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主要介紹了國際私法的定義、性質(zhì)、發(fā)展歷史、研究方法、現(xiàn)狀等,論述了國籍的含義、住所的意義、國國際民法的原則、規(guī)定以及與其相關(guān)的國際商法。
探究近代法律文明的根源與脈絡(luò),已成為我們理解并提升自身價值的借鏡,為此我們一直努力著。近十年來,我們已陸續(xù)點校出版“中國近代法學譯叢”、“華東政法學院珍藏民國法律名著叢書”、“大清新法令”、“新譯日本法規(guī)大全”等諸多清末民國時期的著作,這些點校作品大多以當時的法學譯著、專著及法典為主,而包括清末民國時期法律講義、辭書等在內(nèi)的基本法律史料則因分布較為分散、查閱難度較大,以及數(shù)量龐大等原因而遲遲未能著手整理。因著機緣際會,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于2011年仲夏從私人收藏者手中購得兩千余冊藏書,其中以民國時期出版的法律書籍為主,這使我們有機會將此類法律基本史料較為完整地展現(xiàn)在讀者面前。
“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包含京師法律學堂筆記、朝陽大學講義等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律講義”,以及“法律辭書”與“漢譯六法”三大系列。
大學的法律講義是近代法律學科發(fā)展的重要基石。在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過程中,眾多學者孜孜以求,為法學之發(fā)展付出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清末民初,隨著留學生的派出與西方學術(shù)的引進,法律教育也為之耳目一新。這些講義中所探討的許多基本學術(shù)問題,并未因時光流逝而喪失其價值。相反,這些問題對于當代法學教育工作者而言,仍然意義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參考作用。
法律辭書的編纂?yún)R集了民國時期法律學者的群體智慧和力量,選人本叢刊的民國二十三年三月由大東書局出版的《法律大辭典》即為汪翰章、羅文干、戴修瓚、鄭天錫、張映南、張志讓、陳瑾昆、翁敬堂等十余位著名法學家的傾心合力之作。該辭書收錄了中外重要的法律名詞、中外法學家與立法者的生平簡介、各種法律制度及相關(guān)重要事件,并對通用術(shù)語附有英文、德文、法文、意文、拉丁文等5種語言,成就了西方規(guī)范化學術(shù)成功嫁接到中國傳統(tǒng)法律資源的典范。
清王朝的迅速滅亡以及隨后十余年中國政局的動蕩大大延緩了中國建設(shè)近代國家法制框架的進程。至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國內(nèi)政局大體得以穩(wěn)定。南京國民政府在詳細參酌中外立法的基礎(chǔ)上,短短數(shù)年間,建立了中國近代法的完整體系!皾h譯六法”的出版對這一體系的形成功不可沒。其所述者,或可激活我們對現(xiàn)代外國法學研究核心問題的深思凝慮。
清末及民國時期大學法律教育的基礎(chǔ)講義、法律辭書以及“漢譯六法”奠定了中國近代在接受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同時構(gòu)建自身法學知識譜系及其價值內(nèi)涵的文本基礎(chǔ)。本叢刊遴選出的書卷各本受制于一已之認識,偏頗難免,然我們秉承開放心態(tài),盡可能納入諸種重要作品,力求達至開放性及代表性之旨意。
囿于出版年代久遠及書籍保管不善,這些法律史料已不便直接翻閱,藏有這些史料的圖書館也多將其作為特藏書,給借閱者加以諸種限制。如本叢刊的出版能為廣大讀者帶來查閱、研習之便利,那將是對我們精心整理這些文獻的最大回饋。
是為序。
何勤華
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
2013年12月1日
總序(何勤華)
點校者序(劉曉紅)
凡例
例言
緒論
第一章 國際私法之定義及性質(zhì)
第一節(jié) 定義
第二節(jié) 性質(zhì)
第二章 國際私法之沿革及將來
第一節(jié) 沿革
第二節(jié) 將來
第三章 國際私法之研究方法
第四章 國際私法之法源及諸國國際私法的立法之現(xiàn)狀
第一節(jié) 法源
第二節(jié)立法之現(xiàn)狀
第五章 國際私法之系統(tǒng)
第六章 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之特例
第七章 國際私法上之外國法
第一節(jié) 外國法之性質(zhì)
第二節(jié) 在裁判所證明外國法
第三節(jié) 裁判所誤認外國法之適用
第四節(jié) 關(guān)于適用外國法之一般的制限
第八章 國際私法上之參考書
第九章 本論之分類
第一編 國籍
第一章 國籍及國籍法之意義
第二章 國籍之得喪
第一節(jié) 國籍之取得
第二節(jié) 國籍之喪失
第三節(jié) 國籍之回復
第三章 國籍之沖突
第一節(jié) 積極沖突
第二節(jié) 消極沖突
第三節(jié) 國籍之確定
第四章 法人之國籍
第五章 外國人及外國法人在法律上之地位
第一節(jié) 外國人法律上之地位
第二節(jié) 外國法人之法律上地位
第二編 住所
第一章 住所之意義
第二章 住所之得喪
第一節(jié) 住所之取得
第二節(jié) 住所之喪失
第三章 住所之沖突
第一節(jié) 積極沖突
第二節(jié) 消極沖突
第四章 法人之住所
第三編 國際民法
第一章 民法總則之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能力
第二節(jié) 失蹤
第三節(jié) 名稱權(quán)
第四節(jié) 法律行為
第二章 民法物權(quán)之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總論
第二節(jié) 占有權(quán)
第三節(jié) 所有權(quán)
……
第四編 國際商法
第二節(jié) 性質(zhì)
國際私法,國內(nèi)法中私法之一部也。
。ㄒ唬﹪H私法,國內(nèi)法也。分法為國際(公)法與國內(nèi)法二種。國際(公)法云者,乃國際團體所強行或確保之法。國內(nèi)法云者,乃國家所強行或確保之法也。自理想上言之,國際私法,雖可云為國際團體所強行或確保,然征諸今日世界之情勢,則尚未許實現(xiàn)此理想。因之各國國家,皆作為國內(nèi)法而強行或確保之。若對照法之實質(zhì),則同一之條規(guī)頗多。
法之大別二:曰國際法、國內(nèi)法。立一定之標準,不如是則加之以制裁。曰強行,有憲法之根據(jù)。曰確保或曰保留,以國際團體之權(quán)力所強行確保之法。曰國際法,以國家之權(quán)力所強行確保之法。曰國內(nèi)法,國際私人間之法律行為,應(yīng)適用何國私法之問題,各國均受其影響。似國際私法,亦當以國際團體之權(quán)力強行而確保之,實于世界人民,增其福利。惟默觀世界大勢,各國皆有野心。若有一國提議,國際私法,須用國際團體之力保護之,必有起而反對者。惟南美各國,互結(jié)條約,彼此遵守國際私法,儼若以國際團體之力保護之,惟系國與國之關(guān)系。(條約之效力,不能直及于人民。)故彼此遵守之國際私法,仍系各國之國內(nèi)法,不能因條約之故,使國際私法變?yōu)閲H法也,F(xiàn)在各國,均視國際私法為國內(nèi)法,以國家之權(quán)力保護之。故各國國際私法由各國國家白行規(guī)定。而所定之條規(guī),則大略相同。對照法之實質(zhì),猶云比較各國國際私法之實質(zhì)也。此后各國為交通起見,規(guī)定大同之國際私法,而以國際團體之權(quán)力保護之,豈不甚善?但今非其時耳。按意大利、法蘭西學者①,謂國際私法非國內(nèi)法。乃與國際公法相對立,而為國際法之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