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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的司法管轄豁免研究 國際組織活動日益頻繁,功能日益擴大。在與有 關的國家和私人進行交往時,國際組織不得不經(jīng)常面對自身是否享有司法 管轄豁免和如何在國 內法院實現(xiàn)這種豁免的問題。國際組織豁免問題曾作 為“國家與國際組織關系”研究的一部分,停留在國際法委員會的日程 上長達30年之久。 但1992年國際法委員會決定暫時擱置對此問題的編纂 工作。近年來不少國際法學者和部分國際法委員會委員開始重新考慮并 呼吁繼續(xù)展開和深化 對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問題的研究。鑒于此,李贊的《國際組織的司法管轄豁免研究》將就國際組織的 司法 管轄豁免,即國際組織在國內法院是否享有豁免和如 何實現(xiàn)這種豁免的問題進行研究。 《國際組織的司法管轄豁免研究》將主要從國際 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兩方面加以論證。合法性即指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法律淵源, 正當性即指國際組織 通過其司法管轄豁免的職能性限制、強制性放棄和任 擇性爭端解決機制以實現(xiàn)國際組織與成員國關系的平衡。期望通過對國際 組織司法管轄豁免問 題進行比較深入的理論探討,能為該問題的學術研究 、國際締約甚至有關國內立法和司法實務有所助益。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探討,本書試圖得出如下兩個 結論。 一、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是一種受限制的權利 。關于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性質,爭論主要集中在絕對性與限制性上 。世界上沒有不受限 制和約束的權利。國際組織的司法管轄豁免權也不能 例外,它同樣是一種受到限制或制約的權利。國際組織享有司法管轄豁免 ,是為了保證國際組 織不受成員國干涉,以獨立履行職能和實現(xiàn)其目的。 在國家主權權力面 前,司法管轄豁免是保護國際組織免受干涉的重要法 律機制。對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限制,首先來自其建立在職能必要基 礎上的理論依據(jù)。從 國際組織豁免的職能性特征來看,它是一種受到職能 限制的豁免,并非絕對的。其次,國際組織在一定條件下負有放棄豁免的 義務,這是對國際組 織司法管轄豁免的制度性約束。國際組織一旦放棄豁 免,那么,組織及其人員將與其他私人一道,成為國內法院的審判對象。 這將有力地約束組織 及其人員的行為,嚴格要求在其職能必要的范圍內行 事。 二、司法管轄豁免是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相互制 約與平衡的機制。國家與國際組織是一種相互制約與平衡的關系。這種法 律關系是通過私人權 利與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之間實現(xiàn)某種平衡的制度 性安排而得以體現(xiàn)的。這種制度性安排包括豁免的強制性放棄和任擇性 爭端解決機制。國際 組織享有司法管轄豁免是一般原則。但實際上,為了 平衡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的利益與權利的分配關系,司法管轄豁免總是存 在著很多制約。這些 制約機制的存在,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國際組織在享有 司法管轄豁免以履行其職能時可能濫用其豁免,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國家 在行使司法管轄權以 限制國際組織的司法管轄豁免時矯枉過正。這是由國 家與國際組織的現(xiàn)實關系所決定的。在一個依然是由主權國家主導的國際 社會里,既要保證國 際組織有效履行職能,實現(xiàn)其宗旨與目標,又不能過 分損害國家的主權,因此,保持國家與國際組織關系的平衡狀態(tài)是維持和 促進正常國際關系的 重要環(huán)節(jié)。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限制與平衡是相 互交織、相互影響的。對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進行限制有助于實現(xiàn)組 織與私人權利之間的 平衡,實現(xiàn)國際組織與私人權利的平衡是對司法管轄 豁免進行限制的理由和結果。 本書在論證過程中力爭做到以下三點。 一是理論建立在比較牢固的實踐基礎之上。一方 面,本書運用了大量的案例。國際和國內法院都曾對有關國際組織司法管 轄豁免問題作出過大 量的判決或提供過咨詢意見。文中涉及的相關國際和 國內案例至少達到158個。案例的大量運用使論證過程具有了堅實的實 證基礎,有關論點獲 得了豐富的實踐支持,說服力明顯增強。另外,本書涉及的國際組織超過 161個,這些國際組織包括全球性和區(qū)域性、普遍性 和專業(yè)性、政治性和經(jīng)濟性等各類組織,基本涵蓋了目前世界上重要的政 府間組織。同時,以 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的各類組織為重點研究對象,兼顧其他各 類國際組織,這樣就使得論證過程重點突出,同時兼具普遍性和代表性。 二是理論創(chuàng)新點較多。這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 面。一方面,以往學者們論述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性質時,大多通過 與國家豁免進行類比 和從強調人權保護的角度進行論證。前者容易忽略國 家與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具有的差異性,后者卻是必要而非充分的 理由。本書力圖另辟 蹊徑,從理論限制即職能性限制和制度限制即強制性 放棄豁免兩方面進行論證,視角比較獨特,論證邏輯顯得更為嚴密,論證 結果具有較強的說 服力。 另一方面,本書率先或較早對國際組織司法管轄 豁免的有關具體問題進行詳盡而深入的分析和論證。這主要表現(xiàn)在:(1) 在論述國際組織司 法管轄豁免的法律淵源時,除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外 ,還從有關學者論述、國際組織立場、條約本身、國內立法和司法等諸 多方面對相關的國際 習慣法展開充分論證,豐富了人們對該問題的理論認 識。(2)在論述職能必要作為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主要理論依據(jù)時 ,主張職能必要是決 定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范圍的標準,亦即限制性 標準。詳細論證職能必要理論在實踐中如何決定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 主體及其行為的范 圍,這對于厘清國際組織享有司法管轄豁免的實踐情 況、引導成員國在實踐中尊重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權和國際組織正確行 使自己的豁免權,以 及消除部分學者認為職能必要理論在實際操作中具有 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的成見都具有積極作用。(3)在論述國際組織司法管轄 豁免的制度約束即 強制性放棄豁免機制時,從放棄豁免的法理基礎和放 棄豁免的范圍、標準以及方法等諸多方面進行全面而深入的論述,在學界 首次將國際組織放棄 豁免的問題納入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性質和國家 與國際組織關系的宏觀語境中予以闡釋,對于國際法學者和有關實務工作 者認識國際組織放棄 豁免的理論和實踐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4)在論述 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的平衡機制即爭端解決方法時,在傳統(tǒng)的談判與 協(xié)商、仲裁、行政法 庭等方法之外,將有關國際組織的報告員制度和國際 金融組織的協(xié)查機制納入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下的爭端解決體系,使得 與國際組織豁免有關 的爭端解決方法更為豐富,體系更為完善。另外,在 論述解決國際組織職員爭端和其他有關私法爭端時,主張在一定條件下適 當發(fā)揮國內法院的積 極作用。一般認為,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就是為了 使國際組織免受國內法院的審判,因此國際組織司法管轄豁免與國內法院 行使司法管轄權是相 沖突的。但本書主張在一定條件下發(fā)揮國內法院的作 用對于國際組織履行職能和實現(xiàn)目的具有積極意義。 三是力爭注釋規(guī)范和充分發(fā)揮注釋的功用,將幾 乎所有說明性、補充性、介紹性和輔助性的內容放人注釋之中,盡量使正 文精練、論述集中、 結構緊湊、重點突出。因此,本書的注釋占有較大篇 幅。注釋與正文一道構成本書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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