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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立法的自由化、國際化和本土化——以貿法會仲裁示范法為比較
我國1994年《仲裁法》頒布以來,國內仲裁機構進行了重新組建。隨著經濟快速增長,我國國內和涉外仲裁事業(yè)都得到了快速發(fā)展。香港和澳門回歸以后,我國仲裁實踐顯得更加多樣。但是,現(xiàn)行仲裁法依然存在仲裁協(xié)議生效條件過嚴、未準許臨時仲裁程序、仲裁庭職權不足、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仍進行實體審查、對法院涉及仲裁的程序規(guī)定不明確等問題。通過法律比較研究,作者提出未來我國仲裁法改革應順應全球仲裁立法改革自由化、國際化和本地化趨勢。鑒于貿法會仲裁示范法已經成為各國實現(xiàn)仲裁立法現(xiàn)代化的主要標準和途徑,我國仲裁法也應當通過采納貿法會仲裁示范法,真正實現(xiàn)仲裁程序中的私法自治,從而克服現(xiàn)有法律缺陷,解決我國仲裁理論和司法審查實踐工作的諸多問題,同時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增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仲裁法制的協(xié)調,提高我國廣泛參與國際商事仲裁業(yè)競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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