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二版)/“十二五”職業(yè)教育國家規(guī)劃教材》包括民事訴訟法概述、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主管與管轄、訴訟參加人、民事訴訟證據(jù)、訴訟保障制度、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非訴訟程序、執(zhí)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訴訟共十二章內容。 《新編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二版)/“十二五”職業(yè)教育國家規(guī)劃教材》反映了我國近年新的立法成果,突出了案例教學特點,注重對學生能力的訓練和培養(yǎng),每章設計有“引導案例”、“ 問題診斷”、“診斷分析”、“案例討論”以及包括案例分析在內的多種題型的“同步練習”等教學欄目和環(huán)節(jié),以期達到培養(yǎng)學生實際應用能力的目的。 《新編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二版)/“十二五”職業(yè)教育國家規(guī)劃教材》可作為高職高專院校、應用型本科院校、成人教育法律類專業(yè)及相關專業(yè)培養(yǎng)高等應用性、技能型人才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社會從業(yè)人士的業(yè)務參考書及培訓用書。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第四節(jié) 訴和訴權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三章 主管與管轄
第一節(jié)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節(jié) 管轄概述
第三節(jié) 級別管轄
第四節(jié) 地域管轄
第五節(jié) 裁定管轄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jié) 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jié) 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節(jié) 訴訟代理人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五章 民事訴訟證據(jù)
第一節(jié) 證據(jù)概述
第二節(jié) 證明對象和證明責任
第三節(jié) 法院收集證據(jù)
第四節(jié) 質證與認證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六章 訴訟保障制度
第一節(jié) 保全
第二節(jié) 先予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四節(jié) 期間、送達和訴訟費用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七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jié) 普通程序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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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jié)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上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節(jié) 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四節(jié) 上訴案件的裁判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九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一節(ji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發(fā)動再審的程序
第三節(jié) 再審案件的審判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十章 非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 特別程序
第二節(jié) 督促程序
第三節(jié) 公示催告程序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十一章 執(zhí)行程序
第一節(jié) 執(zhí)行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執(zhí)行程序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開始、執(zhí)行中止和執(zhí)行終結
第四節(jié) 執(zhí)行措施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第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
第一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第三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期間、財產(chǎn)保全和涉外仲裁
本章重點內容圖解
同步練習
主要參考文獻
《新編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二版)/“十二五”職業(yè)教育國家規(guī)劃教材》:
六、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轄權。選擇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個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共同管轄是從人民法院的角度而言的,選擇管轄則是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說的,二者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共同管轄有以下特點:
。1)共同管轄指的是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個案件都享有管轄權,但并不意味著同一案件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同時審理。
。2)管轄人民法院的確定由原告來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七、合并管轄合并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或連帶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guī)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這是法律關于合并管轄的具體規(guī)定。
在合并管轄中,存在著兩個以上訴的合并,人民法院只是對某個訴有管轄權,而對另外的訴無管轄權,但基于另外的訴與該訴存在著某種牽連關系,人民法院有必要合并進行審理,從而一并獲得對另外的訴的管轄權?梢姡喜⒐茌犑侨嗣穹ㄔ簩⒘硪辉緹o管轄權的訴并歸自己管轄,其根據(jù)是另一訴與自己享有管轄權的某個訴在訴訟標的或訴訟當事人等方面存在著某種牽連關系。如果另一訴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存在牽連關系,則不發(fā)生合并管轄的問題;如果人民法院對另一訴原本就有管轄權,也不發(fā)生合并管轄的問題。在適用時應注意,被合并管轄的民事案件必須是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第五節(jié)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實和理由,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管轄問題紛繁復雜。民事訴訟法在規(guī)定法定管轄的同時規(guī)定裁定管轄,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靈活處理在適用法定管轄中出現(xiàn)的問題,從而更好地協(xié)調各個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和權限。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一、 移送管轄
二、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該案不屬于本院管轄,而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實際上是案件的移送,而不發(fā)生管轄權的轉移!睹袷略V訟法》第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移送的案件須為已受理的案件
如果案件尚未受理,而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發(fā)現(xiàn)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存在移送管轄的問題。
2.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如果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具有管轄權,案件一經(jīng)受理就不能隨意移送,即使其他人民法院對該案也有管轄權,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適用移送管轄。另外,根據(jù)《適用意見》第3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即使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如果立案前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的,應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即受訴人民法院應將案件移送給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該案均有管轄權,移送人民法院可基于“兩便”原則并參考原告的意見將案件移送給適當?shù)娜嗣穹ㄔ簩徖怼?/span>
從審判實踐看,移送管轄既可能發(fā)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也可能發(fā)生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但通常情況下多發(fā)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用來糾正地域管轄出現(xiàn)的錯誤。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況不得移送: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據(jù)管轄恒定原則,不得以當事人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變更或行政區(qū)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上訴的案件和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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