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義在現(xiàn)代政治和道德哲學中占主導地位。其他理論, 如直覺主義, 沒有提供能與之抗衡的正義觀和道德觀!墩x論》主張以一種更抽象的社會契約論來替代功利主義。其出發(fā)點是: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主題; 人們在達成其它協(xié)議之前,首先要就社會制度的原則達成協(xié)議。然而這種締約不是一種實際的歷史行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狀態(tài)中的選擇的結果,它是互相冷淡的個人在無知之幕背后的選擇。契約目標是選擇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即正義原則。對所選擇的原則的直接檢驗是看按它們安排的社會制度是否符合人們的直覺判斷;另一個檢驗是看它們是否符合人們的目的。由此產(chǎn)生了《正義論(修訂版)》的三個部分:理論、制度、目的。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國當代著名哲學家、倫理學家、政治學家、 哈佛大學教授。1921 年生于馬里蘭州,就學于普林斯頓大學,1950 年在該校獲哲學博士學位,以后相繼在普林斯頓大學(1950-1952),康奈爾大學(1953-1962),哈佛大學(1962-2002)任教。羅爾斯自50年代起便潛心于社會正義問題的研究,《正義論》(1971)是他集其論文之精粹并經(jīng)過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貫的理論著作。羅爾斯還出版了其它專著:《政治自由主義》(1993),《萬民法》(1999),《道德哲學史講演》(2000)!墩x論》已被譽為二戰(zhàn)后政治哲學、倫理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將被列入歷史經(jīng)典名著之林。
譯者前言
修訂版序言
初版序言
第一編 理論
第一章 公平的正義
1.正義的作用
2.正義的主題
3.正義論的主要觀念
4.原初狀態(tài)和證明
5.古典的功利主義
6.一些有關的對照
7.直覺主義
8.優(yōu)先問題
9.對道德理論的評論
第二章 正義的原則
10.制度與形式的正義
11.正義的兩個原則
12.對第二原則的解釋
13.民主的平等和差別原則
14.機會的公平平等和純粹程序的正義
15.作為期望基礎的基本社會善
16.相關的社會地位
17.平等的傾向
18.對個人的原則:公平原則
19.對個人的原則:自然的義務
第三章 原初狀態(tài)
20.正義觀論證的性質
21.選擇對象的提出
22.正義的環(huán)境
23.正當概念的形式限制
24.無知之幕
25.各方的理性
26.引向兩個正義原則的推理
27.引向平均功利原則的推理
28.平均原則的某些困難
29.兩個正義原則的主要根據(jù)
30.古典的功利主義、不偏不倚和慈善
第二編 制度
第四章 平等的自由
31.四個階段的序列
32.自由的概念
33.良心的平等自由
34.寬容和共同利益
35.對不寬容者的寬容
36.政治正義和憲法
37.對參與原則的限制
38.法治
39.自由優(yōu)先性的規(guī)定
40.對公平的正義的康德式解釋
第五章 分配的份額
41.政治經(jīng)濟學理論中的正義概念
42.關于經(jīng)濟體系的一些評論
43.分配正義的背景制度
44.代際的正義問題
45.時間的偏愛
46.優(yōu)先性的進一步論據(jù)
47.正義的準則
48.合法期望和道德應得
49.與混合觀念的比較
50.完善原則
第六章 義務和職責
51.自然義務原則的論證
52.公平原則的論證
53.服從一種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54.多數(shù)裁決規(guī)則的地位
55.公民不服從的定義
56.良心拒絕的定義
57.公民不服從的證明
58.良心拒絕的證明
59.公民不服從的作用
第三編 目的
第七章 理性的善
60.對一種善理論的需要
61.簡單情況下的善的定義
62.關于意義的評注
63.生活計劃的善的定義
64.慎思的理性
65.亞里士多德主義原則
66.適用于個人的善的定義
67.自尊、美德和羞恥
68.正當與善的幾個比較
第八章 正義感
69.一個良序社會的概念
70.權威的道德
71.社團的道德
72.原則的道德
73.道德情操的特征
74.道德態(tài)度與自然態(tài)度之間的聯(lián)系
75.道德心理學的原則
76.相對穩(wěn)定性的問題
77.平等的基礎
第九章 正義的善
78.自律與客觀性
79.社會聯(lián)合的觀念
80.妒忌問題
81.妒忌與平等
82.自由的優(yōu)先性的根據(jù)
83.幸福與支配性目的
84.作為一種選擇方法的快樂主義
85.自我的統(tǒng)一
86.正義感的善
87.對證明的總結
附錄一 羅爾斯著作目錄
附錄二 羅爾斯研究重要文獻選錄
術語索引
人名索引
第一編 理論
第一章 公平的正義
在這導論性的一章中,我將概述我試圖建構的正義論的一些主要觀念。這種闡述是非正式的,是打算為隨后較詳細的論證引路,因而這一章與后面的討論之間不免會有某些重疊之處。我一開始將首先描述正義在社會合作中的作用,簡要說明作為正義的主要對象的社會基本結構。然后,我要提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的主要觀念,提出一種使傳統(tǒng)的社會契約論更為概括和抽象的正義論。在此,社會的契約被一種對最初狀態(tài)(initial situation)的解釋所代替,這一狀態(tài)把某些旨在達到一種有關正義原則的原初契約的程序限制條件結為一體。為了清晰和對照起見,我也要論及古典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考察這些觀點和公平的正義觀之間的某些區(qū)別。我的目標是要確立一種正義論,以作為一種可行的選擇對象,來替換那些長期支配著我們的哲學傳統(tǒng)的理論。
1.正義的作用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德性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和安排有序,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個社會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shù)模怀姓J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地補償強加于少數(shù)人的犧牲。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公民的各種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允許我們默認一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前提是尚無一種較好的理論,同樣,使我們忍受一種不正義只能是在需要用它來避免另一種更大的不正義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德性,真理和正義是決不妥協(xi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