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類案裁判規(guī)則與適用》針對《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各罪名在刑法總則、分則以及程序適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與解讀,總結審判經驗,提煉審判規(guī)則。
本選題按照《刑法》條文順序,以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爭議問題和典型問題為導向,針對每一個具體問題,分為裁判規(guī)則和規(guī)則適用兩個部分,規(guī)則適用部分又包括規(guī)則講解與案例參考。其中,裁判規(guī)則部分開門見山地指出解決問題應遵循的規(guī)則所在,讓讀者知其然,而在規(guī)則適用部分,詳細闡述了規(guī)則的具體內容及理論依據(jù)所在,讓讀者知其所以然,案例參考部分精選典型案例,對抽象規(guī)則的具體適用進行了直觀的解讀。
《危害公共安全罪類案裁判規(guī)則與適用》著力于匯總與釋明司法實踐中認定的關于《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各罪名的適用規(guī)則和規(guī)則緣由,并通過典型案例予以闡明,希望以此進一步細化其規(guī)則、明晰其爭議、規(guī)范其適用。
本書全面梳理與解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名涉及的多方問題,實用全面。
劉樹德,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審判員,法學博士。19902000年,先后獲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012003年于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博士后流動站從事研究工作;2000年至今,先后在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辦、審管辦從事刑事審判、司法解釋起草、調查研究、司法改革、審判管理工作。
江珞伊,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學博士。曾獲全國法院系統(tǒng)第三十屆學術討論會全國一等獎,北京市特等獎;第三十一屆學術討論會全國二等獎,北京市一等獎。
章時間效力
超過舊法追訴時效但根據(jù)新法應當追訴的行為如何處理
第二章犯罪概念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如何適用《刑法》第13條但書之規(guī)定
第三章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之一:法益
一、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二、如何認定公共安全中的不特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方式實施的針對特定對象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四章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之二:行為、結果及因果關系
一、不純正不作為犯中等價性的判斷
二、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犯
三、存在介入因素時,如何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因果關系
四、不作為犯罪中因果關系如何判斷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存在被害人減損行為的如何處理
第五章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之三:犯罪主體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能否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
二、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六章違法性判斷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緊急避險的適用及其引發(fā)的作為義務
二、出于搶救車內病人目的,違章駕車引發(fā)交通事故的行為如何處理
第七章有責性判斷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的區(qū)分
二、醉酒、吸毒等狀態(tài)對危害公共安全主觀心態(tài)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
第八章犯罪形態(tài)
一、如何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體危險犯的既遂標準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體危險犯未遂、中止形態(tài)的認定
三、實際上未產生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行為如何判斷及認定
第九章共同犯罪
一、交通肇事后指使駕駛員逃逸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非交通運輸人員對于交通事故存在過錯的如何認定
第十章自首
一、余罪自首中如何區(qū)分不同種罪行和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
二、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的是否屬于翻供
三、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中自首的認定及從寬處罰的程度
四、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認定
第十一章量刑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緩刑適用及被判處緩刑后在上訴期內又犯新罪的
法律適用
二、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中量刑情節(jié)如何把握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被害人存在過錯的如何認定
第十二章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第十三章放火罪
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放火行為既遂標準如何界定
二、放火罪與失火罪之區(qū)分與轉化
三、如何區(qū)分放火罪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敲詐勒索罪等相關犯罪
四、以放火方式實施他罪的罪數(shù)如何認定
五、如何區(qū)分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十四章爆炸罪
爆炸罪認定中的罪數(shù)問題如何把握
第十五章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如何理解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污染環(huán)境罪之間的關系
二、生產、銷售具有毒害性的產品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十六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如何理解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險方法的含義
二、盜竊、毀壞或私自開采與公共安全相關的公共設施或資源的行為是否屬于其他危險方法
三、射擊、投擲或撞擊等行為是否屬于其他危險方法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條中高空拋擲物品行為規(guī)定如何適用
與理解
五、使用危險物品或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何認定
六、私設電網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行為如何認定
七、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中干擾駕駛和司機擅離職守的行為如何認定
八、交通碰瓷行為如何認定
九、如何區(qū)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使用燃料危害公共安全,可能發(fā)生火災也可能發(fā)生爆炸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公務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如何區(qū)分
第十七章破壞交通工具罪
一、如何理解破壞交通工具罪中足以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既遂標準
二、破壞不特定交通工具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十八章破壞交通設施罪
一、如何界定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的交通設施
二、如何判斷破壞交通設施罪中的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與造成嚴重后果
第十九章破壞電力設備罪
一、如何判斷破壞電力設備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二、盜竊電力設備過程中以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第二十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一、如何界定恐怖主義的含義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并實施其他犯罪的如何認定
第二十一章宣揚恐怖主義、主義罪
在網絡上宣揚恐怖主義、主義行為的如何認定
第二十二章劫持航空器罪
如何界定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標準
第二十三章劫持汽車罪
劫車行為中劫持汽車罪與搶劫罪如何區(qū)分與認定
第二十四章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一、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的范圍及兩罪既遂的認定
二、非法使用設備行為如何認定
第二十五章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一、如何認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范圍
二、如何理解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含義
三、如何理解生產、生活需要
四、如何認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
第二十六章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如何認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危險物質
第二十七章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一、盜竊槍支罪與盜竊罪的關系如何認定
二、以所盜竊、搶奪、搶劫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二十八章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中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第二十九章丟失槍支不報罪
丟失槍支不報罪中丟失及不及時報告如何認定
第三十章交通肇事罪
一、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
二、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認定及吸毒是否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
三、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與交通肇事刑事責任如何區(qū)分
四、如何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五、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六、如何區(qū)分交通肇事罪與利用交通工具實施的故意殺人罪
七、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頂罪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三十一章危險駕駛罪
一、如何理解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酒
二、如何理解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車輛范圍
三、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中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如何判斷
四、如何理解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
五、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中部分從寬情節(jié)如何認定及處理
六、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并抗拒檢查的如何認定
七、如何把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jù)標準
八、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區(qū)分
第三十二章重大責任事故罪
如何區(qū)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其他相關犯罪
第三十三章危險物品肇事罪
一、如何理解危險物品肇事罪危險物品的范圍
二、如何認定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
第三十四章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限于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中的直接責任人員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