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十二五”規(guī)劃教材:經濟法基礎與實訓》由專業(yè)從事經濟法教學的一線教師采用項目教學法組織編寫。教材共分五編15個項目,系統(tǒng)地講述了經濟法總論、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運行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等內容。
每個項目都設置有知識目標、能力目標、任務導入、知識鏈接、任務處理、技能訓練、實訓項目等模塊,以現(xiàn)行的經濟法律規(guī)范為依據(jù),以解決實際經濟問題為主導思想,以提高學生的經濟法理論水平和強化經濟法實務能力為目標,將實體法與程序法有機地結合起來,強調對學生的素質教育與創(chuàng)新人才的培養(yǎng)。
《高等教育“十二五”規(guī)劃教材:經濟法基礎與實訓》是面向高職高專教育的專業(yè)核心課教材,可以作為應用型本科、高職高專、獨立院校財經類專業(yè)、法學專業(yè)、經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yè)學生用書。
第一篇 經濟法總論
項目一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任務一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
任務二 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項目二 經濟法律關系
任務一 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
任務二 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第二篇 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項目一 公司法律制度
任務一 有限責任公司
任務二 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任務三 股份有限公司
任務四 公司債券
任務五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任務六 公司的變更、解散和清算
任務七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項目二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任務一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任務二 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項目三 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任務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
任務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
任務三 外資企業(yè)法
項目四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任務一 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任務二 破產程序的運行
第三篇 市場運行法律制度
項目一 合同法律制度
任務一 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任務二 合同的訂立
任務三 合同的生效與效力
任務四 合同的履行
任務五 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與終止
任務六 違約責任
項目二 工業(yè)產權法律制度
任務一 商標法律制度
任務二 專利法律制度
項目三 競爭法
任務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
任務二 反壟斷法律制度
項目四 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
任務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任務二 產品質量法
第四篇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
項目一 稅收法律制度
任務一 稅法基礎理論
任務二 增值稅法
任務三 消費稅法
任務四 營業(yè)稅法
任務五 企業(yè)所得稅法
任務六 個人所得稅法
項目二 會計法律制度
任務一 會計法概念和調整范圍
任務二 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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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經濟糾紛解決途徑
。ǘ┰鲋刀愓鞫惙秶奶貏e規(guī)定
1.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和行為
。1)征收增值稅的特殊項目
①貨物期貨,在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納稅。
、阢y行銷售金銀業(yè)務。
、鄣洚敇I(yè)的死當銷售業(yè)務和寄售業(yè)代委托人銷售物品。
、芗]商品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個人銷售。
。2)征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僖曂N售貨物行為。具體包括: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②混合銷售行為;旌箱N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稅法規(guī)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jù)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是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③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該行為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提供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并且兩者之間沒有直接聯(lián)系或者從屬關系。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1)融資租賃業(yè)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
。2)因轉讓著作權而發(fā)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片、錄音磁帶母帶,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權發(fā)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yè)務。
(3)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
(4)轉讓企業(yè)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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