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程序理念與制度結構解析》共分導論和九章,從破產程序結構、債權申報與調查、管理人中心主義、債權人自治、破產程序中的財產、破產程序中的權利、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等方面,系統全面研究了破產法的現狀和發(fā)展趨勢!镀飘a法:程序理念與制度結構解析》列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庫系列。
導論
第一節(jié) 破產法的理念與制度
一 破產和破產觀念
二 破產觀念的發(fā)展
三 破產程序的特征
四 破產程序的性質
五 破產法的內容與結構
六 破產法的性質
七 破產法的淵源
八 破產立法主義
第二節(jié) 破產法的功能定位演變
第三節(jié) 我國破產法的制度創(chuàng)新
第四節(jié) 變革中的破產法
一 破產程序的制度重構與理念的實踐適應性
二 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機制
三 關聯企業(yè)破產的相關問題
四 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具體規(guī)范設計
五 以重整程序制度為核心的金融機構破產制度
第一章 破產程序的結構
第一節(jié) 破產程序的結構模式
第二節(jié) 破產程序的適用對象
一 基本原理:民事主體的破產能力
二 破產法對自然人的適用
三 破產法對法人的適用
四 我國破產法對合伙企業(yè)的適用
第三節(jié) 破產原因
一 破產原因
二 破產原因的立法例
三 不能清償債務
四 不能清償債務的構成要素
五 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
六 合伙企業(yè)的破產原因
第四節(jié) 破產申請主義
一 破產程序與破產申請
二 債務人為破產申請人
三 債權人為破產申請人
四 破產申請的提出
第五節(jié) 破產程序的開始
一 破產申請的審查
二 非自愿破產申請的異議
三 破產申請的受理
四 破產程序開始的效力
五 破產程序的地域效力
第六節(jié) 破產程序的轉換
一 破產清算向重整程序的轉換
二 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相互轉換
三 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的相互轉換
四 重整程序向破產清算的轉換
第二章 債權申報與調查
第一節(jié) 債權申報的程序價值
一 債權申報的意義
二 債權申報制度的功能
第二節(jié) 債權申報期限
一 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例
二 法院酌定債權申報期限
……
第三章 管理人中心主義
第四章 債權人自治
第五章 破產程序中的財產
第六章 破產程序中的權利
第七章 重整程序
第八章 和解程序
第九章 破產清算程序
參考文獻
《破產法:程序理念與制度結構解析》:
一 債權申報的意義
債權申報,指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的法定期間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或管理人呈報其債權,以示參加破產程序的意思表示。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的基礎。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呈報債權,是債權申報的基本特征。
債權申報制度是為實現破產程序的基本要求而創(chuàng)制的一種純粹的程序制度。凡債權人在法定期間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未申報債權的,就不能行使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各項權利。債權申報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保障破產程序的公正、及時地進行。但是,債權申報并非債權的確認,它只是債權人取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的先決條件,至于債權人是否能夠成為破產程序的當事人,還有待于債權申報后的債權調查和確認。為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平等權益、實現債權申報制度所具有的意義,法律應當建立相應的債權申報的機制。
二 債權申報制度的功能
破產法所創(chuàng)債權申報制度,對實現破產程序的基本要求有重要意義。理論上,有破產程序的開始,就必須有債權申報,以保障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機會均等。破產程序的基本目標在于公正、及時、節(jié)儉地清理債權債務。公正,要求對每個債權人行使權利不偏不倚,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地位平等、受償機會均等。及時,要求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在盡可能合理的短時間內,終結破產程序。節(jié)儉,要求破產程序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各方,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支出以合理為必要,以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免受進一步的損失。債權申報給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提供了平等的機會。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雖然可以根據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對債權人的存在取得初步了解,但是由于債務清冊的記載,不能窮盡所有的債權人,故法院或者管理人不能根據債務清冊來確定債權人人數,繼而進行后續(xù)破產程序。債務清冊上未記載的債權人,應當擁有與債務清冊上記載的已知債權人無差別地選擇參加破產程序的機會。為了給每一個債權人提供參加破產程序的平等機會,保障其在破產程序中的公平受償利益,將欲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人均吸收到破產程序中來,必須借助債權申報制度。債權申報使得每個債權人在機會相同的情況下,以最低的成本參加到破產程序中來。
再者,破產程序的存在以多數債權人的存在為必要。破產程序開始后,若無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只有一個債權人申報債權,無法組成債權人會議運行破產程序,此時則有必要及時終結已經開始的破產程序。因為在沒有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破產程序的場合,以及僅有一個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場合,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zhí)行程序足以解決所有的問題,不需借助破產程序來清理債權債務。破產案件涉及的債權人人數眾多,如果允許每一個債權人自由選擇參加破產程序的時機,破產程序就不能順利及時地進行。沒有債權申報,難以組成相對穩(wěn)定的債權人會議。特別是,所有的債權人申報或主張的債權,均應當在債權人會議上予以調查,相當程度上可以避免個別確認債權費用的重復支出。破產法要求所有的債權人,都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申報債權,以便管理人調查確認債權,迅速組成債權人會議運行破產程序,從而及時進行后續(xù)的破產程序。所以,債權申報有助于法院和管理人及時查明債權人的人數、狀況,及時召集債權人會議,防止破產程序久拖不決,從而在根本上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