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及其路徑研究
定 價:66 元
- 作者:肖潔著
- 出版時間:2022/11/1
- ISBN:9787522302515
- 出 版 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F233.2
- 頁碼:170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及其路徑研究》的研究意義主要有三點:一,豐富了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研究以及審計質量的研究。如何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有效提升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審計質量是新時代我國監(jiān)管機構以及學術界研究的熱點,該書研究從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入手,在討論民事責任的賠償概率和力度將如何影響合伙人行為,對合伙人行為產生威懾效應的基礎上,分析審計質量的內涵,并根據勞動價值理論將審計質量分為“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層面,這可對審計質量的提升機理給出更全面更具說服力的理論解釋。二,采用博弈論與實證結合的研究方法,對單憑觀察無法得出結論的現象進行模型推演,分析了資本市場中的上市公司、項目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及投資者四類參與人的行為決策及博弈均衡結果,特別是對審計質量的產生過程即項目合伙人(是否發(fā)現錯報和報告違約行為)及其他合伙人(是否愿意干涉)的行為過程做了具體的分析,以探討在威懾效應下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價值”層面的作用及其影響路徑。再運用實證研究法將合伙人民事責任的賠償概率和力度對“使用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帶來的變化進行檢驗,是威懾理論在審計領域的拓展,亦是對已有審計研究方法的一次創(chuàng)新嘗試。三,對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與審計質量的研究可為相關法律的制定提供理論基礎和現實數據支持,并對法律制度的設計、完善與落實提供有效的意見與建議,從而推動證券市場法制化健康有序發(fā)展。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頻繁“爆雷”,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引起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質疑。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既是事務所的所有者、執(zhí)業(yè)者、監(jiān)督者與管理者,又是法律責任的主要承擔者,決定著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和運營方向。如何建立有效的民事責任制度來促使他們提高審計質量、恢復證券市場各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均衡既是社會公眾的期待,也是學者們和業(yè)界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書聚焦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這一特殊的群體,對我國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發(fā)展進行簡要分析,明確對合伙人民事責任進行研究的重要性。隨后將合伙人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的影響機理和路徑進行探討,以歷史現象為啟發(fā)提煉合伙人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的發(fā)生機制,并基于威懾效應下合伙人面臨的不同種類民事責任可能產生的行為以及對審計質量的影響進行探討。本書基于威懾理論將合伙人民事責任分為民事賠償概率與民事賠償力度兩個要素,并借鑒勞動價值理論將審計質量歸結為“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層面。其中“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形成于審計活動的生產過程中,是審計服務提供者凝結于審計工作的人類勞動的一種體現。本書通過建立數理模型模擬審計活動中審計質量的形成過程,對在不同法律框架下民事責任與“價值”層面審計質量的關系進行分析;而“使用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則是從審計產品的結果出發(fā),表示為審計產品能夠對各使用者造成的正面影響以及其滿足各使用者的程度。本書將被審計單位的盈余管理水平作為審計產品對使用者造成的正面影響的替代變量,以實證研究的方式將“使用價值”層面合伙人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加以驗證。最終得出的研究結論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對前期理論進行分析的過程中,我們發(fā)現:合伙人民事責任制度從源頭上就是為了保障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執(zhí)業(yè)質量而產生的,它一方面監(jiān)督合伙人勤勉謹慎執(zhí)業(yè)以履行其應盡義務,促使其提高“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另一方面通過財產性補償對受害者(會計信息使用者)權益進行保護,恢復他們對行業(yè)的信心,帶來“使用價值”層面審計質量的提升。有效的民事責任制度對合伙人形成有效威懾效應,使他們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必須將違法的民事賠償概率和力度納入成本收益的考量,從主觀上促使他們一方面提高自身能力盡可能地提供更專業(yè)的服務;另一方面降低他們主動違規(guī)的動機,在執(zhí)業(yè)時更加謹慎,最終帶來審計質量的提高。但威懾效應發(fā)生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法律準則具有一定的明確性和相對穩(wěn)定性,否則合伙人無法有效預期其民事處罰的概率和力度。除此之外,極其巨大的訴訟難度是導致請求權主體望而卻步、合伙人民事責任追究機制無法形成有效威懾效應的關鍵。民事責任追究機制無法生效,自然無法達到通過威懾效應影響合伙人的行為選擇從而最終提高審計質量的目的。在我國,由于公民個人財產難于驗證和確定范圍,事務所合伙人可能會通過對個人財產的轉移而避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確立合伙人個人財產的范圍是保證合伙人無限賠償責任機制可操作性的關鍵,否則受害人還是無法獲取應有的賠償,而民事責任機制依然無法對合伙人產生有效威懾效應。
其次,在數理模型分析中,我們通過理論歸納和模型演繹發(fā)現:民事責任越大,合伙人經過成本收益衡量之后,越容易導致審計質量的提升。民事責任的存在增加了執(zhí)業(yè)合伙人“偷懶”的成本,促使他們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有充分的動力來提高個人能力以發(fā)現被審計單位的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剝奪了執(zhí)業(yè)合伙人“配合舞弊”的不法收益,降低了他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收買”的可能。而其他合伙人為避免承擔連帶責任,也會通過干涉合謀和選擇執(zhí)業(yè)能力較強的合伙人,間接提高本所的審計質量。民事責任賠償概率和力度的差異使合伙人行為呈現出不同的威懾效應,合伙人不同行為滲入審計活動中,使審計質量在“價值”層面得以提升。隨后本書在對不同法律框架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賠償概率和力度進行分析時發(fā)現:第一,相對于有限責任制,在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執(zhí)業(yè)合伙人預期支付的民事賠償較高,執(zhí)業(yè)合伙人從公司管理層所獲得的合謀收益會小于可能遭受到的訴訟賠償的概率越高,執(zhí)業(yè)合伙人如實出具審計報告的可能性越高,審計質量也會隨之提高。第二,在普通合伙制及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雄厚的個人財產是其如實出具審計報告,提升審計質量的有力保證;而在有限責任制下,執(zhí)業(yè)合伙人必須對事務所投入足夠多的資金,才能有效約束其違法動機。第三,執(zhí)業(yè)合伙人個人能力不但對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有直接影響,其專業(yè)能力與管理層合謀成本也呈正相關。相對于有限責任制,被審計單位管理者需花費更多的合謀成本來說服普通合伙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與之“合謀”。第四,執(zhí)業(yè)合伙人財產占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越小時,其他合伙人由于占有更大的份額促使他們對執(zhí)業(yè)合伙人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是否存在合謀現象更為關注,并盡可能制約該行為,間接地提升了審計質量。在合伙制下,非執(zhí)業(yè)合伙人為避免承擔連帶責任,有通過干涉合謀來提升本所審計質量的動機,且對于一個審計項目而言,規(guī)模越大的事務所,負責該審計項目的執(zhí)業(yè)合伙人所占份額越少,其他合伙人所占份額越多,執(zhí)業(yè)合伙人與公司管理層合謀成功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可見,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組織形式更有利于通過民事責任配置制度,使組織內部形成互相制約、互相督促的有效機制。
最后,在實證檢驗中,我們以被審計單位盈余管理水平替代審計質量,用會計師事務所非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晉升合伙人時發(fā)生的民事責任的變化作為民事責任的替代變量來驗證合伙人民事責任的威懾效應對使用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的影響。我們發(fā)現:第一,非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晉升為合伙人后,民事責任賠償概率在成為合伙人后所需承擔的連帶責任的增加下得以提升,且預期的民事賠償力度也因收入分配方式的改變而進一步增大,民事責任總體的增加對該新晉合伙人帶來了威懾效應,提高了該新晉合伙人的執(zhí)業(yè)謹慎和努力程度,最終體現為該合伙人在審計活動中對客戶公司管理層進行盈余操縱的行為表現出了更強的抑制作用,對被審計單位的正面影響使得該合伙人在“使用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得以提高。第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面臨著有限和無限兩種責任可供選擇,標準在于他是否介入了他人失敗的審計案件。此時事務所合伙人數越多,合伙人之間相互了解、建立信任的溝通成本越多,合伙人之間的不信任程度越高;谕匦匣锶嗽趯ψ陨硇袨檫M行成本收益分析后,更傾向于采取僅會讓他們承擔有限責任的行為。因此,合伙人不再愿意向其他人提供幫助,以避免卷入其他合伙人的失敗案例,尤其不愿對審計失敗風險較大的新晉合伙人負責的項目伸出援手,導致新晉合伙人較難獲得指導和幫助,最終致使非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升任合伙人事件對審計質量的促進作用被弱化。
針對上述主要結論,我們提出的相應建議主要有:第一,健全民事訴訟制度,確保民事追究責任的威懾效應發(fā)揮。具體措施包括:明確連帶責任的劃分、在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層面應構建以合伙人為主要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體系;降低訴訟難度,大力發(fā)展投資者保護機構,適當引入團體訴訟制度,以法務會計鑒定報告替代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財產登記制度,將合伙人個人稅務申報系統(tǒng)作為其個人財產的輔助證據,降低其隱匿財產的可能。第二,以政策引導事務所治理,促進審計質量提升。具體措施包括:改變對事務所的評判標準,以執(zhí)業(yè)質量為導向,鼓勵事務所內涵式發(fā)展;利用“圈子”建立合伙人之間的聯(lián)保制度,緩解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消除合伙人之間利益不一致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參考擔保公司的運營模式,對公眾披露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能力,使之成為審計質量信號傳遞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第三,以現實為依據規(guī)范審計市場,暫緩尚未成熟的法規(guī)頒布。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成熟度和審計市場的有效程度并不具備完全“放開”證券從業(yè)資格證限制的條件,完善證券期貨資格評判標準和考核機制才是應采取的措施。
綜上所述,合理有效的民事責任制度安排是保護投資者權利,提高證券市場監(jiān)管效率的有力手段,也是改變我國被詬病已久“重行政、輕民事”的證券市場監(jiān)管制度的關鍵。本書的研究意義主要有三點:第一,豐富了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研究以及審計質量的研究。如何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有效提升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審計質量是新時代我國監(jiān)管機構以及學術界研究的熱點,本書研究從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入手,在討論民事責任的賠償概率和力度將如何影響合伙人行為,對合伙人行為產生威懾效應的基礎上,分析審計質量的內涵,并根據勞動價值理論將審計質量分為“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層面,這可對審計質量的提升機理給出更全面更具說服力的理論解釋。第二,采用博弈論與實證結合的研究方法,對單憑觀察無法得出結論的現象進行模型推演,分析了資本市場中的上市公司、項目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及投資者四類參與人的行為決策及博弈均衡結果,特別是對審計質量的產生過程即項目合伙人(是否發(fā)現錯報和報告違約行為)及其他合伙人(是否愿意干涉)的行為過程做了具體的分析,以探討在威懾效應下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價值”層面的作用及其影響路徑。再運用實證研究法將合伙人民事責任的賠償概率和力度對“使用價值”層面的審計質量帶來的變化進行檢驗,是威懾理論在審計領域的拓展,亦是對已有審計研究方法的一次創(chuàng)新嘗試。第三,對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與審計質量的研究可為相關法律的制定提供理論基礎和現實數據支持,并對法律制度的設計、完善與落實提供有效的意見與建議,從而推動證券市場法制化健康有序發(fā)展。
第1章 導論
1.1 研究背景與意義
1.2 研究思路與方法
1.3 研究目標與內容
1.4 研究創(chuàng)新與局限
第2章 文獻綜述
2.1 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概率與審計質量的相關研究
2.2 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民事賠償力度與審計質量的相關研究
2.3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及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影響的相關研究
2.4 文獻述評
第3章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的邏輯演進
3.1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制度與歷史變遷
3.2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制度發(fā)展及其作用
3.3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為民事責任主體之依據
第4章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與審計質量的理論概述
4.1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的概念界定
4.2 審計質量的概念界定
4.3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和審計質量關系的理論基礎
第5章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影響的機理分析
5.1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與審計質量關系的歷史觀察與發(fā)生機制
5.2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不同類型民事責任與審計質量關系的機理分析
5.3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對審計質量影響的路徑研究
5.4 本章小結
第6章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與審計質量博弈模型的構建與分析
6.1 模型前提假定與構建
6.2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與審計質量博弈均衡分析
6.3 本章小結
第7章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責任與審計質量的實證檢驗
7.1 理論分析與假設提出
7.2 研究設計
7.3 實證結果與分析
7.4 穩(wěn)健性測試
7.5 本章小結
第8章 研究結論、政策建議與研究展望
8.1 研究結論
8.2 政策建議
8.3 未來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