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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明知及其司法認定
刑法中的“明知”是犯罪故意不可或缺的內(nèi)容。明知之“知”需要具備“合規(guī)律性”之條件,而明知之“明”則需要具備“相對清楚、具體性”之條件。明知包含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即對行為自然屬性的認識以及對行為社會屬性的評價(屬廣義上的認識)。其中,對行為自然屬性的認識具體包含對犯罪對象、犯罪手段或方法和犯罪結果的認識,在短縮的行為犯中,還包含對被短縮行為的認識,而對行為社會屬性的認識只能是社會危害性認識。司法實務中認定明知主要有三種途徑:直接證據(jù)證明、間接證據(jù)證明以及推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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