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化證券擔保法律制度研究》在深入探討中介化證券財產法屬性的基礎上,從中介化證券擔保的公示方式、擔保物的利用和擔保權的實現(xiàn)三個方面,考察了域外中介化證券擔保法律制度的先進經驗,進而提出完善我國現(xiàn)行證券擔保法律制度的具體方案:明確證券讓與擔保的合法性,充分發(fā)揮讓與擔保在證券融資中的作用;摒棄以標記式質押登記為主的擔保權公示方式,代之以貸記到賬戶的公示方式;允許擔保權人在已擔保的證券上設定新的擔保;在擔保權實現(xiàn)方面,解除對流質條款的禁止,并承認軋抵了結條款的法律效力。
梁艷,女,1981年生,吉林省撫松縣人,山東青年政治學院講師,法學教研室主任;吉林大學法學學士(2005)、法學碩士(2007),上海交通大學法學博士(2016);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學、經濟法學和法學教育;主編《經濟法概論》《民法學》等多部教材,在《法學論壇》等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多篇。
引言
第一章 中介化證券——一種新的財產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中介化證券的內涵與特征
第二節(jié) 中介化證券的財產法界定
第二章 中介化證券擔保的種類
第一節(jié) 中介化證券質權
第二節(jié) 中介化證券讓與擔保
第三章 中介化證券對證券擔保權公示方式的變革
第一節(jié) 以“交付”為代表的傳統(tǒng)證券擔保權公示方式
第二節(jié) 以“控制”為代表的中介化證券擔保權公示方式
第四章 中介化證券對擔保物利用方式的變革
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擔保權制度對擔保物再利用的限制
第二節(jié) 中介化證券背景下?lián)N锢梅绞降臄U張
第三節(jié) 中介化證券再利用
第五章 中介化證券對證券擔保權實現(xiàn)方式的變革
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證券擔保權實現(xiàn)方式及其局限
第二節(jié) 中介化證券對證券擔保權實現(xiàn)方式的突破
第三節(jié) 流質契約在中介化證券擔保權實現(xiàn)中的適用
第四節(jié) 軋抵了結在中介化證券擔保權實現(xiàn)中的適用
第六章 中介化證券背景下我國證券擔保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jié) 中介化證券背景下我國證券質權公示制度的完善
第二節(jié) 中介化證券背景下我國質物利用方式的完善
第三節(jié) 中介化證券背景下我國證券質權實現(xiàn)方式的完善
第四節(jié) 中介化證券背景下我國證券讓與擔保制度的構建
結語 民法典編纂背景下的中介化證券擔保制度立法構想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