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要勾勒了唐代戶籍編造的概貌。武德、貞觀時期是唐代戶籍法令頒布、各類戶籍文書出現(xiàn)并依法編造的初期。而開元、天寶時期則是唐代戶籍編造制度的頂峰,戶籍法令得到有效的調(diào)整與維護,戶籍編造十分頻繁。盡管存在地域與時代差別,戶籍編造在唐前期始終得到了普遍推行。安史之亂開啟的唐后期政局,其對戶籍編造周期、戶等審定及編造政策都產(chǎn)生了顯著影響。中晚唐時期的戶籍編造被賦予了更多的政治內(nèi)涵。這些變化被五代所繼承,進而討論了五代時期在戶籍編造與戶口統(tǒng)計上的努力。同時,本書作了兩項個案研究。一是對編戶民年齡——“籍年”的概念與其具體統(tǒng)計作了初步探討。戶籍是登錄編戶民年齡的法定資料,籍年與丁中分類、徭役征發(fā)關系密切。二是利用新獲文書對唐代特殊戶籍——僧尼籍的編造始年、周期、份額等狀況作了探討。
孫寧,男,1984年9月生,江蘇省新沂市人。2008年獲南京師范大學文學學士學位,2014年畢業(yè)于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獲歷史學博士學位,專業(yè)方向為隋唐史,F(xiàn)為山西師范大學歷史與旅游文化學院講師,擔任歷史文獻學、中西交通史等課程,于核心刊物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唐五代戶籍編造研究”(15CZS004)一項。
緒論
第一節(jié) 本書選題的理由與意義
第二節(jié) 國內(nèi)外關于該課題的研究現(xiàn)狀及趨勢
一 敦煌吐魯番戶籍類文書的介紹與刊布
二 唐代戶籍文書與戶籍制度研究現(xiàn)狀
三 對目前研究的一點看法
第三節(jié) 研究目標、研究內(nèi)容和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第一章 唐代造籍事項的確立與變動
第一節(jié) 編造初期與其制度基礎
一 “民”身份的統(tǒng)一與戶籍編造一體化的初步形成
二 武德六年——唐戶籍編造諸制的建立年份
三 貞觀時期——唐代戶籍計帳體系的奠定
第二節(jié) 武周與開元時期戶籍編造的深化
一 武周政權(quán)對戶籍編造的適度調(diào)整
二 《天圣令》所附唐令與開元時期的籍帳編造
第三節(jié) 干支紀年與唐前期造籍的穩(wěn)定
一 唐前期例行造籍年份
二 百年造籍的穩(wěn)定性
三 造籍之年的“帳后”與“造籍之年仍造帳”
第四節(jié) 天寶十四載:唐前期造籍的終結(jié)
一 寬松的戶籍處置辦法
二 嚴密的戶籍書式與頻繁的籍帳編造
三 偽濫現(xiàn)象的嚴重
第二章 唐后期五代產(chǎn)籍編造的艱難與繼續(xù)
第一節(jié) 唐后期戶籍編造的變化
一 代宗時期對戶口帳的重視傾向
二 兩稅法時期定戶事務的變化
三 “按地收斂”辨正
第二節(jié) 戶籍在中晚唐時期的政治意義
一 戶籍背后的政治服從
二 沙州歸附與戶籍整頓——藩鎮(zhèn)戶籍編造實例考察
三 戶貫因素與貞元食封繼承新規(guī)
第三節(jié) 五代戶籍編造緒余
一 五代戶口統(tǒng)計的繼續(xù)努力
二 手狀與敦煌所出五代戶狀
三 戶等與團貌的變化
第三章 籍年的統(tǒng)計與具體使用
第一節(jié) “籍年”概念與自占形式
一 籍年的法律規(guī)定
二 手實是籍年統(tǒng)計的初始資料
第二節(jié) 戶籍文書中的籍年因素
一 籍年、丁中與差役征發(fā)
二 年齡與“家口田畝籍”
第三節(jié) 籍年在民事之外的使用
一 籍年與官員選任
二 具體年齡與刑事處罰
第四節(jié) 貌閱與籍年審定
一 籍年作偽的關鍵點
二 對籍年貌閱的一些認識
第四章 特別產(chǎn)籍研究
——從新獲唐代寺院手實與僧籍說起
第一節(jié) 新獲寺院手實與僧籍簡介
第二節(jié) 唐代僧尼籍帳編造的起始與弛廢
第三節(jié) 造籍份額與戶籍性質(zhì)
第四節(jié) 吐魯番、敦煌僧尼籍帳的編造背景
結(jié)語
附錄 《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兩題
第一節(jié) 從本籍看西晉建興元年田地爭訟簡牘中的民籍因素
第二節(jié) 籍中所見“還姓”釋義
參考文獻
《唐代戶籍編造史稿》:
第三節(jié) 五代戶籍編造緒余
一 五代戶口統(tǒng)計的繼續(xù)努力
開平元年(907)四月,“梁王始御金祥殿,受百官稱臣,下書稱教令,自稱日寡人。辛亥,令諸箋、表、簿、籍皆去唐年號,但稱月日”。開平三年(909),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判戶部事于兢奏:“伏乞降詔:天下州府各準舊章申送戶口籍帳,允之!绷硪惶幨吩磩t稱:開平三年三月,尚書戶部奏:“請詔天下州府,準舊章申送戶口帳籍”,從之。所謂“舊章”,應是按照唐后期所確定的兩稅法條件下,也就是包括主客在內(nèi),以戶內(nèi)貲產(chǎn)為依據(jù)的戶口統(tǒng)計辦法,故史稱“梁太祖開平元年既受唐禪,兩稅之法,咸因唐制”。因為唐后期政治經(jīng)濟發(fā)展的變化,中央在財政經(jīng)濟政策上相應地積累了一些符合歷史形勢的新規(guī)定。后梁的建立者本身是從藩鎮(zhèn)政治中脫穎而出的,與唐的政權(quán)交替比較平穩(wěn),深諳新規(guī)則的創(chuàng)制與推行的雙重艱難,而下令地方遵從“舊章”申報戶口,試圖不對新政權(quán)產(chǎn)生不良后果。所以,后梁以前朝戶口調(diào)查與戶籍編造的規(guī)章制度拉開了五代時期“申送戶口帳籍”的序幕。
不過,變亂頻生的五代政治并不影響戶口統(tǒng)計方面的部分改革。后唐莊宗同光二年(924)二月敕:“歷代以后除桑田正稅外,只有茶鹽銅鐵,出山澤之利,有商稅之名,其馀諸司并無稅額。偽朝已來,通言雜稅,有形之類,無稅不加,為弊頗深,興怨無已。今則軍需尚重,國力未充,猶且權(quán)宜,未能全去。見簡天下桑田正稅,除三司上供,既能無漏,則四方雜稅,必可盡除,仰所司速簡勘天下州府戶口正額、墾田實數(shù),待憑條理,以息煩苛。”莊宗朝認可“桑田正稅”的合法性,斥責后晉利用山澤之利增加苛捐雜稅的弊端,用意是遵從“據(jù)地出稅”的原則,以農(nóng)業(yè)為正統(tǒng)。國家謀求稅收種類的改變,勢必影響到戶口掌握的嚴格與否。因此,敕令中提出了檢查天下州府“戶口正額”與“墾田實數(shù)”的措施,這無疑將有土地的主客戶作為統(tǒng)計的對象。
在這種檢勘天下戶口正額的背景下,史籍記載了后唐地方官招徠戶口并增加稅收的情況。天成年間,樂勛“為果州團練使,奏南充等五縣除舊管戶帳外,招得四千二百五十八戶,稅錢七千五百九十八貫”,敕旨嘉獎。在舊有的戶口上,開創(chuàng)了4258戶的招集成績,如不加以比較,很難了解這是具體怎樣的戶口規(guī)模。且看長興元年(930)九月階州刺史王宏贄對管內(nèi)戶口勘檢的業(yè)績:“一州主客戶才及干數(shù),并無縣局。臣今檢得新舊主客戶已及三干二百,欲依1日額,立將利、福津二縣,請置令佐”,于是朝廷批準了其建議。據(jù)《武德令》,戶五千以上為上縣,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開元十八年三月提高了標準:以六千戶以上為上縣,三干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三干戶為中下縣;而赤、畿、望、緊等縣不限戶數(shù),并為上縣;去京五百里內(nèi)并緣邊州縣,戶五千以上亦為上縣,二干以上為中縣,一千以上為中下縣。因此,即使按照開元的新標準,王宏贄括出的3200戶,也完全符合中縣等級。當然.五代仍有五代的標準。后周廣順三年(953)十一月為解決天下縣邑等級混亂,按照五代時期戶口變動趨勢,出臺了新的等第規(guī)定:“除赤縣、畿縣、次赤、次畿外,其余三千戶以上為望縣,二干戶以上為緊縣,一千戶以上為上縣,五百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五百戶為中下縣!比缟,我們方能理解王宏贄所括3200戶為何足以設立兩縣管轄了,而樂勛的“加光祿大夫、封南陽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的獎勵也就名副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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