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美]郎·富勒:美國著名法學家,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
[美]亞歷克斯·柯辛斯基: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法官。
[美]凱斯·桑斯坦: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美]羅賓·韋斯特: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與哲學教授。
[美]艾倫·德肖維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榮休教授,著名律師。
[美]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美國聯(lián)邦第十一巡回上訴法院法官。
[美]保羅·巴特勒: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
[美]大衛(wèi)·沙皮羅: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譯者簡介
高凌云: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律英文譯審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美國紐約州、俄勒岡州律師。
王文心:建筑師,燈光設計師,法律翻譯。
導言:一個經(jīng)久不衰的洞穴
部分:洞穴奇案
首席大法官特魯派尼的判詞
我們的法律規(guī)定世人皆知:故意奪取他人性命者處以死刑。該法條并不包含任何可以適用于本案的例外規(guī)則。
福斯特大法官的判詞
如果我們宣稱,我們維護和闡述的法律迫使我們得出一個連我們自己都感到羞愧的結論……那么在我看來,這無異于承認本聯(lián)邦的法律甚至都不再假裝披著正義的外衣了!
唐丁大法官的判詞
假定我們必須根據(jù)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某個法條,那么,當法律有許多目的,或者諸多目的之間存在爭議時,我們該怎么辦?
基恩大法官的判詞
你不能既按照一部制定法的條文去適用,同時又按照自己的愿望來篡改它……一個艱難的判決從來就不是一個受人歡迎的判決。
漢迪大法官的判詞
政府是一個人造機構,并且人是被其他人所統(tǒng)治的,而非被紙面上的文字或者抽象的理論統(tǒng)治……一旦人民與那些指導他們法律、政治和經(jīng)濟生活的管理者之間滋生了嫌隙,我們的社會就會遭到破壞。
后判決
附言
第二部分:再審洞穴奇案
柯辛斯基大法官的判詞
作為法官,我們服務于正義的方式是按照文本上的含義去適用法律。
桑斯坦大法官的判詞
如果法條本身語義明確,至少當結果不荒謬時,我們應盡努力遵守它……激勵立法者對屬于法律規(guī)范范圍內(nèi)的多種情形做出恰當?shù)呐袛,而非法院?/p>
韋斯特大法官的判詞
法律的重點是平等地保護所有人不受他人的不當侵害……所有的個體都有權得到免受暴力侵害的保護,即使基于道德衡量,這種暴力行為能夠挽救的生命多于犧牲的生命時也不可以。
德邦克大法官的判詞
當一個悲劇性的選擇反復出現(xiàn),以至于可以預見到未來還會重復發(fā)生,而理性人長久以來都對是否應允許某種選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立法機關就有義務通過頒布制定法禁止這種選擇。
伊斯特布魯克大法官的判詞
事先保證互惠互利,足以使個別隊員事后的致命后果變?yōu)檎。社會應當承認這樣的契約,以及這種通過緊急避險促進社會福祉的方式。
蠢女傭大法官的判詞
可悲的是,相信法治的人,正是那些被法治神話傷害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