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前沿研究:中國東北近代災荒及救助研究》主要內(nèi)容包括:近代東北的水災及救助、近代東北的旱災及救助、近代東北的饑荒及救助、近代東北的瘟疫及應對等。災荒史是以歷史上所發(fā)生的災疫及其與人類社會的互動關系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的洪澇、旱、冰雹、霜凍、地震、饑荒、瘟疫等災害內(nèi)容是其重要的研究領域;歷史上災疫的發(fā)生機理及其對人群社會的影響,是其關注的主要內(nèi)容;而探討災疫與人群社會的互動關系,總結人類社會應對災害的各種防疫措施及其經(jīng)驗教訓,是他的主要任務。因此,對相關災害進行研究,其成果,不僅有利于對歷史上災害發(fā)生規(guī)律的了解,而且也有利于對歷史上防災減災之經(jīng)驗教訓之吸收。中國近代東北地區(qū)災害頻發(fā),其災害程度不遜關內(nèi)。然而遺憾的是,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于近代東北災害史的研究還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相關研究相對較弱,所獲成果還很有限。因此,加強相關領域的研究應是目前學術界急迫的任務之一。
導論:近代東北災荒史研究綜述
一、近代東北災荒史的研究現(xiàn)狀
二、本書的學術價值及學術創(chuàng)新之處
三、本書在史料方面的突破
第一章 近代東北的水災及救助
第一節(jié) 近代東北地區(qū)水災及成因
一、近代東北地區(qū)水災成患
二、近代東北地區(qū)水災的特點
三、近代東北地區(qū)水災之成因
第二節(jié) 水災對近代東北社會的影響
一、水災造成房地損失
二、農(nóng)業(yè)減產(chǎn)與物價上漲
三、水患造成瘟疫流行
四、水災嚴重影響交通運輸產(chǎn)業(yè)
第三節(jié) 對水災的應對措施
一、賑濟免捐的應對措施
二、社會各界的賑捐活動
三、制定水利政策與興修水利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近代東北的旱災及救助
第一節(jié) 近代東北的旱災及其成因
一、近代東北旱災頻繁
二、近代東北旱災的成因
第二節(jié) 近代東北旱災的社會影響
一、旱災對社會經(jīng)濟產(chǎn)生影響
二、旱災引發(fā)瘟疫流行
第三節(jié) 應對旱災的相關措施
一、無效應對:傳統(tǒng)迷信思想支配下的祈雨求神
二、有效應對:科學的抗旱舉措
本章小結
第三章 近代東北的饑荒及救助
第一節(jié) 近代東北地區(qū)的饑荒狀態(tài)
第二節(jié) 近代東北饑荒的成因
一、水旱災害等自然因素的影響
二、不良人為原因招致饑荒發(fā)生
第三節(jié) 饑荒的社會影響’
一、饑荒對社會治安的影響
二、饑荒對鄉(xiāng)村經(jīng)濟生活的影響
三、饑荒對世俗倫理道德產(chǎn)生沖擊
第四節(jié) 饑荒的應對措施
一、政府的饑荒應對措施
二、民間的饑荒應對措施
本章小結
第四章 近代東北的瘟疫及應對
第一節(jié) 近代東北瘟疫的流行與成因
一、近代東北瘟疫的流行
二、瘟疫對東北社會的影響
第二節(jié) 政府與民間應對瘟疫之措施
一、政府應對瘟疫之措施
二、民間應對瘟疫之措施
本章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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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近代東北的慈善救助
第六章 近代東北地方政府賑災措施
第七章 近代東北的衛(wèi)生防疫
在賑災機構的設立上,民國政府較晚清政府有很大的進步。主要表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專司賑濟的近代化機構。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荒政經(jīng)過長時期的發(fā)展,進入清代,已相當完善,救災制度措施化,救災支出浩繁,辦理賑務組織周密,立法嚴格,權限分明。但從中央到地方卻沒有設置專一的救濟災荒的行政機構。雖然在清末“籌備立憲”時,成立了民政部,并在其下設民治司保息科,掌官紳所辦育嬰、撫恤、濟良、棲流等局、所及其善舉各類事情以及各地水旱災害及其變故的善后賑濟、國內(nèi)移民、拓殖等事務。但是由于這些機構大多屬于臨事之政,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國家財政沒有專項的救災資金,沒有專門負責的人員,荒政的實施效果完全取決于上至皇帝下至各級地方官員的個人好惡和重視程度。繼之而起的民國政府迫于社會的壓力,從鞏固統(tǒng)治地位的角度出發(fā),自中央至地方建立起專司賑濟的機構。在中央設立內(nèi)務部民政司辦理賑災事務,后改為賑務處;省一級則由政務廳的內(nèi)務科兼管社會救濟工作;而在道一級行政機關則由下設的內(nèi)務科管理;相應的,縣一級的社會救濟工作也由縣一級的內(nèi)務科負責管理,并在國家財政預算中設立專門的救災準備金。在社會方面,由外國人士和新型商人開創(chuàng)民間義賑模式,并建立起永久性的賑務團體,如紅硭字會、中國華洋義賑會等,在全國各省設立分會,建立起網(wǎng)絡化、規(guī);馁c災體系。
晚清時期的東北地方政府沒有設立專門的賑災機構(1910年東北鼠疫時始設專門防疫機構),具體的賑災事宜大都由當?shù)氐牡胤焦賳T兼理。但是這種兼理并不是敷衍了事的,荒政是清政府考核地方官員行政能力的一項主要手段,荒政處理得好會得到提升,處理得不好則很可能受到罷黜。這種行政管理制度很容易導致臨時安排某某官員負責一項災荒賑濟工作,例如在1864年10月26日《恩合奏廠地被水淹沒佃戶并力開渠請緩為征租一折》中就出現(xiàn)了遇到災荒臨時指派官員辦理賑災事務的情況:“同治三年九月甲子(1864年10月26日)諭內(nèi)閣,恩合奏廠地被水淹沒佃戶并力開渠請緩為征租一折。……即著恩合妥為履勘,實力興辦,并著玉明、寶殉、德椿督飭旗民地方官認真彈壓,監(jiān)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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