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是近年來一個較為引人關注的領域,其范圍包括傳統(tǒng)海洋法、海商法、海事管理法等各個領域,這些學科在當今時代彼此間聯系日益密切,有逐漸融合的趨勢!秶H海事法新發(fā)展》共分9章,涉及9個領域,分別是海域爭端解決、海運反恐、海運服務貿易、國際航運競爭、海上貨物運輸法統(tǒng)一、海上責任保險、海運物流、船舶侵權法嚴格責任、海事審判改革。
張湘蘭,1951年12月生,湖北棗陽市人,曾在武漢大學外文系英語專業(yè)(1970-1975年)、北京大學法律系(1980-1982年)、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yè)(1994-1997年)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分別于1986年、1991年、1996年晉升為講師、副教授、教授,1999年任博士研究生導師。
美國杜倫大學法學院福特(FORDFOUNDATION)訪問學者(1987-1989年)、富布賴特(FULBRIGHTFOUNDATION)高級訪問學者(1992-1993年);英國南安普頓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教授(1999年);美國伊利諾伊大學弗里曼(FREEMAN)高級研究教授(2005-2006年)。曾先后于1988年5月至1989年2月及1992年3月至9月在美國McGlinchey,Stafford,Mintz,Cellini&Lang律師行從事法律研究工作。曾分別于1988年12月和1989年6月獲美國新奧爾良市市長頒發(fā)的國際榮譽公民證書和美國新奧爾良市圓桌俱樂部主席頒發(fā)的終身榮譽會員證書,F任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長江海商法協會副會長、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
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法、海商法和海洋法的教學與研究,在海上保險法、船舶油污法、船舶融資法和海洋權益保護法等方面具有創(chuàng)造性成果。曾先屠主持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海洋權益法律保障”、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項目“二十一世紀國際海事法新視野”、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際船舶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等多項課題研究;并主持國家級精品課程和國家雙語教學示范課程《海商法》以及湖北省教學改革研究等項目。已出版《海商法論》(合著)、《海商法》(國家精品課程)獲司法部法學教材與優(yōu)秀科研成果三等獎、《海上保險法》獲武漢市第四次優(yōu)秀著作二等獎,《國際貿易法理論與實務》(主編)獲武漢市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等十余部著作。并分別在《法學論壇》、《法學雜志》、《現代法學》、《江西社會科學》、《武漢大學學報》、《法學評論》等刊物上發(fā)表多篇重要學術論文。
張輝,男。1973年11月生,江蘇徐洲人,武漢大學法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1993年進入武漢大學法學院學習,2003年獲法學博士學位。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法國巴黎第一大學訪問學習,獲得法國大學第三階段學習文憑,現為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中國長江海商法學會理事、副秘書長。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海商法、國際法一般理論。
第一章 中日東海劃界爭端的若干國際法問題研究
第二章 海上反恐與海運安全制度研究
第三章 海運服務貿易的法律規(guī)制
第四章 航運競爭法律制度新發(fā)展研究
第五章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的發(fā)展與統(tǒng)
第六章 海上責任保險法律問題研究與我國立法完善
第七章 海運物流法律問題研究
第八章 船舶侵權法中的嚴格責任制度研究
第九章 海事審判制度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
一、大陸架劃界和專屬經濟區(qū)劃界之間的關系
(一)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架制度和專屬經濟區(qū)制度的確立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早期,關于大陸架的范圍以及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制度之間的關系引發(fā)了激烈的爭論,主要有三種主張:第一種主張認為,根據自然延伸原則,大陸架可一直延伸至大陸邊的外緣,即可以延伸到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制度無論是在200海里界限內還是界限外,都是獨立于專屬經濟區(qū)的制度。該觀點的支持者主要是阿根廷、美國、印度等13個寬大陸架國家。第二種主張由內陸國和地理條件不利的國家和日本提出,認為由于已經建立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制度,因而應取消大陸架制度,或規(guī)定大陸架不應超過200海里。第三種主張支持200海里內專屬經濟區(qū)制度的適用,不過仍同意大陸架制度在200海里界限外適用。最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中所規(guī)定的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制度成為寬大陸架國家和地理不利國家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逗Q蠓üs》所規(guī)定的專屬經濟區(qū)制度和大陸架制度二者之間是獨立的,分別規(guī)定在公約的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并且,根據專屬經濟區(qū)制度第五部分第56條第3款的規(guī)定,“本條所載的關于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按照第六部分的規(guī)定行使”?疾1982年《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大陸架與專屬經濟區(qū)具有不完全相同的權利基礎、范圍和法律制度。例如,從范圍上講,專屬經濟區(qū)的最大范圍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而大陸架的最小范圍是200海里,最大不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2500公尺等深線外100海里。從權利來源角度,沿海國對大陸架的主權權利是固有的,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而沿海國必須經過宣告才能主張專屬經濟區(qū)。從所涉資源角度,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qū)的主權權利涉及所有自然資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而對大陸架的主權權利,主要以非生物資源為主。正如國際法院在緬因灣案中所指出的,“似乎只能說這兩種制度的關系要么是分離的,要么是混亂的,但不能是統(tǒng)一的”。
從國際司法實踐來看,自1984年緬因灣劃界案以來,為專屬經濟區(qū)(漁區(qū))和大陸架劃定一條單一海洋邊界的案例不斷增多。例如,2009年羅馬尼亞一烏克蘭黑海劃界案中當事國雙方就明確要求“國際法院確立一條單一海洋邊界來劃定羅馬尼亞和烏克蘭之間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1992年法國一加拿大海洋劃界仲裁案、1993年格陵蘭一揚馬延海洋劃界案、1999年厄立特里亞一也門海洋劃界仲裁案、2001年卡塔爾一巴林海洋劃界案、2002年喀麥隆一尼日利亞海洋劃界案、2006年的巴巴多斯一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劃界案、2007年的圭亞那一蘇里南劃界案、2007年的尼加拉瓜一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地區(qū)領土與海洋爭端劃界案等,都使用了類似的表達。從法律邏輯上講,這種表達方式恰恰傳遞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不是同一個制度這種信息,否則如果按照某些學者的主張200海里內的專屬經濟區(qū)制度已經吸收了大陸架制度,那么200海里內的劃界應當只存在專屬經濟區(qū)劃界問題,因此這些劃界案本身的存在就足以駁斥日方“中日之間不存在大陸架劃界,只存在專屬經濟區(qū)劃界”的觀點。
(二)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1款和第83條第1款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期間,由于這兩個海域都與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有關,因此這兩個海域的劃界規(guī)則被放在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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