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評論(第5卷)》分為“論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專題”和“資料”三部分。“論文”部分主要探討了國內外知識產權領域內的重要法典,包括著作權法、特許出版權、版權法、商標法等;“資料”收錄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tǒng)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等。該書論文觀點新穎,見解獨到,分析入理,資料齊全,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
基礎研究
1. 張勤 知識產權客體之哲學基礎
2. 李琛 關于“中國古代因何無版權”研究的幾點反思
3. 張娜 著作人格權在英國的歷史演進
4. 楊文彬 上海時期(1927—1936)魯迅版權活動述論
5. 余俊 商標財產權的歷史遷變:英國的經驗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專題
6. 宋慧獻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全球化背景下的制度“怪胎”?
7. 李冰青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規(guī)制研究的反思
8. 崔國斌 否棄集體作者觀:民間文藝版權難題的終結
9. 侯彥潔 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10. 廖冰冰 對民間文學藝術直接知識產權化立法模式之反思——從民間文學藝術和知識產權客體之比較展開的分析
資料
11. 保護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民間文藝表現(xiàn)形式:經修訂的目標與原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tǒng)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委員會)
12. 廖冰冰 廣西民間文學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狀況之調查研究
13. 英國1623年壟斷法(相靖譯)
在法制史研究中,經典論述絕不可以作為“孤證”。葛兆光先生提出過一個很有見地的看法:少數(shù)精英的思想對現(xiàn)實不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一種思想觀念,真正經由普及而成了“常識”,常識在生活中成為“習俗”,又經過官方規(guī)定而成為“制度”,才真正地進入了實際生活。例如他認為,宋代理學的影響力直到明代前期才真正地落實于生活。因為法制史對文化關注的落腳點恰恰是制度,判斷精英言論的實際影響力必須結合社會實際的相關史料,不能從思想本身的新穎獨特推導該思想的制度影響力,制度史不是思想史。法學界主要從兩個角度論證中國古代文化與版權的關系:1.傳統(tǒng)文化導致作者不敢主張權利;2.傳統(tǒng)文化導致作者不愿主張權利。這兩方面的論證都存在以思想學說為孤證、以尋章摘句代替實際考證的缺陷。
關于“作者不敢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程朱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欲”之說“嚴重束縛著古代文人對作品財產利益的追求與主張”。首先要明確“存天理、滅人欲”的真實含義。“圣人千言萬語,只是教人存天理、滅人欲。……人性本明,如寶珠沉溷水中,明不可見。去了溷水,則寶珠依舊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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