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政法解說(全訂版)》在對警察行政法諸項制度的解說方面,試圖盡量保持一貫性。在對各項規(guī)定逐一進行闡述的同時,努力做到梳理貫穿整個制度的思想體系,對有關課題也一并展開論述。
《警察行政法解說(全訂版)》由序言、警察的職責、警察活動的基本原則、警察活動的法律類型、警察職務執(zhí)行法、主要警察權限法制、警察機關的信息收集與管理、國民對警察權力的制約、都道府縣地方警察、國家警察機關、行政救濟法構成。
本書在對警察行政法諸項制度的解說方面,試圖盡量保持一貫性。在對各項規(guī)定逐一進行闡述的同時,努力做到梳理貫穿整個制度的思想體系,對有關課題也一并展開論述。
筆者于平成元年(1989年)發(fā)表了舊著《警察行政法解說》。在該舊著中,筆者試圖摒棄昭和時代所普遍認同的“警察職權界限論”,盡可能對整個警察行政法做一通俗的解釋。幸運的是,出乎筆者預料,該舊著的讀者眾多,并屢次被學者引用。自舊著出版以來,(日本)在警察行政方面制定了多項重要的法律,特別是近幾年,已經發(fā)展到無法用以往的觀點繼續(xù)解釋現行法律的地步。另外,在這20余年里,筆者自身的認識也發(fā)生了變化。
因此,筆者決定再次執(zhí)筆,重新思考并梳理警察行政法的整體現狀。此次,筆者對全書的結構作了全面改動,格式也煥然一新,內容除警察官職務執(zhí)行法外,也幾乎都是首次與世人見面。特別是對警察權限法制的指導理念(第三章第一節(jié))、警察機關的信息收集與管理(第七章)、國民與居民對警察的統制(第八章)的論述,包括問題的設定,對筆者來說也是初次嘗試。本書撰寫意圖通篇以何種警察法制對國民來說最為理想(什么樣的警察法制能夠實現在確保警察合理的權力介入的同時,防止警察權力的濫用.做到運營高效且在國民的掌控之中)這一視角為前提,但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指正,以便今后改進。
本書雖為新作,但仍將書名定為《警察行政法解說(全訂版)》。其理由是,在表達本書的內容方面,想不出比《警察行政法解說》更為確切的名稱。愿如舊著一樣,有眾多關心警察行政法的人士閱讀此書。
侯洪寬,1982年畢業(yè)于國際政治學院外語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際警務執(zhí)法學院副教授,三級警監(jiān),譯有《現代日本警察》(日本警察制度研究會編寫)(群眾出版社出版)、《拉長戰(zhàn)線》(上野明著)(臺灣錦繡出版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史證》(日本戰(zhàn)犯懺悔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等譯著,編著及參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十二五”規(guī)劃教材《外國入出境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參編公安學科理論研究綜述系列叢書《出入境管理理論研究綜述》、《中外警察教育與培訓》(以上均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參與編著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應用型本科規(guī)劃教材《公安外國人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及發(fā)表《淺談日語敬語的表達心理》、《從日語的暖昧表達看日本的國民性》、《關于日語口語表達點的邏輯問題》(以上均載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等多篇論文。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警察行政與法
一、警察的存在及活動與法
二、法治主義
第二節(jié) 警察與國民的關系
一、警察對國民利益的保護(保護責任關系)
二、警察對職權行使對象的權利限制(對立關系)
三、警民合作確保安全(合作關系)
四、國民對警察的管理(受托與管理的關系)
第三節(jié) 警察法制的變遷
一、舊憲法體制下的警察
二、“二戰(zhàn)”后的警察組織改革與舊警察法的制定
三、現行警察法的制定
四、警察活動法制的變遷
第二章 警察的職責
第一節(jié) 職責的規(guī)定及其意義
一、警察法對警察職責的規(guī)定
二、警察的職責與活動
第二節(jié) 警察職責的內容
一、對個人的生命、人身及財產的保護
二、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維護
(補充論述:警察對犯罪搜查的意義與行政法上的規(guī)章)
第三節(jié) 警察機關同與警察職責有關的其他機關的關系
一、權限的分配與同其他機關協作
二、與有法律規(guī)定的個別機關的關系
第三章 警務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警察權限法制的指導理念
一、指導理念的意義
二、對權限行使對象的權利與自由的尊重
三、確保國民安全
四、對私生活的尊重和對家庭暴力案件的介入
五、警察的職責及履行
六、其他
(補充論述:“警察職權界限”論及其錯誤)
第二節(jié) 警察權限法執(zhí)行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一、遵守法律規(guī)定,禁止目的外行使權限
二、行使權限的義務
三、對過度及不公正地行使權限的禁止
第三節(jié) 無法律依據活動的界限
一、禁止強制執(zhí)法行為
二、警察職責的范圍
三、超越給對方造成不利影響的公益上的必要性
第四章 警察活動的法律類型
第一節(jié) 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的意義
二、意見決定與表示
三、行政處分程序
四、行政機關的裁量及其統一管理
五、行政處分的取消和撤回
六、針對行政處分違反者的措施
七、許可
八、命令(下達命令)
九、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節(jié) 強制性事實行為
一、行政強制的意義
二、行政上的強制執(zhí)行
三、即時強制
四、以刑罰為背景的事實行為
(補充論述:為確保履行義務的行政手段)
第三節(jié) 任意活動
一、任意活動的意義
二、與國民的權利和自由有關的事實行為
三、一般事實行為
(補充論述:行政立法、行政契約與私法性質的活動)
第五章 警察官職務執(zhí)行法
第一節(jié) 警察官職務執(zhí)行法綜述
一、警察官職務執(zhí)行法的意義
二、特征
第二節(jié) 盤問
一、盤問的意義
二、盤問的必要條件
三、要求止步與盤問
四、車輛的攔停措施(機動車盤查)
五、隨身攜帶物品檢查
六、繼續(xù)盤問
七、兇器搜檢
第三節(jié) 保護
一、保護的意義
二、保護對象
三、保護的實施及善后手續(xù)
第四節(jié) 處險措施
一、處險措施的意義
二、對象的事態(tài)
三、警告、避難等措施
第五節(jié) 犯罪的預防與制止
一、犯罪預防與制止的意義
二、警告
三、制止
第六節(jié) 進入私人空間及公共場所
一、進入私人空間及公共場所的意義
二、危急時刻進入私人空間
三、進入公開場所
第七節(jié) 武器的使用
一、武器使用的意義
二、不造成人身傷害的武器使用
三、允許造成人身傷害的武器使用的必要條件
第六章 主要警察權限法制
第一節(jié) 警察權限法制概要與個人保護法制
一、警察權限法制概要
二、以尾隨限制法為代表的個人保護法制
三、受害者援助法制
第二節(jié) 確保安全法制
一、以槍支刀具類等攜帶管理法為代表的確保安全法制
二、道路交通法
第三節(jié) 其他法制
一、黑社會組織對策法和其他黑社會組織對策法制
二、犯罪對策法制
三、娛樂行業(yè)適當化法和其他公共利益保護法制
第七章 警察機關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第一節(jié) 與信息相關的法律性規(guī)章
一、信息的重要性與法律性框架
二、與信息有關的法律
第二節(jié) 信息的獲取
一、警察獲取信息的一般原則
二、從第三者獲取信息
三、依靠監(jiān)視器等器材獲取信息
第三節(jié) 信息的保管與利用
一、信息保管的基本原則
二、個人信息文檔制作的預先通知及其公布
三、向本人公開、要求本人訂正及停止利用
四、警察機關對信息的利用
五、信息的提供
第八章 國民與居民對警察的統制
第一節(jié) 警察組織的基本框架與國民及居民對警察的統制
一、警察組織的基本框架
二、旨在使國民及居民對警察進行統制的各項制度
第二節(jié) 公安委員會和警察法上的制度
一、公安委員會對警察政治中立的確保
二、公安委員會對警察機關的管理
三、公安委員會規(guī)則等的制定
四、警察署協議會
第三節(jié) 警察事務的地方分權與地方自治法上的制度
一、警察事務的地方分權
二、都道府縣機關
三、居民統制
四、條例
第四節(jié) 信息公開制度
一、信息公開制度的意義
二、行政文件的公開手續(xù)與異議申訴手續(xù)
三、不公開信息
……
第九章 都道府縣警察
第十章 國家警察機關
第十一章 行政救濟法
判例索引
事項索引
后記
《警察行政法解說(全訂版)》:
。ㄈ┓e極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對個人實施保護
即使是在家庭內,也不允許對家人施加暴力行為(包括對兒童和老年人等的身體施加暴力以外的虐待行為)。在受害人主動報警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受害人,作為警察機關,理所當然可以介入,那種“因為是家庭內部的問題,不能介入”的想法是錯誤的。過去也曾有過對國家介入家庭內部案件產生質疑的見解③。但是,家庭暴力(如丈夫對妻子施暴,虐待兒童)是對每個人人權的侵害,從其持續(xù)性來看,給個人人權所造成的侵害顯然遠大于其他場合。因此,近年來,已開始要求警察機關積極地介入。
針對夫婦間的暴力行為(僅限于身體層面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防止法規(guī)定,警察認為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實施暴力的時候,必須根據法令規(guī)定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暴力,保護受害者,防止因暴力發(fā)生危害。可以說,這是出于配偶對身體的暴力同一般暴力(非配偶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一樣同屬犯罪的認識,要求警察為防止危害發(fā)生行使權限的。
而針對虐待兒童行為,則由兒童虐待防止法對虐待作出定義,明確必須追究以行使父母監(jiān)管權為由,犯下虐待兒童等暴力罪的罪責。另外,該法還規(guī)定,從事兒童福利事務的都道府縣工作人員,在因可能正在發(fā)生虐待兒童行為而進行人室調查等的時候,可以請求警察予以援助。
五、警察的職責及履行
。ㄒ唬┡c其他機關的職責分擔
警察機關是負責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秩序的核心機構。在實際發(fā)生危險事態(tài)和需要保護的事態(tài)的情況下,擁有不論原因如何,都必須當場采取應對措施的權限(《警察職務執(zhí)行法》第4條等)和責任。當然,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秩序的任務并非只有警察機關承擔,其他眾多行政機關也分別在彼此的領域擁有權限和責任。譬如,在個人保護中,治療疾病和衛(wèi)生由醫(yī)療與保健行政負責;火災預防和滅火由消防行政負責;自然災害的災害預防和處理則由防災行政負責。而它們彼此的區(qū)別在于,法律分別規(guī)定了各行政機關在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秩序方面擁有權限和責任的側重點。對于虐待兒童,兒童咨詢所擁有制止的權限和責任。另外,出于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觀點,負責對企業(yè)家進行管理的,幾乎都是警察以外的行政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