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7)及網(wǎng)絡犯罪實務問題研究
定 價:50 元
叢書名:齊魯法學文庫
- 作者:曲伶俐 編
- 出版時間:2010/11/1
- ISBN:9787565302220
- 出 版 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4.04
- 頁碼:290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共修改了13個罪名,本次年會收集的論文涉及了其中的11個罪名,只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沒有論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與會專家學者在對其給予高度贊揚評價的同時,也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對其進行了深入探討。網(wǎng)絡犯罪是指以計算機網(wǎng)絡為工具或以計算機網(wǎng)絡資產(chǎn)為對象,運用網(wǎng)絡技術和知識實施的犯罪行為。網(wǎng)絡犯罪不是一個具體罪名,而是某一類犯罪的總稱,其基本類型有兩種:針對網(wǎng)絡的犯罪和網(wǎng)絡扶持的犯罪。在目前的網(wǎng)絡犯罪中,有關“人肉搜索”、“虛擬財產(chǎn)”問題廣受國內(nèi)社會大眾的關注。因此,有關“人肉搜索”和“虛擬財產(chǎn)”的刑法問題自然成為本次年會研討的熱點。學者們還對網(wǎng)絡詐騙犯罪、網(wǎng)絡裸聊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等其他問題展開了研討。
第一章 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問題研究
解析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利用職務影響力交易罪幾個問題的探討
斡旋受賄犯罪獨立性之探討
——基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的思考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主體問題探析
試論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淺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若干問題研究
第二章 刑法修正案(七)其他犯罪問題研究
侵犯個人信息罪問題研究
淺析組織領導傳銷罪
淺議《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條之一的界定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問題探析
論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的修改
——以數(shù)學為進路對“數(shù)額+比例”模式的分析
評析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
論我國刑法中的綁架致人死亡
堅持嚴格規(guī)則主義解釋并完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下刑法修正案(七)懲治腐敗
相關條文修改的理解
賄賂犯罪主體三十年之辨證
——1979年刑法至刑法修正案(七)的歷史回溯
論刑法的客觀性
——關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另類解讀
第三章 “人肉搜索”與犯罪問題研究
“人肉搜索”的界限與刑法規(guī)制
慎用刑法手段調整人肉搜索問題
“人肉搜索”的刑法觀察
“人肉搜索”無須犯罪化
——刑事法學視野下的“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犯罪化的困境及規(guī)制
“人肉搜索”犯罪化探討
試論“人肉搜索”與犯罪問題
“人肉搜索”的刑法規(guī)制
——以刑法基本原理為視角
“人肉搜索”不應納入刑法規(guī)制
關于“人肉搜索”犯罪化的理性思考
第四章 虛擬財產(chǎn)與犯罪問題研究
論虛擬財產(chǎn)的刑法保護
盜竊虛擬財產(chǎn)何以為罪?
——以法益保護為視角
竊取網(wǎng)絡游戲中虛擬財產(chǎn)行為之定性研究
第五章 其他類型犯罪問題研究
網(wǎng)絡“裸聊”行為之刑法規(guī)制
對韓國和中國間“國際網(wǎng)絡犯罪”的現(xiàn)況和對策研究
論網(wǎng)絡犯罪及其防控對策
計算機犯罪概念的厘定和刑法學思考
也論刑事立法的方向
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家的刑法典在公職人員受賄罪外,也另有非公職人員受賄罪。意大利刑法典第346條“因吹噓信譽受賄罪”主體就是非公職人員。西班牙刑法典第429條規(guī)定:“私人對某公務員施加影響,利用后者或者其他源于其人際關系,或者官職等級的地位,達成能直接或者間接為其或者為他人謀取經(jīng)濟利益的決議的,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徒刑。同時給予追求或者獲得利益兩倍的罰金!雹谠摋l規(guī)定的行為類型基本與我國修正案七第388條之一相同。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的規(guī)定被我國學者認為是公約的一大突破③,該條文規(guī)定:“(一)直接或間接向公職人員或者其他任何人員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者實際給予任何不正當好處,以使其濫用本人的實際影響力或者被認為具有的影響力,為該行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從締約國的行政部門或者公共機關獲得不正當好處。(二)公職人員或者其他任何人員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當好處,以作為該公職人員或者該其他人員濫用本人的實際影響力或者被認為具有的影響力,從締約國的行政部門或者公共機關獲得任何不正當好處的條件!雹芷渲械谝豁検菍π匈V的規(guī)定,第二項即是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規(guī)定,且主體可為任何人員。
我國修正案七第388條之一規(guī)定的同樣是影響力交易形式的受賄,這一規(guī)定也同樣可以看做是我國反腐敗立法進程的一大突破,不僅表明我國刑事立法正逐步與世界接軌,而且兌現(xiàn)著我國加入國際公約承擔義務的承諾。但與上述各國及聯(lián)合國的相關規(guī)定不同的是,修正案七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主體范圍僅限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嚴格講不能算作立法已將受賄罪主體擴張為一般主體,這是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將非公職人員受賄行為犯罪化,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