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內一本系統(tǒng)研究中國直接適用法理論和實踐的專著,《國際經貿領域的直接適用法研究》由緊密相連的三大部分六章組成。第一部分是直接適用法的基礎問題,主要解決直接適用法在理論層面上的困惑,包括基本內涵和發(fā)展歷程兩章;作為從理論層面到應用層面的過渡,第二部分是直接適用法的本體問題,包括判斷標準和領域分布兩章;第三部分是直接適用法的前沿問題,主要探討直接適用法在實踐中的應用,包括對管轄的影響以及在域外的承認兩章。就研究思路,《國際經貿領域的直接適用法研究》首先擬對直接適用法的基礎內容進行歸納總結,從中得出各國在該問題上的分歧與共識;其次,引入實體法標準,為本體問題的解決提供方法論上的支持;最后,在初步得出結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前沿問題,對直接適用法的判斷標準和領域分布進行反思。
董金鑫(1985-),男,山東威海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法學系教師,碩士生導師,武漢大學國際法博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項目“我國國際經貿領域的直接適用法研究”、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外國直接適用法的適用研究”等科研項目十余項,獲得市社科優(yōu)秀成果獎多項,出版《第三國強制規(guī)范在法院地國的適用研究》一書,在《環(huán)球法律評論》《比較法研究》《現(xiàn)代法學》《一國兩制研究》、Cambridge Journal of China Studies等境內外刊物發(fā)表論文、譯文四十余篇,其中CSSCI二十余篇,多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
導論
第一章 直接適用法的基本內涵
第一節(jié) 直接適用法的含義
一 直接適用法的表述
二 直接適用法的特征
第二節(jié) 直接適用法的理論構造
一 直接適用法所屬的規(guī)范類型
二 直接適用法發(fā)生的沖突領域
三 直接適用法代表的選法方法
四 小結
第三節(jié) 直接適用法的概念辨析
一 直接適用法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的辨析
二 直接適用法制度和法律規(guī)避禁止的辨析
三 直接適用法制度和單邊沖突規(guī)范的辨析
四 直接適用法制度和法律適用但書條款的辨析
五 直接適用法制度和統(tǒng)一民商事國際公約的辨析
六 小結
第二章 直接適用法的發(fā)展歷程
第一節(jié) 直接適用法理論的發(fā)展歷程
一 法國的公序法理論
二 英國的超越法理論
三 德國的干預規(guī)范理論
四 荷蘭的優(yōu)先規(guī)則理論
五 對上述直接適用法理論的評價
第二節(jié) 直接適用法立法的發(fā)展歷程
一 國際立法的發(fā)展歷程
二 國內立法的發(fā)展歷程
第三章 直接適用法的判斷標準
第一節(jié) 直接適用法判斷的沖突法標準
一 直接適用法判斷的公益標準
二 直接適用法判斷的超越標準
三 沖突法標準的缺陷
第二節(jié) 直接適用法判斷的實體法標準
一 通過實體法標準判斷直接適用法的緣起
二 轉介條款的解釋功能與直接適用法的判斷
三 轉介條款的解釋標準與直接適用法的判斷
四 轉介條款的解釋范圍與直接適用法的判斷
五 實體法標準的局限
第四章 直接適用法的領域分布
第一節(jié) 直接適用法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分布
一 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締約資質的直接適用法分析
二 技術進出口合同的標的對象的直接適用法分析
三 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許可的直接適用法分析
四 限制性商業(yè)條款使用禁止的直接適用法分析
五 小結
第二節(jié) 直接適用法在國際金融領域的分布
一 未經審批的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實踐爭議
二 未經審批的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
三 未經審批的對外擔保法律適用的重構
四 未經審批的對外擔保法律適用的發(fā)展
五 小結
……
第五章 直接適用法的管轄影響
第六章 直接適用法的域外承認
結束語
附錄直接適用法制度一覽
參考文獻
后記
《國際經貿領域的直接適用法研究》:
為了確立超越法的標準,法院援引了匯豐(船務)公司案②確立的規(guī)則。該案借貸協(xié)議的當事人明確選擇英國法作為準據(jù)法。巴哈馬籍的貸款人針對擔保人就不能償還的債務在香港提起海事訴訟。被告認為借貸協(xié)議根據(jù)1911年香港《放債人條例》第3條“放債人必須登記并且遵循特定條件”構成非法且不可強制執(zhí)行。法院認為該條如若要超越當事人選擇的英國法而適用于借貸協(xié)議必須滿足如下兩項條件:
其一,貸款人在合同訂立時應在香港從事放貸業(yè)務,或者聲稱、認為自己從事該項活動。法院認為,1911年條例明白無誤地針對境內交易,旨在使香港居民免受高利貸者的盤剝。這不是說該條例只針對毫無涉外因素的境內交易,而是必須根據(jù)條例的要求在香港開展放債活動的交易。第3條要求放貸人必須登記其名稱和地址,以該名稱、該地址開展交易,如借貸協(xié)議違反上述規(guī)定則非法且不可強制執(zhí)行。這些條款以及援引“放債人的交易”主要針對在一個或多個位于香港的地址開展的香港交易。法官還援引阿特金勛爵的觀點,即英國《放債人條例》通過規(guī)定僅僅能在英國本地生效的登記、許可、程序以及罰則而意圖監(jiān)管那些在英國開展的具體活動,不能延伸適用于在英屬海峽殖民地發(fā)生的爭議。③
此論證同樣可以類推適用于本條例。1911年條例要適用于另作法律選擇的借貸交易的第一個條件是放債人事實上在香港開展放債交易。如果此條件得以滿足,該條例第3條的強制條款才能產生超越一切的效力。較英國新近實施國際條約的國內法尤其那些關于人或貨物運輸?shù)牧⒎,其地理定位并不確切,與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第27條更相差甚遠。但考慮到該條例是在20世紀初制定,起草者不大可能產生國際金融的觀念。故第3條足以超越在原本純粹香港境內的借貸交易中約定的雖明顯構成善意①但誤入歧途的外國自體法。
其二,只有合同的客觀自體法為香港法時,在香港開展放債業(yè)務的放債人締結的交易才需要適用該條例。1911年條例不大可能考慮類似于本案的情形,即適用于有涉外因素的交易——將外國借款人納入社會立法的保護傘之下;诤畏N標準將香港交易納入條例的適用范圍仍有待考查,畢竟存在由立法機構明示或默示做出的立法限制衡量的地理定位和自體法兩種判斷標準。一般認為,地理定位才是制定法適用的關鍵所在。當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租人人同維多利亞州的所有人簽訂一份分期付款購買合同,如果合同在維多利亞州簽訂,則新南威爾士州的法令不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維多利亞法的條款無關緊要②,訂立地法(lexlocicontractus)及其與立法邊界的關系才是最為重要的。
此種觀點僵化而狹隘。正如不能僅僅因為借貸合同在澳門簽訂這一涉外因素的存在而排除香港《放債人條例》的適用,地理定位無法起到決定作用。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在審理English案③時發(fā)生類似的疑問。一份由租人人在蘇格蘭簽訂并隨后由所有人在英格蘭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符合蘇格蘭法中“在蘇格蘭訂立”的要求,但判決僅以此認為應該適用蘇格蘭法的觀點難以令人信服。雖然該案因明顯與蘇格蘭存在最密切聯(lián)系而構成蘇格蘭交易,故蘇格蘭法中的命令條款可以具有超越法律選擇條款的效力,無論該選擇是否存在惡意,但這是該法的適用滿足客觀自體法標準而不僅是法律規(guī)定的個別聯(lián)系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