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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礎理論與專題研究
法律在規(guī)定商事主體的類型、內部治理結構的時候,應該給商人更多選擇的自由(論商事主體法定原則);政府應當帶頭講誠信(轉型期政府誠信的重塑),保險法*誠信原則應該保留。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領域表現為公司自治、股東自治,因此,作者在公司自治與公司法的修改、股東權和行使與自力保護等文章中,提出加強公司自治與股東權的自我保護,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利。作者通過論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不足與完善論金融消費才權益的特別立法保護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國際保護等文章,建議完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進行特別立法,加強國際合作,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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