管(第x頁)邊沁關于《憲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的作品對我的解釋也特別重要,我卻從研究邊沁最早對普通法傳統(tǒng)的批評入手,我試圖詳細地構建這個法學爭論的語境。這個起點是特別有用的,因為它揭示了邊沁終其一生都在堅持的法學思想的一般原則與關懷,也即在這些早期論著(多半未出版的)中得到最有力的闡述的原則與關懷。(這個起點也表明了大衛(wèi)?休謨對邊沁法律思想的重要影響,促使我們注意休謨對法學做出的重大但卻很少被注意的貢獻。)
也許存在一個更全面的視角,據之,休姆的修正的標準闡釋(revised standard interpretation)與我的修正主義(revisionist)闡釋,可得以調和,也許不能。邊沁的著作,內容是如此廣泛,且是為如此不同的場合、問題和讀者而寫;如果把這些大量雜亂的材料轉化成一套系統(tǒng)且融貫的理論的努力,產生了很不相同、相互沖突但具有同等說服力的解釋,這不奇怪。在本書中,我處處都為邊沁的法學尋求一種既忠于他留給我們的材料,又忠于他寫作的歷史與智識語境的解釋。但同時,我尋求一種對邊沁與普通法傳統(tǒng)之間的關系的哲學解釋,這種解釋能真正揭示他們努力解決的基本哲學和政治問題。
G.J.P.
Durham, North Carolina
198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