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蒙文通先生宋史論文集,內含《北宋變法論稿》《宋史敘言》《從宋代的商稅和城市看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讀中國史上南北強弱觀》《與友人論宋史書》等。內容涉及宋代歷史、宋代史學、宋代文獻以及經濟賦稅、城市發(fā)展、人物研究等等方面,既有梳理王安石變法事件這樣的宏觀統(tǒng)覽,也有討論《宋史全文》等史料價值的微觀關照,足以代表蒙氏宋史研究之成就,其選擇標準頗見心思。這些文章不僅當時立意甚高,即使今日讀來,仍感到具有巨大的啟發(fā)意義,頗具溫故知新的出版價值。
蒙文通,早年畢業(yè)于四川存古學堂,曾從今文經學大師廖平、古文經學大師劉師培學習,又向近代佛學大師歐陽竟無問學,出經入史,轉益多師,形成了自己貫通經、史、諸子,旁及佛道二藏、宋明理學的學術風格.在思想史、史學史、先秦史、宋明史、古民族、古地理、道教文獻整理等領域都作出了杰出貢獻,被譽為“通儒”。
著有《古族甄微》《儒學五論》《道書輯校十種》《巴蜀古史論述》等專著和論文數十篇。
宋史敘言
宋代史學
一 天寶后之文、哲學與史學
二 《五代史》《唐書》之重修與新舊史學
三 孫甫與司馬光
四 新學、洛學、蜀學與史學
五 南渡女婺史學之源流與三派
六 義理派史學
七 經制派史學
八 事功派史學
北宋變法論稿
一 北宋一代人民負擔與熙豐變法
甲 王朝歲入緡錢
乙 商稅、酒課、鹽課
丙 北宋疲弊之由與王安石、司馬光之議論
……
《宋史十論》:
《宋史·食貨志》言:“太祖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梨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辟荒田者,止輸舊租。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歲豐則諭民謹蓋藏,節(jié)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xiāng)三老里胥召集余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于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游惰。所墾田即為永業(yè),官不取其租。”《元史·食貨志》:“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張文謙為卿,專掌農桑水利。又頒農桑之制十四條,其法: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桑為事。凡種田者立牌橛于田側,書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于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兇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事,以備旱噗為先。凡河渠之事,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舉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后,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值。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聽種區(qū)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qū)種,仍以區(qū)田之法,散諸農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愿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yǎng)魚,并鵝鴨之數,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芡、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閑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余戶。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其仁矣。”兩《食貨志》所著勸農之政,大體與韓嬰、班固之說相仿佛,其為依前儒之義以立制,固自顯然。夫蒙古之有中夏,原欲悉誅漢人,空其地為牧場,固不足以言政治。乃其于理鄉(xiāng)里勤農桑,忽焉視宋為尤美備,豈不異哉?良以兩宋之學,以淑人濟民為旨,殆張文謙、陳邃之儔,所建白皆取之宋儒之理想,期以見之于行事耳,其精善美備,固政府之所未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