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新發(fā)展系列:西方法理學研究的新發(fā)展》圍繞國內法學界近十年來對西方法理學的研究,對其主要領域的研究進展、重要的理論演進過程、主要學術觀點的討論等都做了詳盡而又精煉的梳理與探討。
沿襲學科發(fā)展的內在理路,《中國法學新發(fā)展系列:西方法理學研究的新發(fā)展》還上溯清末民國,并對未來中國的西方法理學研究趨勢和方向提出了展望,力爭提煉出其內在結構性和規(guī)律性因素,向讀者展示中國的西方法理學研究全景與最新進展,為西方法理學在中國的知識再生產(chǎn)及未來“中國法理”的誕生,提供參考和鏡鑒。
支振鋒,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環(huán)球法律評論》雜志副主編。北京大學政治學博士后研究人員(2008-2010),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博士(2007年)。有《法理學與哲學論文集》、《法律、自由與道德》、《法學講演錄》(1-3)等譯著6部,以及專著《馴化法律》等2部。在《法學研究》、《環(huán)球法律評論》、《中外法學》等期刊發(fā)表論文多篇。
第一章 導論:西方法理學的研究對象與歷史使命
第一節(jié) 對象與內容
一、焦慮與追問
二、人物:時代與文本
三、流派:鋪陳與流變
第二節(jié) 歷史使命
第三節(jié) 方法與技術
第二章 西方法理學研究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jié) 法律本體論
一、西方法理學中的法律本體論
二、法律本體研究:虛幻還是可能?
三、馬克思主義法學:階級性還是其他?
四、自然法學:古代、近代與當代
五、法實證主義:界限、性質與方法
六、美國法律現(xiàn)實主義與法社會學:法律淵源、活法、軟法
七、歷史法學:民族精神、法律科學與民族國家
八、小結
第二節(jié) 法律價值論
一、法的價值研究概述
二、法的目標價值
三、法的價值沖突
第三節(jié) 法治
一、法治理論
二、法治的主要環(huán)節(jié)
第四節(jié) 法律方法論
一、名稱之爭:法律方法還是法學方法?
二、法律方法的基本內容與性質
三、法律發(fā)現(xiàn)與法律續(xù)造
四、法律解釋
五、法律論證
六、法律修辭學與論題學法學
第三章 古希臘、古羅馬與中世紀法律思想研究
第一節(jié) 從古希臘到中世紀法律思想研究概況
一、自然法思想的淵源
二、古希臘羅馬的政體思想
三、中世紀的法治思想
第二節(jié) 柏拉圖
一、柏拉圖法律思想概況
二、《理想國》
三、《法律篇》
四、柏拉圖的影響
第三節(jié) 亞里士多德
一、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二、亞里士多德的政體理論
三、亞里士多德與中國古代思想家的比較
第四節(jié) 西塞羅
一、西塞羅的法律思想概述
二、西塞羅的政體思想
三、西塞羅的憲法思想
第五節(jié) 奧古斯丁
第六節(jié) 阿奎那
一、阿奎那法律思想的全貌
二、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三、阿奎那法律思想的特點
第四章 西方法理學流派的研究
第一節(jié) 自然法學
一、自然法觀念的源流與變遷
二、自然法學的基本觀點和基本研究方法
三、代表性思想家的專題研討
四、中西比較視域內的自然法研究
第二節(jié) 法實證主義
一、思想紛爭中的法實證主義
二、中國法實證主義的研究進路
三、法實證主義研究的展望
第三節(jié) 歷史法學
一、歷史法學的產(chǎn)生、發(fā)展與演變
二、歷史法學的主要思想與觀點
三、歷史法學在中國
第四節(jié) 社會法學
一、社會法學的研究概述
二、社會法學的基本理論研究
三、社會法學的研究方法
四、社會法學主要思想研究
五、中國社會法學研究的反思與前瞻
第五節(jié) 哲理法學
一、研究概況
二、中國學者眼中哲理法學的主要脈絡
三、早期哲理法學
四、晚期哲理法學
第六節(jié) 簡單的評論:為何研究西方法理學流派?
第五章 法律經(jīng)濟學研究
第一節(jié) 西方源流與中國實踐
一、西方源流
二、中國實踐
第二節(jié) 國家與革命
第三節(jié) 變法與法治
第四節(jié) 犯罪與懲罰
第五節(jié) 司法
第六節(jié) 合同與侵權
第六章 新法律正統(tǒng)觀的生成
第一節(jié) 何謂新法律正統(tǒng)觀
第二節(jié) 新法律正統(tǒng)觀確立的前提基礎
一、觀念基礎:法治與人治、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
二、制度基礎:司法改革
三、新法律正統(tǒng)觀的表征:法學(法律)方法的興起
四、新法律正統(tǒng)觀的缺失及其展望
第七章 結語:中國法理的產(chǎn)生
第一節(jié) 從知識的再呈現(xiàn)到知識的再生產(chǎn):西方法理學研究的中國景觀
第二節(jié) 翻譯與語境:西方的法理與中國的現(xiàn)實
第三節(jié) "普遍的"法理與中國法理
關鍵詞索引
主要參考文獻
第一節(jié)對象與內容
一、焦慮與追問
具體言之,法理學所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如下問題:法能夠為一種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提供何種意義上的助益?又能夠為一個良好政制和美好生活的達成提供何種理想?這不啻是說,任何一種抽象意義上的法哲學元命題的追問,都必須具體落實到我們所生活的人間秩序上來。也因此,法理學的言說方式便可以分為兩種:超越具體實踐的言說和與實踐有關的言說。所謂超越具體實踐的言說,是從法律本身的基本概念人手探討法理學的基本問題,這來源于人們對于純粹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的一種純粹智識意義上的興趣。因為,這種法理學更多關注的是純粹概念及其邏輯關系。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任何一種純粹智識的興趣都不可能替代現(xiàn)實生活給人們帶來有關人的基本生存及其生存秩序的焦慮。這種焦慮不僅在時問面上獲得呈現(xiàn),而且在空間面上得到表達。由時間面上所呈現(xiàn)的對于現(xiàn)實生存秩序的基本觀照展現(xiàn)出一幅思想史的圖像。而空間面上的表達則使得我們從智識的整體性聚焦到特殊空間境域內的特殊生存秩序的認知,并且能夠從總體空間的角度來把握這種對于特殊生存秩序的認知。更進一步,在對這種認知的把握過程中,我們意識到不同的生存秩序之間在法的言說和表達方式上,存在著或多或少甚至是根本性的差異。這提醒我們,法理學對法的言說方式在純粹智識興趣之外,還有一種立基于特定空間之生存秩序的言說方式。如此一來,這種言說方式就必定與傳統(tǒng)、習俗、禮儀以及在這一空間內為人們所普遍共享的生活與生存話語密切相關。而且,從整體性的空間視角來看,多元性的生存空間在某種意義上會發(fā)生交疊,不管這種交疊是通過何種方式進行的,這種交疊都會造成特定生存秩序內的人們在時間觀念和空間觀念上的巨大變化,原本所固守的傳統(tǒng)、習俗和禮儀都會在特定意義上發(fā)生重大的變遷,進而也構成了人們在純粹智識興趣上的轉變以及由此而來的法的實踐樣態(tài)的轉變。而所有這些都構成了法理學研究所必須關注的重大問題。
如果我們在特定的意義上認同法之何以為法以及如何為法乃是法哲學的基本命題或日元命題,并且這一元命題在不同的時間域和空間域中都有所呈現(xiàn),那么我們就可以將上述對于自身生存秩序的基本焦慮,轉化為對于法這一構成人類生活基本框架之事物的追問。這一追問可以分為兩個層面進行:什么是法?法是什么?前者處理何以為法的問題,涉及對于人類生存之秩序與自由的基本關切。后者解決法如何為法的問題,在對于秩序與自由的基本關切中,法律透過何種方式來保障秩序、促進自由的問題。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因此沒有必要將兩者同時作為法哲學的元命題進行追問。或者說,在這兩者之中,有一個命題更為重要,是另一個命題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但這只是從字面的意義上理解,而并沒有深入法這一現(xiàn)象背后的諸多理論和實踐邏輯進行考量。一旦我們從時間和空間這兩個要素來考慮的話,那么就會發(fā)現(xiàn),“什么是法?”“法是什么?”這一問題除洽是涉及了時空的兩面而進行的追問,只有兩者同時進行,我們才能夠在時間和空間中展現(xiàn)出一幅完整的法哲學圖像。
在這個意義上,“什么是法?”“法是什么?”這不是一個同義反復的問題,不是一個荒謬的問題,更不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問題。這是所有法學問題中的首要問題。此處所謂的首要并不是時問意義上的第一,因為在人們對這個問題進行發(fā)問之前,已經(jīng)存在著諸多的法律規(guī)則、法律體系和具體的法律案件。人們對于法律已然有著諸多的理解和知識。問題的關鍵在于,絕大多數(shù)哲學家、法律家和政治家根本就不會遇上這個問題,這里的遇上,指的并不是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問句被說出來為人所知,而是說,對這一問題進行發(fā)問,使得這個問題能夠真正成為一個法律問題,并在法律學說和概念中得以提出,進而使這個法學進入一種自我發(fā)問的狀態(tài)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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