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含銀行卡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糾紛、銀行結算合同糾紛、融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證券糾紛、融資租賃糾紛、典當糾紛等。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18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jié)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zhí)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2020年繼續(xù)推出數據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fā)研究中心持續(xù)20余年編輯了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強大的規(guī)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tǒng)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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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fā)研究中心持續(xù)20年編輯了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編辦批準設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fā)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
1借記卡盜刷民事法律問題案例分析
——謝某訴某銀行借記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3024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借記卡糾紛
3當事人
原告:謝某
被告:某銀行
【基本案情】
謝某于2008年9月29日在某銀行處開戶辦理銀聯理財白金卡,該卡被授權用于境外消費,2018年4月8日謝某在三亞收到6條短信提示,內容為謝某的銀行卡被非授權用于境外消費,當時銀行卡在謝某自己身上,謝某意識到銀行卡被非授權使用,馬上電話掛失該銀行卡,次日,謝某去三亞銀行進行了書面報案,得知自己銀行卡被非授權支付金額總計560705美元,合計人民幣36445元,謝某在2018年4月9日向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報案,至今此案未破,謝某將錢款存入某銀行處,雙方形成合同關系,某銀行對謝某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和負有全面履行存款合同的義務,謝某并不存在丟失銀行卡和泄露密碼的過錯,因此某銀行應當對謝某的銀行卡被盜刷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至法院。
【案件焦點】
1對于爭議賬戶中存款損失某銀行是否存在過錯;2謝某是否存在未妥善保管或使用銀行卡,對此造成的損失是否應承擔相應后果。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謝某借記卡被盜刷引起的糾紛,借記卡是金融支付工具,是雙方當事人儲蓄合同的外在載體,直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儲蓄合同關系成立,某銀行即負有保障謝某作為儲蓄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的義務。從涉案借記卡被境外消費及謝某整個報案經過可以認定謝某主張的借記卡在國外被盜刷的事實。關于某銀行辯稱謝某借記卡被盜刷可能因謝某自身原因泄露密碼所致問題,如需進行刷卡消費,需有借記卡和掌握密碼二個條件缺一不可,謝某持有的借記卡系某銀行向謝某發(fā)行的金融支付工具,某銀行應保障謝某持有的借記卡的唯一性及不可復制性,即使謝某因自身原因泄露了密碼,如不持有借記卡,不會導致其借記卡被盜刷,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謝某持有的借記卡未脫離謝某控制,可以認定謝某的借記卡被盜刷要么系謝某持有的借記卡被復制,要么某銀行給謝某發(fā)行的該卡不具有唯一性,某銀行對此未盡到應負有的保障義務,同時,某銀行對其主張的謝某自身原因泄露密碼這一事實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謝某持有的借記卡被盜刷系某銀行沒有盡到保障謝某作為儲蓄人的合法權益的義務,應由某銀行承擔違約責任,對謝某的借記卡被盜刷的金額人民幣36445元應由某銀行依法予以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銀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謝某人民幣36445元。
【法官后語】
借記卡境內外盜刷事件頻發(fā),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因此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在借記卡盜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銀行雖然是保護儲戶安全的一方,但儲戶應對存在他人利用偽卡盜刷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不足以證明他人利用偽卡盜刷的事實,應由儲戶承擔不利的后果。第二,如果儲戶能證明案發(fā)時真卡由其持有,且儲戶不能在短時間內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盜刷地之間,銀行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的,如案發(fā)后不久儲戶的銀行卡到己方所在地銀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憑條和短信通知,或到己方所在地或被盜刷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時出示銀行卡,證明案發(fā)時自己持有真卡,且自己不可能在案發(fā)時到存取款或報案時往返于自己所在地和盜刷地之間的,法院應認定盜刷事實的存在,由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儲戶證明系被盜刷后,如果銀行主張銀行卡被盜刷系儲戶泄露密碼所致,應該對主張?zhí)峤蛔C據予以證實,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第四,該類案件中銀行一般會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辯,但儲戶要求追究的是銀行在履行儲蓄存款合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存款被盜刷的刑事案件是否被定罪,不影響本案民事案件裁判結果,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十條規(guī)定,此類民事案件可以獨立于民事案件受理和審理,故該類案件無須中止審理。
防患于未然,當事人銀行卡應開通信息提醒服務,以便及時了解資金動向,發(fā)現被盜,馬上采取以下行動:第一,發(fā)現資金異常,立即辦理臨時掛失。第二,不能及時掛失的情況下,應找最近的銀行在最短的時間使用自己辦理的銀行卡進行存取款操作,打印相關憑證。已經及時辦理掛失的持卡人應迅速到附近的ATM機操作銀行卡,由于此前已經辦理掛失,ATM機將進行吞卡處理。以證明該銀行卡在被盜刷時真卡在當事人手中。第三,進行完上述操作后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領取相應的回執(zhí),這樣在銀行主張權利時才有據可查。
編寫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付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