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學習指引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關于婦女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律。該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5年8月28日作了較大修改、于2018年10月26日作了個別調整!秼D女權益保障法》實施三十年來,為婦女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權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深入人心。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一、本次修訂的亮點
本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是繼2005年、2018年兩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訂。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原有規(guī)定基礎上,積極適應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對婦女權益保障制度機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統(tǒng)的規(guī)定,亮點眾多?偟目矗饕w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斷豐富婦女權益保障制度內容。實現男女平等是衡量社會文明的重要尺度,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婦女發(fā)展與進步,把男女平等作為促進我國社會發(fā)展的一項基本國策。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明確規(guī)定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報告均將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寫入黨的執(zhí)政綱領,充分彰顯實現男女平等的堅定意志。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僅在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還在各章中不斷豐富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制度規(guī)定,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確保廣大婦女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平等獲得發(fā)展機遇、平等享有發(fā)展成果。
二是落實全面保障基礎上,根據新時代婦女工作特點和婦女事業(yè)發(fā)展要求強化特殊保護。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各方面權益作出規(guī)定。在體現和落實全面保障的基礎上,更加突出結合婦女自身特點和婦女工作實際,強調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在醫(yī)療保健和健康檢查、公共設施配建、生育服務保障、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消除就業(yè)性別歧視等諸多方面,根據婦女特點提供特殊保護,為有效實現男女平等和促進婦女全面發(fā)展提供有力支撐。
三是完善政府相關保障措施,強化婦女聯合會等有關方面的保障職責。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積極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總結我國婦女事業(yè)發(fā)展成就與經驗,旗幟鮮明強調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確保新時代婦女權益保障事業(yè)始終有主心骨,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明確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xié)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從制定和實施婦女發(fā)展規(guī)劃、提供經費保障、完善婦女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調查制度、發(fā)展婦女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消除就業(yè)性別歧視、預防和處置侵害婦女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具體保障措施。與此同時,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高度重視婦聯組織重要作用,進一步明確婦聯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fā)展的工作,明確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婦女聯合會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支持幫助受害婦女,督促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查處。
四是倡導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鼓勵和支持婦女自強。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重視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關心、關愛和支持婦女發(fā)展,明確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通過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組織動員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結合工作職責和自身特點開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婦女權益保障事業(yè)。與此同時,充分尊重婦女的重要主體地位,明確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chuàng)造條件,為婦女創(chuàng)造公平的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環(huán)境,為困難婦女提供必要幫扶,保障和促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面發(fā)展,更好發(fā)揮婦女半邊天的重要作用。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前共九章、六十一條,經過本次修訂,增至十章、共八十六條,修改涉及條款多,增加的規(guī)定多,結構上也有調整。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完善總體性制度機制。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進婦女全面發(fā)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二是規(guī)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三是規(guī)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xié)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四是規(guī)定男女平等評估機制、婦女發(fā)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tǒng)計調查制度。五是明確國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二)完善政治權利保障。一是規(guī)定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二是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明確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xié)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三)完善人身和人格權益。一是將第六章人身權利前移作為第三章,并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權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三是強調禁止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施行有關醫(yī)療活動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的基礎上,規(guī)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fā)現報告和解救、安置、救助、關愛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職責。五是在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六是規(guī)定住宿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fā)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七是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八是加強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九是規(guī)定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心理健康服務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統(tǒng)保健制度,設立婦幼保健機構,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健康檢查,合理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設施。
(四)完善文化教育權益。一是完善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制度機制。二是規(guī)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三是規(guī)定國家健全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chuàng)造條件。
(五)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一是消除就業(yè)性別歧視,明確就業(yè)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將就業(yè)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jiān)察范圍。二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保障相關責任,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中應當包含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規(guī)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等。四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精神,規(guī)定加強對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
(六)完善財產權益。一是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不動產登記、征收或者征用補償等方面的權利。二是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三是規(guī)定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zhèn)集體所有財產關系中的權益。
(七)完善婚姻家庭權益。一是規(guī)定國家鼓勵婚前體檢,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二是規(guī)定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要求記載其姓名等權利。三是規(guī)定離婚訴訟期間共同財產查詢、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等制度。
(八)完善救濟措施。增加一章關于救濟措施的規(guī)定,作為第八章。一是規(guī)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督促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二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三是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明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監(jiān)督。四是規(guī)定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支持起訴等制度。
(九)完善法律責任。就違反有關報告義務、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義務、消除就業(yè)性別歧視等義務的行為,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學習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男女平等與婦女依法特殊保護】
第三條【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領導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第五條【婦女發(fā)展綱要和規(guī)劃】
第六條【婦聯等群團組織應做好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婦女維護合法權益】
第八條【立法應當聽取婦聯意見,考慮婦女特殊權益】
第九條【婦女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調查制度】
第十條【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第十一條【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保障婦女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權】
第十四條【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女干部的培養(yǎng)和選拔】
第十六條【婦聯的職責】
第十七條【對涉及婦女權益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處理】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八條【保障婦女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九條【婦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條【婦女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條【婦女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及發(fā)現報告和解救】
第二十三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建立預防和處置女學生受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婦女性騷擾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住宿經營者及時報告義務】
第二十七條【禁止賣淫、嫖娼】
第二十八條【婦女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條【婦女健康服務體系】
第三十一條【婦幼保健和婦女衛(wèi)生健康】
第三十二條【生育權利與自由】
第三十三條【婦女全生育周期系統(tǒng)保健制度】
第三十四條【規(guī)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考慮婦女特殊需求】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五條【保障婦女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三十六條【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七條【保障婦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三十八條【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
第三十九條【為婦女終身學習創(chuàng)造條件】
第四十條【保障婦女在文化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四十一條【保障婦女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四十二條【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防止和糾正就業(yè)性別歧視】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招錄時不得實施性別歧視行為】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應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
第四十五條【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六條【晉職、晉級等不得歧視婦女】
第四十七條【保護婦女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及休息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用工中不得侵害女職工法定權益】
第四十九條【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jiān)察】
第五十條【婦女權益社會保障】
第五十一條【生育保險制度和職工生育休假制度】
第五十二條【加強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五十三條【保障婦女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五十四條【不得侵害婦女共同、共有財產權益】
第五十五條【婦女平等享有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權益】
第五十六條【不得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權益】
第五十七條【保護婦女在城鎮(zhèn)集體所有財產關系中的權益】
第五十八條【平等的繼承權】
第五十九條【對公婆盡了贍養(yǎng)義務喪偶兒媳的繼承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條【保障婦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
第六十二條【鼓勵婚前檢查】
第六十三條【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第六十四條【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六十五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第六十六條【婦女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六十七條【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查明與保護】
第六十八條【夫妻共擔家庭義務與家務補償制度】
第六十九條【夫妻共有房屋的離婚分割】
第七十條【母親的監(jiān)護權不受非法干涉】
第七十一條【喪失生育能力婦女對子女的優(yōu)先撫養(yǎng)要求】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常規(guī)救濟途徑】
第七十三條【婦聯的支持與幫助】
第七十四條【對用人單位侵害婦女權益的聯合約談機制】
第七十五條【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權益的保護】
第七十六條【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
第七十七條【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和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十八條【有關單位支持受侵害的婦女起訴】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發(fā)現婦女被拐賣、綁架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責任】
第八十條【學校、用人單位未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住宿經營者發(fā)現侵害婦女權益違法犯罪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等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就業(yè)性別歧視和侵害女職工法定權益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不作為、打擊報復等消極行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八十五條【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二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022年10月30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1年12月2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
匯報
(2022年4月1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
報告
(2022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
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2年10月29日)
中國婦女發(fā)展綱要(20212030年)
(2021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印發(fā)《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2年11月23日)
★附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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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jié)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jié)錄)
(2012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jié)錄)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節(jié)錄)
(2021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節(jié)錄)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jié)錄)
(2012年12月28日)
婚姻登記條例
(2003年8月8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2012年4月28日)
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1994年12月14日)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guī)定
(1993年11月26日)
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