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法制文明發(fā)達較早的國家之一,而且在四千餘年的發(fā)展過程中,從未中斷遇,這是世界文明古國中所少有的。因此,中華法制文明的歷史具有發(fā)展的連貫性、傳承性和系統性。法文化的底蘊十分豐厚,遺留下的法制資料浩如煙海。
在精蕪雜存的法文化遺產中,不乏超越時空的民主性因素,它是中華民族偉大創(chuàng)造力的體現,也是理想思維的結果。
中國古代農本主義的經濟形態(tài)、宗法倫常關係的社會結構、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儒家思想為統治思想的文化政策,構成了中國古代特有的國情,並進而決定了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特點。諸如禮法結合,法、理、情三者的統一;倫理法占有重要的地位,重視人命、法律向社會弱勢群體傾斜的人本主義;法白君出、獄由君斷的專制主義法制環(huán)境,德禮為政教之本,道德規(guī)範對法律規(guī)範的支撐等等。這些特點構成了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影響了周邊國家達數百年之久。
中國古代自夏商起,已有成文法。歷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自李悝《法經》至《大清律例》,其編纂體例均為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然就法律體系而言,由於社會關係的複雜性與多樣性,以及法律調整的針對性與適應性,使得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也為對象不同、內容有別的部門法所構成,既有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也有民經法律、訴訟法律,是諸法並存、民刑有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