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惡意補足責任年齡規(guī)則引入論的學者認為,我國應該適用惡意補足責任年齡規(guī)則這一彈性的責任年齡制度,但是對于如何引入惡意補足責任年齡規(guī)則,即該規(guī)則與我國刑事責任年齡三分法的關系建構沒有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體系。有學者指出,我國應該保持14~16歲犯刑法規(guī)定的8種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不變,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降低的刑事責任年齡段中實行惡意補足責任年齡規(guī)則,要求控方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來證明其存在惡意。②筆者認為是十分不妥當?shù)。該學者的觀點核心是降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在刑事責任年齡至16歲這一年齡區(qū)間實施的8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承擔證明其具有惡意的責任,這樣做反而限制了原本14~16歲的人就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變成推定無刑事責任能力,需要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其具有惡意的證明,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不僅擴大了刑事責任能力承擔的年齡范圍,而且一定程度上放寬了14~16周歲的人所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僅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而且有可能放過14~16周歲犯刑法規(guī)定的8種犯罪行為原本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造成一罰了之或者是一放了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