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整理美國法院審理的外國主權豁免案例,以美國國會立法及美國政府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利益聲明、豁免建議和美國法院尤其是聯(lián)邦法院判例為依據,總結外國政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官員在美國訴訟中的豁免問題。
本書在概要介紹美國外國主權豁免立法史和框架結構等問題后,接著介紹哪些主體可以主張主權豁免,然后分析對人管轄權問題,討論主權豁免訴訟中的其他程序規(guī)則、法律選擇規(guī)則及缺席判決問題,論述管轄豁免例外及執(zhí)行豁免例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知己知彼,百戰(zhàn)不殆,本書可以為從事涉外業(yè)務的理論界和實務界提供新的資料、視角和啟發(fā)。
本書有助于中國應對外國主權豁免領域的問題,為將來更好地應對在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訴訟,提供智力支持,有助于中國政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官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引言
一、國內外研究狀況述評
中美關系解凍后,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開始逐漸進入中國政府的研究視野。1972年2月美國總統(tǒng)尼克松訪華后,中美兩國開始討論雙邊關系正常化,而其中的重要議題既包括美國解凍1949年10月1日后美國政府凍結的中國政府和國民的資產,也包括中國政府向1949年10月1日后部分資產被征收、征用、國有化的美國國民支付補償款。1972年7月26日,美國國務院在致美國駐法國大使館的密電中,特別指示美國駐法國大使與中國駐法國大使黃鎮(zhèn)討論中美貿易正;械乃饺饲髢攩栴}。為解決這些問題,中國政府尤其是外交部門開始注意到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問題。
在中美建交談判期間,美國國會將限制豁免的規(guī)則法典化,通過了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of 1976)。美國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是世界上部正式成文的采取限制豁免原則的立法,核心條文編纂在《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28編尤其是其中的第97章中。當時,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尚未得到中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重視。
湖廣鐵路債券案引爆了中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的研究、批判。1979年11月,美國債券持有人在美國阿拉巴馬北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湖廣鐵路債券的本息,美國法院認定清政府發(fā)行債券的行為符合《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商業(yè)活動例外,于1982年作出缺席判決。1983年2月2日,中國外交部向來訪的美國國務卿遞交備忘錄,2月9日《人民日報》在題為《就美地區(qū)法院對所謂湖廣鐵路債券案作出缺席判決一事吳學謙向舒爾茨遞交我外交部備忘錄》的報道中刊登該備忘錄,申明:國家主權豁免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根據是聯(lián)合國憲章所確認的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無可非議地享有司法豁免權。美國地方法院對一個主權國家作為被告的訴訟,行使管轄權,作出缺席判決甚至以強制執(zhí)行其判決相威脅,完全違反國家主權平等的國際法原則,違反聯(lián)合國憲章。對于這種將美國國內法強加于中國,損害中國主權、損害中國民族尊嚴的行為,中國政府堅決拒絕。如果美方無視國際法,強制執(zhí)行上述判決,扣押中國在美國的財產,中國政府保留采取相應措施的權利。
中美兩國領導人、各部門多次交涉,終中國政府接受美國政府建議,指派律師在美國法院特別出庭,向美國法院申請撤銷湖廣鐵路債券案的缺席判決。在中國政府特別出庭,美國政府提交支持中國立場的書面意見后,美國法院以《外國主權豁免法》沒有溯及力為由撤銷了原缺席判決,中美關系才未受到嚴重影響。對該案的評析,產生了美國外國主權豁免研究的波高峰。除了大量的論文,也出版了一些國家豁免的專著,系統(tǒng)分析和論述國家豁免的各項制度與具體內容。
2000年以來,產生了一大批研究國家豁免的中文博士學位論文和專著,既研究國家豁免的歷史起源、理論基礎等基礎問題,也研究具體領域的豁免問題,包括商業(yè)活動例外、侵權例外、主權債務違約訴訟豁免,還研究豁免訴訟中的正當程序,以及執(zhí)行豁免、豁免立法。
外國主權豁免是一個橫跨國際公法、私法和經濟法的課題,一直受到國外學者的廣泛關注。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通過后,大量的外國主權豁免英文著作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幾類:(1)全面、綜合性的外國主權豁免著作。(2)具體領域的外國主權豁免問題,之前的研究重點是商業(yè)活動例外、仲裁例外,近20多年研究反恐與豁免、國際人權民事訴訟中外國主權豁免問題的著作涌現(xiàn)。部分學者從國際法的角度研究國家豁免與人權保護,要求突破傳統(tǒng)國際法的限制,允許私人對國家及公務員違反強行法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3)在國內法院起訴外國政府的程序問題,尤其是在美國法院起訴外國政府的法律問題。
就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參考價值的文件順序如下:(1)一手文獻:《外國主權豁免法》條文,美國聯(lián)邦和州法院判例和案例,美國國會聽證記錄,立法報告,包括美國國務院和司法部在內的美國政府部門出臺的規(guī)章和書面意見,尤其是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辦公室發(fā)布的《美國國際法實踐文摘》(Digest of United States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以及中國外交部條法司編纂的載明中國立場與實踐的圖書。(2)二手文獻:《美國對外關系法重述(第四版)》和《外國主權豁免法:法官指南》。
總之,在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上,目前美國學者的研究已經比較深入,公開文獻汗牛充棟,但因為司法實踐總是不斷涌現(xiàn)新的問題,各個法院的判決以及法院與政府部門之間仍存在諸多分歧,留下的和正在產生的問題很多。
二、本書的理論意義與現(xiàn)實意義
在已有大量同主題文獻基礎上,作者仍然寫作本書,希望全面研究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梳理美國法院審理的主權豁免案件,總結其中的法律問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應對當下的問題。
(一)理論意義
本書有助于進一步了解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制度。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是世界上部關于國家豁免的成文立法,對世界各國和《聯(lián)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等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研究美國在外國主權豁免問題上的立法和實踐,就是研究世界上關于外國主權豁免領域活躍的立法和實踐,有著重要的學術價值。
(二)本書研究的現(xiàn)實意義
本書有助于中國應對外國主權豁免領域的問題。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各國聯(lián)系越來越緊密,外國政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官員等都主動或者被動地卷入過一些訴訟,而外國政府也主動或者被動地做出了一些應對,在絕大多數(shù)案件中獲得了良好的結果,但在有些案件中也面臨一些不利結果?偨Y各國在美國主權豁免訴訟實踐中的應對、經驗與教訓,為將來更好地應對在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訴訟,提供智力支持,有助于中國政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官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隨著中國成為資本輸出大國,因剛果民主共和國訴FG北半球有限合伙企業(yè)案(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 Othe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而引發(fā)全國人大常委員會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也提出了中國是否需要及時調整國家豁免政策與立法的討論。未來中國是否需要制定國家豁免立法,立法條文如何設計,都離不開對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的研究。
三、本書的主要思路、重要觀點和創(chuàng)新之處
(一)本書的主要思路本書整理美國法院審理的外國主權豁免案例,以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及美國政府提交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意見書、利益聲明(statement of interest)、豁免建議(suggestion of immunity)和美國法院尤其是聯(lián)邦法院判例為依據,總結外國國家、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官員在美國訴訟中的豁免問題。
當然,本書也參考國內外學者尤其是曾參與、主管過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實踐的美國學者的著述,研究相關的理論問題。
管轄權是美國法院審理案件、作出判決的前提,故本書在概要介紹美國外國主權豁免立法史和框架結構等問題后,接著介紹主權豁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外國國家的概念和內涵,即哪些主體可以主張主權豁免,然后分析《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討論主權豁免訴訟中的其他程序規(guī)則、法律選擇規(guī)則及缺席判決問題,重點討論管轄豁免例外及執(zhí)行豁免例外,后有個簡短的結語。在論述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的過程中,本書也結合外國曾經處理主權豁免訴訟的實踐,討論主權豁免訴訟的應對。本書主要結構安排如下:
章,《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由來、基本問題及與相關規(guī)則的關系。結合史料和案例,本章討論美國在國家豁免事項上從豁免到限制豁免的立場演變,《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目的、框架、適用范圍及溯及力,《外國主權豁免法》與國際法的關系。
第二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外國國家。本章討論可以主張國家豁免的主體有哪些,認為外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外國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在被訴時均有權主張構成外國國家,并討論外國政府官員在被訴時的豁免問題。
第三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對人管轄權。《外國主權豁免法》規(guī)定送達加事項管轄權構成對人管轄權,故本章主要研究《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送達規(guī)則及其在實踐中的適用,并分別討論對外國國家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送達、對外國代理機構或媒介(instrumentalities)的送達、對其他主體的送達。
第四章,《外國主權豁免法》訴訟中的其他程序規(guī)則、法律選擇規(guī)則及缺席判決。本章主要討論美國法院是否有義務依職權審查被告享有豁免,審判地與案件移送,陪審團審判,法律選擇規(guī)則,懲罰性賠償,缺席判決的作出與撤銷等問題。
第五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管轄豁免例外。本章主要討論哪些情形下外國國家不得享有管轄豁免,主要研究《外國主權豁免法》上放棄豁免(含反訴)例外、商業(yè)活動例外、征收例外、財產權例外、非商業(yè)侵權例外、仲裁例外、海事請求例外、恐怖主義例外。
第六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執(zhí)行豁免例外。主要討論外國國家及其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敗訴后的執(zhí)行豁免及其例外,重點討論哪些財產不享有執(zhí)行豁免、哪些財產享有執(zhí)行豁免、美國法院執(zhí)行判決時的揭開公司面紗、美國法院執(zhí)行判決時的固有權力(inherent power)及具體執(zhí)行措施。
結語部分是對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的初步總結和幾點思考。
(三)本書的重要觀點和創(chuàng)新之處
本書的重要觀點和創(chuàng)新之處有:
,在豁免的主體上,根據《外國主權豁免法》和美國的判例,外國及其出資的機構(含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是外國國家的一部分,推定其享有國家豁免。如原告不能證明外國及其出資的機構(含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在美國從事了《外國主權豁免法》上限制豁免的行為,則外國及其出資的機構(含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不受美國法院的司法管轄和強制執(zhí)行。因此,不但外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機構在美國聯(lián)邦法院享有豁免,而且國有獨資公司,在不同程度上都享有豁免,至少可以援引豁免。
第二,無論是根據美國的立法還是判例,沒有必要擔心國外法院可能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的規(guī)則,終要求國家為國有企業(yè)承擔債務責任,更沒有必要擔心國有企業(yè)為國家或者其他國有企業(yè)承擔債務責任。
第三,從美國采納豁免原則后又改采限制豁免原則以及美國后來增設恐怖主義例外剝奪伊朗等國家享有的主權豁免等實際可以看出,美國的外國主權豁免理論與實踐一直在不斷演變,既受美國國內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影響,也受美國外交政策和外國政府的影響,還受商業(yè)團體、意識形態(tài)等的影響。
李慶明,1983年2月出生于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qū),2000年至2009年就讀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先后獲法學學士、國際法學碩士、國際法學博士學位。2009年7月至今就職于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現(xiàn)任副研究員、國際私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國際法研究》編輯,主要研究國際私法、國際民事訴訟法。曾主持并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課題。出版專著《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研究》、譯著《國際私法程序中禮讓的新作用》,參編《中國國際私法司法實踐研究(2001-2010)》等,在《環(huán)球法律評論》《國際法研究》等雜志發(fā)表學術論文、譯文30余篇。
目錄
引言\\001
章《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由來、基本問題及與相關規(guī)則的關系\\011
節(jié)《美國國家豁免原則的演變\\012
第二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基本框架、適用范圍及溯及力\\019
第三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與國際法的關系\\028
第二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外國國家\\037
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外國國家及其政治分支機構\\038
第二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外國代理機構或媒介\\042
第三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與普通法上的豁免\\054
第三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對人管轄權與送達規(guī)則\\077
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是一部長臂管轄法\\080
第二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上對外國國家或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對人管轄權\\089
第三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上對外國代理機構或媒介的對人管轄權\\099
第四節(jié)對《外國主權豁免法》外其他主體的對人管轄權\\102
第五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禮讓與不方便法院\\106
第四章《外國主權豁免法》訴訟中的其他程序規(guī)則、法律選擇規(guī)則及缺席判決\\113
節(jié)對《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事項管轄權\\114
第二節(jié)美國國務院、司法部及其他主體介入主權豁免案件\\125
第三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訴訟中的審判地、無陪審團審判\(zhòng)\132
第四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的法律適用問題\\138
第五節(jié)《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缺席判決\\154
第五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管轄豁免例外\\168
節(jié)放棄豁免和反訴\\168
第二節(jié)商業(yè)活動例外\\182
第三節(jié)違反國際法征收的財產發(fā)生爭議的管轄豁免例外\\209
第四節(jié)在美國某些種類的財產權繼承、捐贈、不動產例外\\222
第五節(jié)非商業(yè)侵權例外\\224
第六節(jié)仲裁例外\\233
第七節(jié)海事請求例外\\250
第八節(jié)恐怖主義例外\\254
第六章《外國主權豁免法》上的執(zhí)行豁免例外\\263
節(jié)管轄豁免與執(zhí)行豁免的區(qū)分\\264
第二節(jié)享有執(zhí)行豁免的財產\\269
第三節(jié)不享有執(zhí)行豁免的財產\\281
第四節(jié)美國法院執(zhí)行判決時的揭開公司面紗\\290
第五節(jié)美國法院執(zhí)行判決時的固有權力及具體執(zhí)行措施\\301
結語\\314
附錄: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條文\\318
參考文獻\\342
后記\\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