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修正。
該法為穩(wěn)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為了配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學習、宣傳,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立法原意,我們組織編寫了本書。全國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同志、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同志擔任本書主編,闡釋了每一個條文的具體含義,以期更好地推動該法的貫徹和實施!
權威:參加本法修訂的專家編寫
即時:第一時間推出,竭誠服務于讀者
到位:精準詮釋立法原意及法律修訂要點
實用:結合實踐,著眼應用,指導法律實務
全國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農業(yè)農村部有關專家聯(lián)合編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作出決定,將法律中的土地“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2017年11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了修正案(草案),2018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后通過了修正案。
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穩(wěn)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大作用。實踐證明,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符合國情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從宏觀層面看,國家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信息化加速推進,為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民增收提供了強有力支撐,但在土地、資金、勞動力等生產要素流動上,又對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發(fā)展提出新挑戰(zhàn)。從農村內部看,隨著農業(yè)農村現代化水平的提升,大量富余勞動力轉移到城鎮(zhèn)就業(yè),各類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大量涌現,土地流轉面積擴大,規(guī)模化、集約化水平提高,土地經營方式呈現多元化格局。農業(yè)產業(yè)化、水利化、機械化、標準化及科技進步,都對完善農村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針政策,主要包括: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維護進城務工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依法規(guī)范權益轉讓;允許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入股和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探索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融資擔保;健全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監(jiān)管和風險防范制度,加強用途管制,嚴守耕地紅線;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制度;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等。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明確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把被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實踐中的成功經驗轉化為國家法律規(guī)范,是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適應農村生產力發(fā)展的新要求,穩(wěn)定和完善適合國情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是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發(fā)點。
劉振偉,1975年入黨,1972年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副研究員。 現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韓俊,中共黨員,1989年5月參加工作,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農業(yè)經濟管理專業(yè)畢業(yè),研究生學歷,農學博士學位,F任農業(yè)農村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地上萬物,唯土為寶(代序)
緒論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和可行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
三、農村土地承包法調整的農村土地的范圍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五、土地承包與土地所有權性質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承包權
七、婦女農村土地承包權的保護
八、農村土地承包的原
九、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十、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十一、土地經營權流轉合法權益的保護
十二、土地承包經營中土地資源的保護
十三、農村土地承包中相關部門職責的規(guī)定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家庭承包概述
二、發(fā)包方
三、承包方
四、發(fā)包方的權利、義務
五、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節(jié)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一、承包原則
二、承包程序
第三節(jié)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一、農村土地承包期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三、農村土地統(tǒng)一登記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四、發(fā)包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五、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
第四節(ji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互換、轉讓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二、承包期內承包地的個別調整
三、承包期內承包地的自愿交回
四、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保護
五、家庭承包權益的繼承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八、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登記
第五節(jié)土地經營權
一、土地經營權的定義及相關權利
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三、土地經營權登記
四、工商資本取得土地經營權
五、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一、其他方式的承包
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yōu)先承包權
四、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
發(fā)包程序
五、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六、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的繼承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一、爭議解決的途徑
二、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民
事責任
三、發(fā)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的民事
責任
四、承包合同中違背意愿的內容無效
五、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適用
六、強迫互換、轉讓或者流轉無效
七、違法截留、扣繳互換、轉讓或者流轉收
益應予以退還
八、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
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法律
責任
九、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法律責任
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棄耕拋荒、給土地
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
十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干涉的法律
責任
第五章附則
一、關于二輪承包的效
二、限制預留機動地
三、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實施辦法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五、法律實施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前后
對照表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
(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
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
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草案)》
修改意見的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