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司法審查,即工傷行政確認的行政訴訟,包括事實查明的司法審查和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均圍繞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職工所受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展開。本書通過逐一研讀《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刊載的、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試圖從中發(fā)現(xiàn)工傷認定司法審查的基因密碼。
本書通過逐一研讀《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刊載的、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試圖從中發(fā)現(xiàn)工傷認定司法審查的基因密碼。
工傷認定的司法審查,即工傷行政確認的行政訴訟,包括事實查明的司法審查和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
工傷認定司法審查中對事實認定的審查,本質上是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中使用證據(jù)情況的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時,對事實的查明是否達到了法律認可的程度,是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中司法審查的主要內容之一。工傷認定司法審查中的證明對象,是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事實查明的合法性。工傷認定司法審查中的證明標準,是判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標準。采用類型化思維,對于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類行政訴訟案件的證明標準可以實行優(yōu)勢證據(jù)證明標準;對于只進行工傷認定,而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和費用的工傷認定件,亦應適用優(yōu)勢證據(jù)證明標準;對于用人單位認為職工所受傷害是工傷,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類行政訴訟案件的證明標準可以實行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對于用人單位認為職工所受傷害不是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認為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類行政訴訟案件的證明標準應該實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法院對工傷認定的司法審查,主要不是對其認定結果的審查,而是對其認定過程的審查,重點是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行為時是否根據(jù)職工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jù)以及自己調查收集的證據(jù),作出了充分的理由說明。
對工傷認定事實查明的司法審查,主要包括兩個相互關聯(lián)的方面:一是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合法性;二是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傷害是否實質性構成工傷的合法性。不能一般性地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或者沒有勞動關系認定權。對職工與用人單位不存在爭議的情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確認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存有爭議或者可能存有爭議,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難以確認的,應該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對勞動關系先申請勞動仲裁或者通過民事訴訟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然后再進行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實踐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用來認定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由相關證據(jù)證明成立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確認的勞動關系;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的勞動關系。對于基于勞動合同的判斷情形,只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能夠提供勞動合同文本,一般應當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勞動關系認定合法。對于基于相關證據(jù)對事實勞動關系的判斷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事實勞動關系認定時是否有相關證據(jù)做依據(jù)。如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基于有關機關裁決文書的判斷,人民法院對此可不必再進行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職工所受傷害認定或者不予認定工傷,均須視職工所受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實體條件。因此,在司法審查中,人民法院要通過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的行政證據(jù)的審查,最后判斷其工傷認定行政決定是否合法。
工傷認定司法審查中的舉證責任,是指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提出證據(jù)證明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的責任,否則,將承擔主張不能成立的后果。忽視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特點,乃現(xiàn)行工傷認定司法審查舉證責任制度缺陷之總根源;片面強調被告舉證責任,實行絕對化的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乃現(xiàn)行工傷認定司法審查舉證責任制度缺陷之總表現(xiàn)。具體而言,工傷認定司法審查舉證責任的缺陷包括:工傷認定司法審查舉證責任與工傷認定行政程序舉證責任缺乏呼應;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片面理解為被告對行政訴訟負有舉證責任;忽視了原告、第三人舉證責任的獨立性。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分配時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尊重證據(jù)法學之基本原理;將行政程序舉證責任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有機聯(lián)結;區(qū)分推進證明責任和說服證明責任;區(qū)分積極事實證明責任和消極事實證明責任。對工傷認司法審查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的思考和制度重構,宜采用類型化視角;另外,應該課予原告一定的獨立舉證責任,以及應對第三人舉證責任作出明確規(guī)定。
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是指把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適用于具體事件,是在事實查明的基礎上,判斷法律規(guī)范能否適用于該事實。工傷認定中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本質上是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行政程序中第一次法律適用的事后審查。其內容包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勞動關系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和認定受傷職工所受傷害是否符合實體法規(guī)定的工傷標準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人民法院對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審查,主要是看工傷認定行政決定是否構成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
最后,應在社會法視角下,統(tǒng)籌考慮工傷救濟機制的改革與完善。
高景芳,男,漢族,1974年6月生,河北河間人,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2003年),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律經(jīng)濟學博士(2011年),復旦大學法學博士后(2014年),現(xiàn)為河北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憲法學、行政法學、體育法學研究。出版《職業(yè)自由論一個憲法學的視角》《職業(yè)許可論一個法經(jīng)濟學的視角》等個人學術專著3部,發(fā)表CSSCI來源期刊論文10余篇,主持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課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課題各1項,主持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課題3項。
第一章 引論
第一節(jié) 問題與意義
第二節(jié) 國內研究現(xiàn)狀
第三節(jié) 方法與框架
第四節(jié) 范疇與任務
第二章 工傷認定中事實查明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jié) 工傷認定中事實查明的司法審查概述
第二節(jié) 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認定的司法審查
第三節(jié) 工傷認定中法定要件事實查明的司法審查
第三章 工傷認定司法審查中的舉證責任
第一節(jié) 工傷認定司法審查中的舉證責任概述
第二節(jié) 現(xiàn)行工傷認定司法審查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之缺陷
第三節(jié) 工傷認定司法審查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之完善
第四章 工傷認定中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jié) 工傷認定中法律適用司法審查的基本方法
第二節(jié) 勞動關系認定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
第三節(jié) 應當認定為工傷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
第四節(jié) 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
第五節(jié) 工傷認定中其他問題法律適用的司法審查
第五章 余論:社會法視角下工傷救濟機制的變革
第一節(jié) 工傷救濟機制變革的社會法視角
第二節(jié) 社會法理念的正本清源
第三節(jié) 社會法視角下工傷救濟機制的改革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